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二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guī)定,在軌道交通設施內,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jiān)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br />
第四十三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軌道交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定期對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進行維護、檢查,及時維修更新,確保其處于安全狀態(tài)。檢查和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四十四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對軌道交通關鍵部位和關鍵設備的長期監(jiān)測工作,評估軌道交通運行對土建工程的影響,定期對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針對薄弱環(huán)節(jié)制定安全運營對策。
在發(fā)生地震、火災等重大災害后,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運營。
第四十五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乘客宣傳安全乘運的知識和要求。
第四十六條軌道交通應當在以下范圍設置控制保護區(qū):
?。ㄒ唬┑叵萝囌九c隧道周邊外側50米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30米內;
?。ㄈ┏鋈肟凇⑼L亭、變電站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外側10米內。
第四十七條 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qū)內進行下列作業(yè)的,作業(yè)單位應當制訂安全防護方案,并征得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
?。ㄒ唬┬陆?、擴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
?。ǘ┓笤O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ㄈ┰谶^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活動。
上述作業(yè)穿過地鐵下方時,安全防護方案還應當經專家審查論證。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不停運的情況下對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當制訂安全防護方案,并報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八條 在軌道交通線路彎道內側,不得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第四十九條 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非緊急狀態(tài)下動用應急裝置;
(二)損壞車輛、隧道、軌道、路基、車站等設施設備;
?。ㄈp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tǒng);
?。ㄋ模┪蹞p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站牌等標志,防護監(jiān)視等設備;
?。ㄎ澹┢渌:壍澜煌ㄔO施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應急處理
第五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軌道交通建設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制訂大型演練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應當根據(jù)軌道交通建設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軌道交通建設實際情況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源,制訂深基坑失穩(wěn)、隧道塌方、漏水、地面大面積沉陷、涉及軌道交通工程的重大交通事故等專項應急預案。
第五十一條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制訂大型演練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jù)實際運營情況制訂地震、火災、浸水、停電、反恐、防爆、列車重大延誤、客流激增等分專題的應急預案;各專題的應急預案應當劃分應急預案級別,并與行政主管部門的總體預案相互銜接。
突發(fā)地震、火災等緊急事件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和疏散人員,并采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