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承運人申請超限運輸許可時,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供下列資料和證件:
(一)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ǘ┻\輸車輛的廠牌型號、自載質量、軸載質量、軸距、輪數(shù)、輪胎單位壓力、載貨時總的外廓尺寸等有關資料;
?。ㄈ┴浳镞\輸?shù)钠鹩欬c、擬經(jīng)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ㄋ模┸囕v行駛證和車輛營運證。
第二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承運人申請后3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四條 經(jīng)批準進行超限運輸?shù)能囕v,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對需經(jīng)路線進行勘測,選定運輸路線,計算公路、橋梁承載能力,制定通行與加固方案,并與承運人簽訂有關協(xié)議。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jù)制定的通行與加固方案以及簽訂的有關協(xié)議,對運輸路線、橋涵等進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運輸車輛安全行駛。
公路管理機構進行的勘測、方案論證、加固、改造、護送等措施以及修復損壞部分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對批準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應當簽發(fā)由國務院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式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公路管理機構在《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中指定的路線不得包括四級公路、等外公路、通村公路和技術標準低于三類的橋梁。
承運人應當按照《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確定的時間、路線、速度進行運輸,并懸掛明顯標志。
公路管理機構批準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當?shù)赝壒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章 超限車輛檢測
第二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采用固定檢測和流動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檢測。
在未設置治超檢測站路段,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使用檢測設備進行流動檢測,治理車輛分載、合載、繞行等逃避超限檢測行為。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治超檢測站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可以根據(jù)流動稽查需要,規(guī)劃、設置卸貨場地。
設置治超檢測站和卸貨場地,應當由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共同進行勘驗后,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新建公路規(guī)劃設置治超檢測站和卸貨場地的,應當將其作為公路附屬設施的組成部分,與公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營。
第二十八條 治超檢測站的建設應當按照統(tǒng)一的規(guī)范進行,其建設規(guī)模、檢測設備和人員配備應當與貨車流量相適應。
第二十九條 治超檢測站和流動稽查所使用的稱重計量器具、測量超限幾何尺寸的計量器具應當按期進行檢定;未按期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其檢測數(shù)據(jù)不得作為卸載或者處罰的依據(jù)。
第三十條 治超檢測站應當在站內明顯位置公示治超檢測站的批準機關和監(jiān)督電話、超限認定標準、超限檢測程序和處罰標準。
第三十一條 未列入國家規(guī)定車輛生產(chǎn)目錄的懸浮軸車輛,或者經(jīng)檢測懸浮軸不具備落地承載行駛能力的車輛,在超限檢測時,其懸浮軸不計入總軸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