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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電力工業(yè)鍋爐監(jiān)察規(guī)程

發(fā) 文 號:(85)水電電生字第97號
發(fā)布單位:(85)水電電生字第97號
氣、水連接管接出點的數量應滿足水位監(jiān)視、水自動控制的需要。遠傳水位表和就地水位表應分與汽包連接。
5.3.3 氣、水連接管接出位置與引出方式不應影響汽包水位的正確指示。
5.3.4 氣水連接管內徑應不小于25mm,當管長大于50mm或管彎曲時,內徑應不小于50mm,以防形成假水位。
5.3.4.1 就地水位表的應滿足下列要求:
5.3.4.2 能在鍋爐運行中沖洗和更換玻璃板、石英管、云母片等。
5.3.4.3 用兩個及兩個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組成一組的水位表,能連續(xù)顯示 水位。
5.3.4.4 有放 水旋塞(或閥門)和接到安全地點的放水管,旋塞的內徑不小于8mm。
5.3.4.5 有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如保護罩、快關閥、自動閉鎖珠等。防護裝置不得妨礙汽包水位的觀察,并能在水位表損壞時保護人身安全。
5.3.4.6 水位表的可見范圍應符合要求。
5.3.5 用遠傳水位表監(jiān)視水位的鍋爐,控制內至少裝兩個可靠的遠傳水位。每個遠傳水位表在運行規(guī)程規(guī)定的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刻度處應有明顯標記。
差壓式遠傳水位表應具有壓力補勁能,以保證各種工況下都能顯 示汽包中真實水位的變化。遠傳水位表必須定期核對,以便及時發(fā)現并處理遠傳水位表的缺陷。
5.4 其它測量儀表
5.4.1 每臺鍋爐應裝下列溫度測量儀表其精度和校驗間隔符合有關規(guī)定:
5.4.1.1 過熱器出口氣溫;
5.4.1.2 再熱器進、出口氣溫;
5.4.1.3 減溫器前后氣溫;
5.4.1.4 給水溫度;
5.4.1.5 汽包壁溫;
5.4.1.6 再熱器入口煙溫;
5.4.1.7 燃油鍋爐爐前燃油溫度;
5.4.1.8 排煙溫度;
5.4.1.9 直流鍋爐中間點溫度。各水冷壁出口聯箱工質溫度;
5.4.1.10 過熱器、再熱器蛇形管金屬壁溫;
5.4.1.11 省煤器出口不溫(可以用就地表計)。
5.4.2 火室燃燒鍋爐,除運行人員在操作盤前能清晰地看到爐膛內燃燒的火焰外,都應配備爐膛火焰監(jiān)視裝置。燃用煤粉的火室燃燒鍋爐一般應裝有入爐風量表。
5.4.3 額定蒸氣溫度大于或等于450℃的鍋爐,應裝設蒸氣溫度記錄儀表,并配有氣溫高低警報。
額蒸發(fā)量大于 75t/h的鍋爐,應裝設水流量、蒸氣流量、汽包水位記錄表和過熱蒸壓力記錄表。
5.5鍋爐自動調節(jié)及保護裝置
5.5.1 每臺鍋爐都應有給水自動調節(jié)裝置。額定蒸發(fā)量大于或等于200t/h的汽包鍋爐宜設缺水、滿水保護。
5.5.2 直流鍋爐應有中間點溫度高警報和斷水保護裝置.任何情況下當給水流量低于啟動流量時應發(fā)出警報;鍋爐進入純直流運行狀態(tài)后,中間點溫度超過允許值時應發(fā)警報。給水斷水時間超過制造廠規(guī)定的時間時應自動切斷送入爐膛的一切燃料。
5.5.3 為防止直流鍋爐水冷壁超壓,宜裝設水冷壁超壓保護裝置。
