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應當做到“五到位”,即整改措施到位、資金到位、期限到位、責任人到位、應急預案到位。
第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具體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責任;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八條 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期間,被督辦的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與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溝通,及時匯報有關情況。
第九條 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停產停業(yè)整改的企業(yè),應提請許可證頒發(fā)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 對重大隱患到達整改限期或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的部門應會同地方相關部門和技術專家或者根據省級指定的安全生產技術支撐機構出具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報告組織現場驗收,確認滿足安全生產條件后,作出重大隱患核銷和同意恢復生產經營的批復。并將整改結果在媒體上公告。在限期內沒有整改到位的,應暫扣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直至隱患排除。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隱患治理激勵約束機制,安排專項資金,對重大隱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給予獎勵。建立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對重大隱患不能如期整改、可能超年度事故控制指標的縣級政府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進行約談。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重大隱患治理與企業(yè)用地審批、信用評級、品牌創(chuàng)建掛鉤,對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要實行“一票否決”和經濟及行政制裁。對拒不執(zhí)行監(jiān)管指令的企業(yè),要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投入,在每年的預算中安排相應的專項經費,用于支持靠企業(yè)自身能力無法完全排除的,且涉及面廣、整治難度大、危害后果嚴重、社會影響很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治理。
第十四條? 對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各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明確具體職責,協(xié)調解決治理重大事故隱患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zhí)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對經停產、停業(yè)整頓治理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十六條? 承擔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事項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