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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shù):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25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點擊此處下載本文件word格式

發(fā) 文 號:—
發(fā)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2012-09-25
實施日期:2012-12-01

??????? 第四章 電力設施保護措施
???????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建設項目時,應當避開發(fā)電廠、變電站、架空電力線路、電力電纜等電力設施。對可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建設項目,應當征求同級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設施產權人的意見;意見不一致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協(xié)調解決。
??????? 第二十八條 電力企業(yè)應當設立電力設施保護標志,標明保護區(qū)范圍和保護規(guī)定。
??????? 地下電纜和水底電纜敷設后,電力企業(yè)應當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電纜所在位置書面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 第二十九條 在電力設施外圍水平距離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yè)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人的同意,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 電力管理部門對報批的安全防護方案,應當在五日內作出答復。
??????? 第三十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發(fā)電、變電、充(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
??????? (一)擅自進入發(fā)電廠、變電站內私接電源,移動、損毀標志物; (二)在通往發(fā)電廠、變電站的專用道路上設置障礙;
??????? (三)利用發(fā)電廠、變電站的圍墻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 (四)在輸水、輸油、供熱、沖灰管道(溝)保護區(qū)內取土、開挖、鉆探,傾倒腐蝕性物質,堆放垃圾和礦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 (五)未經(jīng)發(fā)電廠同意,在灰壩(場)上挖砂、取土、種植樹木和農作物,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 (六)擅自移動、損壞充(換)電設施和標志,在充(換)電站出入口設置障礙。
??????? 第三十一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
???????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 (二)向導線、絕緣子拋擲物體;
???????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qū)域內放風箏或者懸置氣球等易漂浮的物體;
???????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懸掛廣告條幅;
???????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或者牽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 (七)拆卸桿塔或者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標志牌;
??????? (八)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者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 (九)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距離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35千伏及以下5米、110千伏及以上10米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 在前款規(guī)定的范圍以外取土、打樁、鉆探、開挖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 (一)預留通往桿塔、拉線基礎的道路,用于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的通行;
??????? (二)對可能引起桿塔、拉線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的,負責修筑護坡;
???????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實施下列行為:
???????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和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它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 (二)燒窯、燒荒、焚燒秸稈、燃燒煙花爆竹;
??????? (三)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構筑物的高度;
??????? (四)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 (五)設置大型廣告牌、懸置氣球等易漂浮的物體;
??????? (六)挖掘、經(jīng)營魚塘或者垂釣;
??????? (七)實施導致導線對地距離縮小的填埋、鋪墊等活動;
??????? (八)其他危及電力線路以及人員安全的行為。
??????? 第三十四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纜線路安全的行為:
??????? (一)在地下電纜保護區(qū)內堆放垃圾、礦渣和易燃、易爆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種植樹木,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 (二)在河道電纜保護區(qū)內拋錨、拖錨、炸魚、挖砂。
??????? 第三十五條 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行為:
???????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或者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以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yè);
??????? (二)起重、挖樁等長臂機械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進行施工;
??????? (三)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機械和物體,其最高點與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小于相應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
??????? (四)擅自在電力電纜保護區(qū)內進行其他作業(yè)。
??????? 第三十六條 電力企業(yè)應當定期巡視、維護、檢修電力設施,及時搶修故障、處理事故。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電力企業(yè)依法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以及搶修故障和處理事故。
??????? 第三十七條 電力企業(yè)發(fā)現(xiàn)在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修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要求當事人停止作業(yè)、恢復原狀、消除危險,并報告電力管理部門。
??????? 第三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fā)性事件等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企業(yè)可以先行采取緊急措施,防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事故發(fā)生,并立即報告電力管理部門。
??????? 電力企業(yè)實施緊急措施后,應當及時告知利害關系人。
??????? 第三十九條 禁止非法出售、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
??????? 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經(jīng)辦人、出售人應當持有本人身份證和所在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應當注明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來源、數(shù)量、規(guī)格等。
??????? 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單位,應當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并向商務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定點收購。收購單位應當查驗、登記經(jīng)辦人、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并存留證明。個人不得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在電力設施外圍水平距離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y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yè)、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堆放物品或者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的,除按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拆除、清除或者砍伐。
???????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實施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倒桿、倒塔、停電等嚴重后果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四條 損毀電力設施,造成停電,影響電力用戶生產、生活秩序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引發(fā)電力事故造成其他單位損失或者公民人身財產損失的,事故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工商、商務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第四十八條 電力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九條 電力企業(yè)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由電力管理部門監(jiān)督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 附 則
???????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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