5.5.4 火室燃燒鍋爐應有爐膛壓力保護裝置,以防止爐膛爆炸。
5.5.5 火室燃燒鍋爐應裝有下列功能的聯鎖裝置:
5.5.5.1 全部吸風機跳閘時,自動切除全部送風機;
5.5.5.2 全部送風機跳閘時,自動切斷送入爐膛的一切燃料
5.5.5.3 燃油、燃氣鍋爐的燃油、燃氣壓力及其霧化工質壓力低于規(guī)定值時,自動切斷油、氣。
5.5.6 鍋爐再熱器應具備下列功能的保護裝置:
5.5.6.1 再熱器出口氣溫達到最高允許值時,自動投入事故噴水;
5.5.6.2 鍋爐再熱器氣流中斷時,應自動打開蒸氣旁路、自動降低鍋爐燃燒率或自動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證再熱器金屬壁溫不超過最高許用溫度。
5.5.7 強制循環(huán)鍋爐應有下列聯鎖和保護裝置:
5.5.7.1 鍋水循環(huán)泵進出口差壓保護;
5.5.7.2 電動機內部水溫高保護;
5.5.7.3 鍋水循環(huán)泵出口閥與泵的聯鎖裝置。
5.5.8 運行中鍋爐保護裝置與聯鎖不得任意退出停用,需要退出檢查或維修時須經發(fā)電廠總工程師批準。
保護裝置電源必須可靠,備用電源不應隨意退出備用。
5.6 主要閥門
5.6.1 鍋爐氣水管道上的閥門及調整裝置上應有明顯標志,標明閥門的開關方向以及工質流動方向,主要調節(jié)閥門應有開度指示。閥門的操作機構應裝設在便于操作的地點,在全開、全關位置有限制越位的機構。
5.6.2 采用定速水泵供水的鍋爐,其省煤器前的給水進水管上應裝設給水截止閥和給水調節(jié)閥。額定蒸發(fā)量在120t/h以上的鍋爐給水截止閥應配備遠方操作機構。
5.6.3 在汽包、過熱器、再熱器、面式減溫器水室、自凝聯箱、氯熱交換器等可能聚集空氣的部位均應裝設空氣閥。
5.6.4 下鍋筒、不冷壁下聯箱、省煤器進只聯箱、過熱器聯箱、再熱器聯箱等可能有沉淀物或積水處,應裝設排污閥、放水閥或疏水閥。排污管、放水管或疏水管應分別連接到各自的總管上,每管均應串接兩個閥門,兩閥門間的管段應盡量縮短。
5.6.5 鍋爐事故放水管宜直接接至擴容器。擴容器的承壓強度應考慮到事故放水工況下擴容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
5.6.6 每臺鍋爐應有獨立的排污、放水導出管并通向排污擴容器入口母管,在擴容器入口母管上不得裝設截止閥。機組發(fā)電容量為125WM及以上的機組,每臺爐應有一套污擴容系統(tǒng)。
5.6.7 鍋爐排污、放水、疏水管道,應按受壓元件管理。
5.6.8 母管制機組的鍋爐與蒸氣母管之間應有主汽閥,主汽閥要實現遠動。
5.6.9 采用母管制供水的電廠,每條給水支管均應裝設截止閥與逆止閥。兩閥應緊接,按水流方向,逆止閥在前。
5.7 給水泵及其他
5.7.1 鍋爐給水系統(tǒng)要保證安全可靠地向鍋爐供水。在全廠停電時不能從廠外取得可靠廠用電源時,應裝設備用汽動給水泵。
5.7.2 給水泵系統(tǒng)的布置,備用給水泵的臺數、容量和給水壓力儲備由電廠設計單位按設計規(guī)程確定。
5.7.3 給水泵值班人員操作處應有與該泵供水系統(tǒng)相連的所有鍋爐值班人員聯系的通訊設備。
5.7.4 燃油、燃氣鍋爐必須裝有速斷閥,并實現遠方控制,以保證事故時能迅速切斷入爐燃料。速斷閥應伴有旁路閥門,以便運行中期試驗。試驗完畢,旁路閥門應關閉并予閉鎖。
燃油泵房或油、氣燃料的集中控制地點與鍋爐值班人員的操作地點應有信息聯系設備。
六、鍋爐的化學監(jiān)督 
