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內江市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20號令)、《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21號令)和《四川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四川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guī)定》(省政府235號令)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內江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內江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jiān)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雷電災害應急處置方案,將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區(qū)),其區(qū)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好雷電災害防御科普知識宣傳和培訓,推廣雷電防護新技術、新措施,提高公眾防御雷電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群眾性團體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雷電災害防御科普知識的宣傳。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根據雷電災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雷電監(jiān)測,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災害防御、救助部門提供雷電監(jiān)測信息。有條件的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可以開展雷電預報,并及時向社會發(fā)布。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向社會發(fā)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和信息網絡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要求播發(fā)的雷電天氣預警預報信息后,應當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
第八條 下列建(構)筑物、場所或設施,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ǘ┯嬎銠C信息網絡系統(tǒng);
?。ㄈ┦?、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ㄋ模W校、醫(yī)院、交通運輸、通信、廣播電視、金融證券、文化體育、商業(yè)、旅游、不可移動文物、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和設施;
?。ㄎ澹┐笮蛫蕵贰⒂螛穲鏊驮O施;
?。┌凑沼嘘P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九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
防雷裝置設計資料應當由建設單位報送當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頒發(fā)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變更和修改防雷裝置設計的應當重新報審。
建設單位在申請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
需要進行雷擊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過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其中隱蔽工程的防雷裝置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范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作為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竣工后,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頒發(fā)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單位按照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進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
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工程實施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
第十二條 從事防雷工程專業(yè)的設計或施工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取得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資質,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相關活動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fā)的資質證。
防雷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