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置放、碾壓易燃易爆物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
(三)種植樹木等深根植物;
(四)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打樁、頂進、爆破等作業(yè);
(五)動用明火作業(yè);
(六)在管道設施上牽掛電線、繩索或者晾曬衣物;
(七)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各地規(guī)劃部門在審核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申請時,應當告知項目實施單位施工涉及的燃氣安全保護范圍。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yè)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yè)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查詢后及時給予書面答復。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yè)協(xié)商,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
第四十五條 由于施工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協(xié)助燃氣經營企業(yè)進行搶修,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燃氣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yè)、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門報告。燃氣經營企業(yè)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
發(fā)生燃氣安全突發(fā)事件后,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根據事件等級,按照規(guī)定時限和程序向相關部門進行報告,啟動相應燃氣應急預案。
搶險搶修人員在處理燃氣事故緊急情況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燃氣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應當給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者干擾搶修作業(yè)。
第四十七條 燃氣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安全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城鎮(zhèn)燃氣的建設單位、燃氣經營企業(yè)、燃氣燃燒器具銷售、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監(jiān)理企業(yè)、燃氣用戶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相關法規(guī)給予處罰; 造成損害的,應予以賠償。
第四十九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shù)厝嗣裾蛘呱霞壷鞴懿块T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以及對不符合條件的燃氣經營企業(yè)辦理有關手續(xù)的;
(二)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依法查處的;
(三)接到重大燃氣事故報告后,未按照預案采取應急措施的;
(四)未依法履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導致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專用于燃氣輸配、貯存、銷售的各種設施及附屬設備的總稱,包括門站、氣化站(含瓶組站)、混氣站、儲配站、調壓站、計量站、供應站、燃氣汽車加氣站、各種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二)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三)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使用燃氣的灶具、熱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調器和家用燃氣鍋爐等器具。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