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椴粓蠡虿患皶r上報草原火情的;
?。ǘ┪窗凑找?guī)定制訂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的;
?。ㄈΣ环喜菰阑鹨蟮囊巴庥没鸹蛘哌M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探礦、架設(鋪設)管線和工程建設等活動予以批準的;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fā)放草原防火通行證的;
?。ㄎ澹┎m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草原火災的;
?。┪醇皶r采取草原火災撲救措施的;
?。ㄆ撸┻`反草原防火值班制度,擅離值班崗位延誤火情及時報告的;
?。ò耍┎灰婪男新氊煹钠渌袨?。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草原上的生產經(jīng)營等單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實草原防火責任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或者草原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盜竊、破壞、挪用、拆除草原防火設施設備、堵塞防火道路,阻礙防火隔離帶的開設,擠占無線電管理機構指配的草原防火專用電臺頻道,干擾和影響電臺的正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或者草原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jīng)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探礦、架設(鋪設)管線和工程建設等活動的;
(二)未經(jīng)批準在草原上開展經(jīng)營性旅游、影視拍攝等活動的;
(三)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證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qū)的;
(四)偽造、假借他人審批文件、證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