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應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ㄒ唬┙ㄔO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ǘ┥a、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設計能力;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
?。ㄋ模┎扇〉陌踩胧?;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將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分別報送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不得超過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確定的期限和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試生產(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標準、規(guī)范進行評價,并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kU、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險、有害程度;
(二)安全設施的施工、檢驗、檢測和調試情況;
?。ㄈ┌踩a條件;
(四)可能發(fā)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后果、對策;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ㄒ唬┙ㄔO項目安全設施竣工的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ㄈ┦┕挝坏氖┕べY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ㄋ模┙ㄔO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ㄎ澹┌踩a投入資金情況報告;
?。┙ㄔO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三條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的驗收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在組織審查申請文件、資料時,應當組織或者商請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共同審查;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審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的有效期自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之日起,至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后取得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ǘ┪窗凑战ㄔO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ㄈ┙ㄔO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ㄋ模┙ㄔO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標準要求的;
?。ㄆ撸┌l(fā)現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ò耍┨峁┨摷傥募①Y料的。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驗收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同意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10日內,應當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其配套規(guī)章的規(guī)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并提交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建設單位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時,申請資料中的安全評價報告由申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報告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