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高速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高速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在前款規(guī)定的范圍內,確需進行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會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三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依法進行疏浚作業(yè)的,應當符合高速公路橋梁安全要求,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確認安全方可作業(yè)。
第三十五條 禁止利用高速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高速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yè)。
禁止利用高速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高速公路隧道、高速公路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第三十六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ㄒ唬┮蛐藿ㄨF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廣播電視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線;
?。ǘ┛缭?、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ㄈ┰诟咚俟酚玫胤秶鷥燃茉O、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高速公路的橋梁、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ㄎ澹┰诟咚俟芳捌溥B接線上增設或者改造道口;
?。┰诟咚俟方ㄖ刂茀^(qū)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七)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qū)范圍內或者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設施設置宣傳牌、廣告牌、地名牌等非公路標志。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應當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提交申請材料;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規(guī)定對建設單位的申請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征求高速公路經營者的意見;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涉路工程設施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工程設施不影響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三十八條 經批準占(利)用高速公路路產或者損壞、污染高速公路路產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繳納賠(補)償費。
第三十九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和國務院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及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做好高速公路超限運輸治理工作。
超過高速公路及其橋梁、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其橋梁、隧道行駛。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車輛超過高速公路及其橋梁、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應當就近引導至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進行處理;車輛應當按照超限檢測指示標志或者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執(zhí)法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
第四十條 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高速公路及其橋梁、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在高速公路及其橋梁、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超限運輸許可;影響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禁止租借、轉讓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為滿足經許可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安全通行的條件,確需對高速公路及其橋梁、隧道進行檢測、改造和加固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組織相關各方簽訂協(xié)議,高速公路經營者制定檢測、改造和加固方案并實施;必要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監(jiān)管。
第四十一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統(tǒng)一組織高速公路的車輛清障救援工作。車輛清障救援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車輛清障救援時,被清障救援車輛當事人應當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對被清障救援車輛實施轉移或者對車輛裝載物進行卸載、轉運的,產生的合理費用和造成的合理損失由被清障救援車輛當事人承擔。
第五章 交通安全與應急管理
第四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維護交通標志、標線,保持交通標志、標線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并根據高速公路路網結構的變化和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高速公路及其橋梁、隧道的監(jiān)控、照明、排水、通風、報警、消防、救援、安全防護等附屬設施,保證設施處于完好狀態(tài)和正常使用。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相關設施損毀的,應當及時維修、恢復。
前款規(guī)定的相關設施除檢修、維護等特殊情況外,不得隨意停止使用,不得影響車輛通行安全。
第四十四條 高速公路防護欄和中央分隔帶活動護欄由高速公路經營者負責維護和管理。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高速公路防護欄開口和開啟中央分隔帶活動護欄,但因高速公路養(yǎng)護工作、處置交通事故等突發(fā)事件或者搶險救災確需臨時開口、開啟的除外。
因處置交通事故等突發(fā)事件或者搶險救災,確需臨時開啟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帶活動護欄或者在防護欄的適當位置開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者意見后決定,高速公路經營者負責實施并按照規(guī)范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
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消除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高速公路經營者及時關閉。
第四十五條 禁止在收費站安全島通道前后200米以內從事與高速公路管理、服務和交納車輛通行費無關的活動。
除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人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人員執(zhí)行任務和養(yǎng)護人員作業(yè)外,其他人員不得在高速公路隔離柵以內行走、滯留。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因故障、交通事故等突發(fā)情況停駛時,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迅速報警。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遇前方交通堵塞無法正常行駛時,應當依次停車排隊等候,不得占用應急車道或者緊急停靠帶,不得影響高速公路救援車輛的行駛。
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車道、橋梁、匝道上和隧道內停放、檢修車輛,因車輛發(fā)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的,駕駛人應當迅速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車輛移入緊急停車帶,設置警示標志;難以移動的,車輛駕駛人應當在來車方向150米外設置警示標志,持續(xù)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且迅速報警。
第四十七條 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現(xiàn)場調查處理;危及交通安全的,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高速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裝載物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無法處理的,應當在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物來車方向150米外設置警示標志,并迅速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其他人員發(fā)現(xiàn)高速公路上有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的,應當及時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 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者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互相通報,并立即派員趕赴現(xiàn)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搶救受傷人員、調查處理交通事故、維持事故現(xiàn)場交通秩序直至恢復交通;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路產損失的調查處理和組織事故車輛的清障救援;高速公路經營者負責事故現(xiàn)場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受損設施的恢復和路面污染物及障礙物的清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涉及路產損失的,在對被扣留的事故車輛解除扣留前,應當及時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公安機關應當維護高速公路及其收費站、服務區(qū)、車輛超限運輸檢測站點的治安秩序,保護駕乘人員、高速公路經營和管理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查處破壞、盜竊高速公路設施、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闖收費站卡等違法行為。
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向高速公路經營者調取逃逸車輛的相關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攔截逃逸車輛的,高速公路經營者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突發(fā)事件應急方案,根據實際需要組建高速公路應急救援隊伍,配備適應搶險救援需要的設備及物資,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建立高速公路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聯(lián)動協(xié)調工作機制,組織高速公路應急演練,按照各自職責建設相應的高速公路應急管理平臺,建立互通互聯(lián)和資源共享的高速公路應急管理信息系統(tǒng),提高高速公路應急管理效能。
第五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交通事故等突發(fā)事件影響高速公路通行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排除危險。損壞嚴重難以及時修復的,以及裝載危險物品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協(xié)助搶修和救援,盡快排除危險。
遇有高速公路損壞、施工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時,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在現(xiàn)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并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進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高速公路沿線可變信息板等設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協(xié)助疏導交通。
遇有高速公路嚴重損毀、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形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情況,依法采取限速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關閉高速公路的,應當征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意見。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關閉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高速公路經營者開通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