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違背消費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提供可選擇性服務應當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以量值作為結算依據(jù)的,應當標明法定計量單位,并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或者服務項目相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計量器具。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得短缺數(shù)量,不得將包裝物的重量作為商品的計價依據(jù),不得拒絕消費者對計量的復核要求。
第二十八條因經營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費者損害的,還應當給予消費者合理的賠償。
從事公用事業(yè)的經營者因消費者未支付費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并給予消費者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等與廣告宣傳相一致,并按照承諾的時限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經營者以上門方式推銷商品的,應當征得被訪問消費者的同意。上門推銷時,推銷人員應當出示表明經營者授權上門推銷的文件和推銷人員的身份證件,并以書面方式向消費者告知推銷商品的功能、特性、型號、價格、售后服務和經營地址等內容。
第三十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上門推銷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ǘr活易腐的;
?。ㄈ┰诰€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shù)字化商品;
?。ㄋ模┙桓兜膱蠹?、期刊。
除前款所列以外其他根據(jù)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經營者應當通過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并設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術手段,供消費者進行確認。經消費者在購買結算前確認的,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消費者應當同時返還該次消費獲得的獎品、贈品或等值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損的,屬于前款規(guī)定的商品完好。
第三十一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征得消費者同意。經營者履行明示義務和征得消費者同意的證明資料至少留存五年。經營者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補救措施,及時通知消費者。
第三十二條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經營者不得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信息。
消費者同意經營者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信息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增加消費者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對其售出的商品應當承擔修理的義務,承擔修理義務的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但低值易耗商品除外。商品房、汽車等商品,國家和本市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退款、更換、重作、修理義務。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重作、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退貨、更換、重作、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shù)缺匾M用。
經營者應當在國家規(guī)定或者經營者承諾的期限內,及時履行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義務,不得拖延。
第三十四條經營者以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為條件,以獎勵、贈與等促銷形式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免除經營者對該獎品、贈品或者獎勵、贈與的服務所承擔的退貨、更換、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責任。
第三十五條經營者發(fā)現(xiàn)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有關行政部門發(fā)現(xiàn)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市消保委發(fā)現(xiàn)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相應的建議。
第三十六條經營者應當保存進貨時的各種原始發(fā)票、單證等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文件資料,并建立臺帳。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及時處理消費者的投訴。
第三十七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明確約定經營地址、聯(lián)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經營者應當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關資料,方便消費者查詢、復制;相關資料應當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畢后兩年。
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預收款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經營者還應當遵守相關規(guī)定。
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涉及發(fā)行預付卡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對發(fā)行單用途商業(yè)預付卡的,可以通過資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式予以監(jiān)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者和柜臺、場地的出租者,應當核驗場內經營者、承租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許可證件等資料,保存復印件,并向查詢場內經營者、承租者情況的消費者提供上述真實信息;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者和柜臺、場地的出租者,應當在交易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場內經營者、承租者的名稱(姓名)、經營(租賃)期限、經營項目等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關的事項。
公示牌的設立及其內容的記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
第三十九條商業(yè)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應當在與被特許人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要求和保證措施、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等內容,并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加強指導、監(jiān)督。
被特許人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商業(yè)特許經營合同中明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等內容。
第四章 國家保護
第四十條本市國家機關制定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地方標準時,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保委等組織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
工商、質監(jiān)、食藥監(jiān)、商務、交通、旅游、建設、房屋管理、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廣影視、體育、物價、通信、郵政和金融等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加強市場監(jiān)管,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就消費維權的重大問題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協(xié)調、督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商場、市場、旅游景區(qū)、社區(qū)、學校等生活消費集中區(qū)域建立消費維權聯(lián)絡點(站),開展消費法律法規(guī)和消費知識的宣傳和引導,接受消費者咨詢、投訴,推動經營者誠信自律。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消費維權聯(lián)絡點(站)的日常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十二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通過本部門政務信息網站等途徑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對涉及人身健康、財產安全、影響國計民生和消費者投訴集中的商品和服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yōu)先列入年度抽查檢驗計劃或者根據(jù)需要及時組織抽查檢驗。
大眾傳播媒介使用抽查檢驗結果應當全面、客觀,并注明出處。
第四十三條市和區(qū)、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Ξ斒氯松嫦忧趾οM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xiàn)場檢查;
?。ǘ┫虍斒氯说姆ǘù砣恕⒅饕撠熑撕推渌嘘P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
?。ㄈ┎殚?、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fā)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ㄋ模τ懈鶕?jù)認為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有嚴重缺陷的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對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采取措施,及時審理消費爭議案件,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第四十五條市和區(qū)、縣依法成立消保委,消保委委員由消費者代表和社會各界代表擔任。市消保委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設立專業(yè)工作機構。
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成立。
第四十六條消保委應當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宣傳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開展消費知識教育,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引導文明、健康、節(jié)約資源和保護環(huán)境的消費方式;
?。ǘ﹨⑴c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政府規(guī)章和地方標準;
(三)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服務以及消費者的意見進行調查、比較和分析,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jiān)督、檢查;
?。ㄋ模┚陀嘘P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經營者、行業(yè)協(xié)會反映、查詢,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