6.1 鍋爐化學監(jiān)督的任務是:防止氣水系統(tǒng)和受壓元件的腐蝕、結垢和積鹽,保證鍋爐安全經濟運行。鍋爐的氣水品質,應符合SD163-85《火力發(fā)電廠水、汽質量標準》的要求。
6.2 鍋爐制造廠供應的管束、管材和設備均應經過嚴格的清掃,管子和管束內部不允許有泥沙、污物和明顯的腐蝕現象。為防止上述役備、材料在儲運中有雨水、泥沙灰塵進入,造成污染,其開口處均應用牢固的罩子封好。凡是可封好的設備應采取密封充氮保護或其他保護措施。安裝單位應根據“電站鍋爐產品技術條件”和“電力工業(yè)未安裝設備維護管規(guī)程”中有關條文的規(guī)定進行驗收和保管。鍋爐正式投入生產前應做好停用保護和化學清洗工作。
6.3 汽包內蛻氣水分離裝置和清洗裝置出廠前應妥善包、保管和防護,并應采取措施,防止運輸途中碰撞變形或遭雨淋而發(fā)生腐蝕。
6.4 鍋爐部件制造完畢進行部件(組件)水壓試驗后,應將存水排凈,采取清理防腐措施,并立即可靠密封。
安裝過程中的水壓試驗,推薦采用氣壓嚴密性預檢查的方法,以便發(fā)現缺陷和進行處理。
對于立式布置或采用奧氏體鋼管的過熱器、再熱器的鍋爐,在整體水壓試驗時,應采用合格的除鹽水。水壓試驗后,宜采用充氮(氮氣頂壓)保護。
6.5 在不具備可靠的化學水處理條件時,禁止鍋爐啟動。
6.6 鍋爐在安裝、試運行階段,應按“火力發(fā)電廠建設和試運階段的化學監(jiān)督導則”實行化學監(jiān)督。
6.7 運行單位必須根據“化學監(jiān)督制度”做好下列各項工作:
6.7.1 建立加藥、排污及取樣等監(jiān)督制度;
6.7.2 應保持正常的鍋內爐外水工況;
6.7.3 健全鍋爐化學監(jiān)督的各項技術管理制度;
6.7.4 進行熱化學試驗和氣水系統(tǒng)水質查定。
6.8 鍋爐應有合格的水氣取樣裝置。取樣裝置和取樣點位置應保證取出的水、氣樣品具有代表性,并應經常保持良好的運動狀態(tài)(包括取樣的水溫、水量及冷卻器的冷卻能力),以滿足儀表連續(xù)監(jiān)督的需要。
6.9 鍋爐采用噴水減溫時,減溫水質量應保證減溫后的蒸氣中鈉離子、二氧化硅和金屬氧化物的含量均符合蒸氣質量標準。
6.10 飽和蒸氣中所含鹽類在過熱管內聚集會影響過熱器安全運行,必要時應安排過熱器清洗。
6.11  化學清洗按照“鍋爐化學清洗導則”規(guī)定執(zhí)行,應定期割管檢查受熱面管子內壁的腐蝕、結垢情況。當受熱面沉積物(按酸洗法計算)達到表13的數值時,或鍋爐化學清洗間隔時間超過表中規(guī)定極限值時,就應安排鍋爐的化學清 洗的時間間隔,可根據運行水質的異常情況或大修時鍋內檢查情況作適當變更。以作燃料的鍋爐和液態(tài)排渣爐,按高一級蒸氣參數標準要求。
采用酸洗法進行鍋爐化學清洗時,應注意不銹鋼部件(如節(jié)流圈,溫度表套,氣水取樣裝置等)的防護,防止不銹鋼的晶間腐蝕。
對工作壓力大于5.88MPa(60kgf/cm2)的鍋爐,在系統(tǒng)設計時應考慮:
6.11.1 清洗設備的安裝場地;
6.11.2 廠用電系統(tǒng)要考慮清洗泵用的電源;
6.11.3 清洗處理排放廢液,使其達到合格標準應具備的條件。
6.12 鍋爐備用或停用時,必須根據停用時間長短,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對采用濕法保護的鍋爐,冬天還應采取防凍措施。
6.13 脹接鍋爐鍋水中的游離NaOH含量,不得超過總含鹽量(包括磷酸鹽)的20%,為了防止鍋爐的堿性腐蝕,當采取協(xié)調磷酸鹽處理時,鍋水鈉離子與磷酸根離子的比值,一般應維持在2.5-2.8.
