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隱患所在單位應當及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訂針對性的應急預案,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在公告、通報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治理責任單位應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治理進度和相關情況。
第十七條 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由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單位負責籌集。公共安全隱患治理資金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籌集。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公共隱患治理資金,并隨著經濟發(fā)展逐年增加。
第十八條 重大隱患治理結束后,治理單位應向發(fā)出整改指令的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發(fā)出整改指令的單位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yè)技術人員驗收。
第十九條 因客觀因素造成重大事故隱患不能按期治理完成的,應在治理期限到達30天前向發(fā)出整改指令的單位書面報告,經同意后延期治理。
第二十條 治理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yè),由發(fā)出隱患整改指令的單位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治理后仍不能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社會公用設施,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使用,或繼續(xù)治理,直至符合相關標準為止。
第二十一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相關區(qū)縣人民政府和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每月常態(tài)化管理報表報送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銷號。
第五章 隱患排查治理的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考核。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和生產經營單位都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獎懲機制,對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積極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經查證屬實,按《眉山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未按規(guī)定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眉山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