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fā)揮城市交通設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交通設施,是指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標志、標線、指揮信號系統、監(jiān)控系統、隔離設施、指揮崗亭、宣傳欄和路面緩沖設施以及輔助管線等。
第四條市公安機關主管本市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工作。
縣公安機關負責本縣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工作。
市、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市、縣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規(guī)劃、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道路規(guī)劃制定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建設規(guī)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分步組織實施。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建設單位應當將交通設施的建設納入工程項目同步實施。交通設施的建設方案由公安機關根據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建設規(guī)劃提出。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有公安機關參加。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