6.14 為了防止鍋爐酸性腐蝕,當鍋水pH值低于標準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添加中和劑,鍋水pH值不得超過其正常運行控制標準的上限。
一旦發(fā)現水冷壁向火側內壁有腐蝕跡象時,必須采取預防進一步發(fā)展為氫脆的措施。
七、鍋  爐  房
7.1 鍋爐房建筑應符合下列規(guī)程要求;
7.1.1?。裕剩保叮罚础督ㄖO計防火規(guī)范》;
7.1.2?。裕剩常叮罚埂豆I(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
7.1.3?。樱模剩保福础痘鹆Πl(fā)電廠設計技術規(guī)程》;
7.1.4 SDGJ4-78(試行)《火力發(fā)電廠建筑設計技術規(guī)定》;
7.1.5 勞動人事部和衛(wèi)生部頒發(fā)的《工業(yè)企業(yè)設計噪聲標準》
7.2 鍋爐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7.2.1 鍋爐房內的設備布置應便于操作、通行和檢修;
7.2.2 鍋爐房內不應與鍋爐運行、檢修無直接關系的設備;
7.2.3 鍋爐房應有足夠的采光和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降溫和防凍措施;
7.2.4 鍋爐房內地面應平整,不應積水;
7.2.5 鍋爐房應設置天窗,并有啟閉設施;
7.2.6 鍋爐房承重梁柱等構件與鍋爐應有一定距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溫損壞。
7.3 鍋爐房底層和運轉層至少有出口。底層出口應分別設在兩端。
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閂住。鍋爐房內控制室、工作室的門應向鍋爐內開。
寒冷地區(qū)鍋爐房底層通向室外的通車用大門,宜設防寒門斗(或熱風幕、電動卷簾門)。
鍋爐房內通道和鍋爐房出口應暢通無阻。
7.4 鍋爐房內樓梯、平臺、欄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標準:
7.4.1?。牵拢矗埃担?1-83《固定式鋼直梯》;
7.4.2?。牵拢矗埃担?2-83《固定式鋼斜梯》;
7.4.3 GB4053.3-83《固定式工業(yè)護欄桿》;
7.4.4?。牵拢矗埃担?4-83《固定式工業(yè)鋼平臺》;
鍋爐外圍的全部樓梯和平臺應互相連通并能到達需要經常檢查的各個部位。
相鄰的各臺鍋爐主要平臺之間,應設有互相連接的通道。鍋爐房內檢修場地樓板荷重,應滿足鍋爐檢修時放置最重零部件的要求,并應有承重荷載及區(qū)域范圍標記。
7.5 鍋爐房照明應符合水利電力部SDGJ56-83《火 電廠和變電所照明設計技術規(guī)定(試行)》的要求。
至少在下列地點,設事故照明:
7.5.1 鍋爐前面和各鍋爐之間的通道;
7.5.2 鍋爐主要平臺及樓梯;
7.5.3 操作盤、儀表和控制室;
7.5.4 汽包水位表;
7.5.5 除渣地點。
7.6 鍋爐應采用水力、氣力或密閉式機械除灰、除渣設備。除渣場地應便于操作、檢修和通行。
7.7 低于鍋爐房地面的地下室,在地面開口部位的四周應設有欄桿和護板。地下室內應有防水及排水設施。
鍋爐房內溝道上應有與地面平齊的蓋板。
7.8 鍋爐起吊豎井四周應設有護網和圍欄。
電梯豎井各層的門應有閉鎖裝置,以防止誤開造成人員墜落。
7.9 鍋爐露天布置時,設計中應根據當地氣象條件,考慮運行和檢修的需要,采取防雨、防風、防凍、防腐以及必要的防雷措施。
八 有關安裝、運行、檢修和改造的原則規(guī)定
8.1 鍋爐安裝必須根據設計和設備的技術文件以及有關規(guī)程的要求,并應制定保證鍋爐受監(jiān)設備及其零部件安裝質量的技術組織措施。
8.2 鍋爐安裝應在鍋爐基礎和構架驗收合格后進行。在鍋爐安裝或檢修過程中,如需在混凝土構架、基礎、樓板上打砸孔洞時,應經技術部門審查同意并辦理手續(xù)。施工完畢后應立即修復。
8.3 鍋爐在安裝過程中改變受壓部件、元件和結構,使用與原設計材質、規(guī)格不符的鋼材,以及安裝工藝有重大改變時就與使用單位共同研究,征得制造廠同意,并作好記錄。所有設計變更均應辦理手續(xù)。
