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
發(fā) 文 號:
發(fā)布單位: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級以上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報請省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基地的資格證書:
(一)無公害農產品基地使用了禁用生產資料的;
(二)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在使用農藥、化肥時超量、超次數、不按安全間隔期操作的;
(三)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的標志產品數達不到標準的。
第二十二條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單位未落實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規(guī)程,產品檢測不合格的,由省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第二十三條未經過申報和專門機構認定,使用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無公害農產品名稱或標志的,由縣級以上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