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三十六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調查組成員分工履行職責的;
(二)事故調查過程中發(fā)現重大線索或者重要情況,不及時向事故調查組報告的;
(三)事故調查期間擅自發(fā)布有關事故信息,影響事故調查工作順利進行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六)事故調查過程中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的;
(七)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jiān)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法規(guī)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發(fā)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03年12月9日公布的《安徽省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及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