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將下列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提示、指令標識:
(一)可燃物品倉庫,商場、市場營業(yè)區(qū)域;
(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車間、加工車間、倉庫、儲罐;
(三)燃氣、燃油用房,廚房操作間;
(四)變(配)電室、計算機房、空調機房等集中用電設備用房;
(五)醫(yī)院高壓氧艙、供氧站、實驗室、手術室;
(六)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加工車間、集體宿舍;
(七)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八)避難層(間);
(九)其他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第十二條 火災高危單位外墻保溫材料應當使用不燃材料。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火災高危單位外保溫系統(tǒng)應當依法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十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控制室應當24小時值班,每班不得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當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yè)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在生產、經營期間,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
(二)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檢查、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yǎng);
(三)每年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功能檢測;
(四)設有廚房的火災高危單位至少每半年清理一次廚房煙道;
(五)人員密集場所每年進行一次電氣防火檢測。
第十五條 符合第四條、第六條規(guī)定的火災高危單位2層以上的部位,應當配置救生緩降器、強光手電、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輔助裝置。
鼓勵火災高危單位采用逃生滑道、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
第十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季度將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信息、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和消防安全自我評估等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每年進行一次評估,并在收到消防安全評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評估結果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檢測、維護保養(yǎng)、評估、咨詢、監(jiān)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應當如實出具消防技術服務報告。
第十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二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演練,每半年組織一次全員綜合演練。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火災時,火災高危單位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疏散、火災撲救、防護救護;公安消防隊抵達現(xiàn)場后,應當按照火場指揮員的要求參加滅火救援。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火災高危單位每半年進行一次監(jiān)督檢查,并及時公布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舉報火災高危單位火災隱患并經查實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未設置消防標識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未配置救生緩降器、強光手電、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輔助裝置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火災高危單位外墻保溫材料未使用不燃材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火災高危單位發(fā)生火災事故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