8.4 鍋爐受壓部件在未安裝前應按“電力工業(yè)未安裝設備維護保管規(guī)程”和設備的技術文件的要求,做好防腐和保管工作。
受壓部件安裝前應進行檢查,確保設備和管子內部清潔、無雜物。發(fā)現有嚴重腐蝕、超標缺陷、材質或規(guī)格不符時,應會同使用單位與設計、制造部門聯系,商定處理辦法。
8.5 汽包、聯箱安裝前,安裝單位應查閱制造廠質量檢查記錄(包括無 損探傷記錄)。制造廠提供的質量證明資料不全,或對制造質量有疑問時,應會同使用單位向制造廠提出質疑,要求補檢或復查。
8.6 安裝單位自行制作的受壓部件、元件(如彎頭、彎管),必須按技術部門批準的圖紙和資料加工,并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應編制加工制作的工藝和技術要求,嚴格進行材質及成品的檢驗。
8.7 鍋爐啟動、調試,應根據設計資料,設備技術文件和有關規(guī)程要求編制下列試驗計劃(或技術組織措施):超壓水壓試驗、烘爐、化學清洗、沖管、吹管、嚴密性試驗、安全閥的調整和校驗、熱工控制設備、測量儀表、自動保護裝置的調試和機組整套啟動的技術組織措施。上述計劃或措施需經啟動委員會批準方準實施。啟動、調試過程中的操作,應在調試人員的監(jiān)護、指導下,由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的運行人員擔任。
8.8 鍋爐驗收時,安裝單位必須向使用單位移交下列安裝資料:
8.8.1 鍋爐安裝記錄(包括設備檢查和缺陷處理記錄、焊接記錄);
8.8.2 鍋爐安裝通知單;
8.8.3 鍋爐安裝竣工圖;
8.8.4 鍋爐試運行(包括啟動調試各階段)記錄和技術簽證;
8.8.5 安裝單位自行加工、制作的受壓部件和元件的圖紙、資料;、檢驗記錄;
8.8.6 安裝單位使用的材質保證書,材質化驗單,光譜分析資料;
8.8.7 焊接檢驗資料,包括射線探傷底片、金相、熱處理、無損檢驗資料等。
上述資料應在整套啟動試運結束后一個月內移交。
8.9 發(fā)電廠必須根據《電力工業(yè)技術管理法規(guī)(試行)》、《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熱力和機械部分)》,以及本規(guī)程的要求,參照水利電力部部頒鍋爐運行規(guī)程,結合設備系統(tǒng)實際、運行經驗以及制造廠技術文件,編制現場鍋爐運行規(guī)程、事故處理規(guī)程、各種系統(tǒng)圖和有關運行管理制度。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
鍋爐啟動、停爐的方式,應根據設備結構特點,通過試驗確定,并繪制鍋爐壓力、溫度升(降)速度的控制曲線。
鍋爐后壓力尚未降低至大氣壓力時,仍需對鍋爐嚴密監(jiān)視。
8.10 對鍋爐運行值班人員,應按《電業(yè)生產人員培訓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并經考試合格。
鍋爐運行時,值班人員應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做與崗位工作無關的事。
任何領導人員不得強迫運行值班人員違章操作。
8.11 鍋爐遇有下列情況,應立即停止爐膛送入燃料,再視具體情況正確處理:
8.11.1 鍋爐嚴重缺水;
8.11.2 鍋爐嚴重滿水;
8.11.3 直流鍋爐斷水;
8.11.4 水位表失效,無法監(jiān)視水位;
8.11.5 主蒸氣管、再熱氣管、主給水管爆破;
8.11.6 再熱器蒸氣中斷(制造廠有規(guī)定者除外);
8.11.7 爐膛熄火;
8.11.8 燃油(氣)鍋爐油(氣)壓力嚴重下降;
8.11.9 安全閥全部失效或鍋爐超壓;
8.11.10 熱工儀表、控制電源中斷,無法監(jiān)視、調整主要運行參數;
8.11.11 嚴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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