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水庫上、下游防洪和相關部門綜合利用用水基本情況;
5、放空庫容以及空庫蓄水的詳細實施方案和操作流程,實時調度方式,最大下泄流量、最小下泄流量、沖砂的控制程序;
6、保證防洪安全、飲水安全、生活和生產經營用水,保護水生態(tài)環(huán)境、水生生物資源的各項措施;
7、實施調度運用方案的組織措施及調度權限,預警預報措施;
8、實施過程中異常情況的應急措施;
9、其他內容。
第六條 水庫管理單位必須嚴格按審定的調度運行方案實施蓄水、泄水、沖砂,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情況須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調度運行方案實施期間,由工程所在地縣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現場監(jiān)督指導。
第七條 調度實施后,水庫管理單位要對本次調度的實施過程、效果及對防洪安全、飲水安全,水生態(tài)環(huán)境、水生生物資源等方面的影響,以及經驗教訓和改進意見進行總結,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為保證水庫正常調度運行,水庫管理單位應充分利用各種通信設施,做到與上、下游防汛指揮機構及有關單位通信聯系暢通無阻。必要時要設立專用通信手段,以保證水文信息傳遞及時準確。
第三章 罰 則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放空庫容、空庫蓄水或沖砂的,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責令停止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相關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雅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縣(區(qū))管理河道上的水庫蓄水、泄水和沖砂管理由縣(區(qū))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