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本條是對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的處罰以及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規(guī)定。
1.對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的處罰。
條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根據1998年9月國務院批準、國家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工資總額由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條例六十一條還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因此,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人數,包括簽訂的各種用工形式和各種用工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一般所稱的臨時工、季節(jié)工等的上述所列各種勞動報酬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故意隱瞞、少報工資總額的組成項目,或者少報、不報、瞞報單位用工人數的,條例規(guī)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總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工傷保險基金是參保單位依法繳費形成的社會保險基金,用于工傷職工的救治和補償,任何人都不得侵占和挪用。騙取工傷保險待遇以及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是以不正當的手段侵占工傷保險基金的行為,是一種主觀上的故意,必須依法嚴處。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所稱的刑事責任,可能構成詐騙罪。
如何認定詐騙罪?詐騙罪有哪些特征呢?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主要特征是:(1)其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犯罪的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誤認識,使其信以為真,并將其視為財物的合法取得者,按一般管理規(guī)則或給付方式將公私財物交給犯罪分子。行為人用編造虛假信息、掩蓋事實真相的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也是認定該罪的標志之一;(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此罪;(4)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關于詐騙罪的情節(jié),有三種情形:一是數額較大;二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三是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嚴重情節(jié)。實踐中應注意區(qū)分幾種不同的情節(jié)。認定詐騙罪,既要根據數額,又要根據其他情節(jié)進行綜合分析,正確定罪量刑。實踐中認定詐騙罪,其騙取公私財物數額的大小,是衡量罪與非罪的重要標志。騙取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騙取少量財物,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能當作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