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或解除。
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一經查實,合同管理辦公室應責令改正,或提交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須簽訂書面協議,并于5日內將協議報送合同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對假冒其他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或以分包工程名義實為轉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各自的職責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 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嘉興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4日起施行,原《嘉興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實施辦法》(嘉政辦發(fā)〔1996〕1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