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程序
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安全、施工等技術管理人員進行檢驗驗收。經檢驗驗收合格后到縣(市、區(qū))建筑安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市管項目由市建筑工程安全監(jiān)督站辦理),領取運城市建筑施工現場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表申請檢查檢測。合格后發(fā)放《起重機械登記證》并懸掛于起重機械醒目位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登記使用需要的安全技術文件如下:
?。ǎ保哆\城市建筑施工現場起重機械安裝備案表》;
(2)檢驗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
?。?)使用單位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和有關管理人員崗位資格證書;
(4)使用單位起重機構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
?。?)使用單位起重機械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以上資料查驗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存檔備案,備案應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管理
?。?)起重機械正常使用10日內,安裝單位應將有關安全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存檔保管。移交的資料如下:
A、機械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定期檢驗證明文件;
B、起重機械使用安全技術交底;
C、垂直度測量記錄;
D、起重機械安裝備案表、使用登記表;
E、作業(yè)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復印件);
F、企業(yè)自檢報告書。
(2)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使用登記所需資料和安裝單位移交資料外還應包括如下內容:
A、起重機械日常使用情況記錄;
B、運轉、維修、保養(yǎng)記錄運轉;
C、自行檢查記錄(班前、班后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全面檢查);
D、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七條 起重機械拆卸
?。?)起重機械拆卸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拆卸,拆卸單位拆卸前須到各縣(市、區(qū))建筑安全監(jiān)督管理機構辦理拆卸備案(市管項目由市建筑安全監(jiān)督站辦理),領取《運城市建筑施工現場起重機械拆卸備案表》。
(2)起重機械拆卸前必須對相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作業(yè)時必須有安全技術人員在現場監(jiān)護,并對起重機械的各機構、作業(yè)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品、工具等進行檢查,作業(yè)現場場地自然條件符合作業(yè)條件時,方可進行拆卸。
?。?)、拆卸(包括附著、頂升)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guī)范要求和安拆方案進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建筑工程安全監(jiān)督站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從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