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其他規(guī)定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部門規(guī)章沒有規(guī)定單位許可、人員考核數量要求的,滿足許可、核準、考核條件的必須受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單位許可、核準和人員考核數量有規(guī)定的,需要進行總量控制,不再進行受理的,應當向社會公示。
(二)各級質檢部門應當建立許可工作程序,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按照特種設備許可審批表的要求,履行各項許可受理、審查、審核、批準手續(xù)。
(三)申請許可、核準、登記、考核的單位或人員,以及負責組織鑒定評審、考核工作的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的申請、登記、鑒定評審、考核表格內容建立電子信息資料,連同文字資料送交負責行政許可、核準、登記、考核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特種設備單位、人員、設備數據庫,并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輸入國家統(tǒng)一的數據庫。辦理行政許可所用的申請書,施工前的告知書等有關文書,由質檢總局統(tǒng)一制訂,同時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www.aqsiq.gov.cn)、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檢測研究中心網站(www.cbpvi.org.cn)、中國特種設備公眾信息網(www.cnisn.com.cn)公布,供有關單位下載使用。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應當創(chuàng)造條件,使相關單位或個人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在網上輸入相關資料。
(四)鑒定評審、考核機構必須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工作程序和鑒定評審、考核人員的考核制度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工作總結,報負責許可、核準具體工作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各級質檢部門應當加強對鑒定評審、考核機構監(jiān)督管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查。
(五)在進行各項許可的工作中,應當告知申請單位的權利。
1、各級質檢部門負責許可工作的機構對不予安排受理和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的,在書面說明理由和依據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申請單位對審查過程有異議時,有權當場要求中斷審查,并向負責許可工作的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如果理由成立,應當重新安排審查。
3、各級質檢部門應當設立接受申請單位申訴的機構,制訂申訴程序和規(guī)定,公布舉報電話。國家質檢總局將對行政許可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及時予以處理,并進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