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機械化立窯安全生產(chǎn)規(guī)程
發(fā) 文 號:建材生管發(fā)[1990]7號
發(fā)布單位:建材生管發(fā)[1990]7號
第五章 停窯操作
第四十三條 如遇設備故障或停窯檢修等情況需停窯1天以內(nèi),待停風后,在窯面加蓋約300毫米厚的濕料球(水份在14~17%),同時停止加料與卸料。
第四十四條 若停窯時間1天以上,7天以內(nèi),需作封窯處理。停窯前應調(diào)整并穩(wěn)定底火、停風后,將窯面料位卸落至距離窯口1米左右后停止卸料;清除窯壁粘結物;向窯內(nèi)加蓋600~800毫米厚的,適當增大了外加煤和水份的濕料球。
第四十五條 更換擴口耐火磚應熄火停窯。停止加料后,一邊鼓風一邊卸料,使窯面下降至喇叭口下口時停止卸料,繼續(xù)鼓風吹窯直至底火安全熄滅。
第四十六條 更換窯體全部耐火磚時,先將底火完全熄滅,待熟料卸出后,鼓風冷卻窯壁,然后由上而下拆除耐火磚。
第四十七條 凡是更換下來的廢、舊耐火磚,都必須卸出窯外,不得遺留在窯內(nèi)。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在發(fā)生“窯噴”的瞬間,為防止熾熱氣體燒傷呼吸道,應屏氣,背向機立窯,快速進入安全區(qū),切勿橫穿窯門。
第四十九條 若發(fā)生“窯噴”燒傷事故,應采取正確有效的救護方法,進行搶救和治療。
第五十條 凡發(fā)生“窯噴”事故,應立即報告并保護好現(xiàn)場,積極提供事故發(fā)生情況。
第五十一條 本守則未盡事宜,企業(yè)可自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