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褂?、管理建筑消防設施單位的第一責任人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的;
(二)從事消防產品、設施檢測、維修的人員,未經培訓考試或培訓考試不合格擅自上崗的;
(三)消防設施未按規(guī)定定期檢測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ㄋ模┦褂眯苓_不到設計要求消防產品的。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消防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消防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消防產品(包括出售和未出售的,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和許可證。
第十四條 銷售失效的消防產品,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消防產品,并處違法銷售消防產品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和公安消防機構核發(fā)的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生產、銷售未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消防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消防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和公安消防機構核發(fā)的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可根據情況責令其停產、停業(yè)整頓:
?。ㄒ唬┪慈〉迷S可證進行消防設施檢測、維修的;
?。ǘz測、維修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裁決并執(zhí)行。處吊銷許可證、停產、停業(yè)的行政處罰由省政府公安消防機構裁決并執(zhí)行。
吊銷許可證、停產、停業(yè)、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二萬元以上、個人五千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寐殑諡橛脩糁付ㄏ喇a品的生產、銷售單位或者品牌的;
(二)強行攤派各種費用,無償占有生產、銷售、維修、使用消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財物的;
?。ㄈ┧饕蚴帐苌a、銷售、維修、使用消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財物的;
?。ㄋ模┻`反規(guī)定參與經營消防產品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