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鍋爐的結構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四章的要求。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鍋殼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進行計算和校核。
第8條 鍋爐產品出廠時,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其內容應包括:
1·鍋爐圖樣(包括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2·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3·安全閥排放量的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4·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
5·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6·受壓元件重大設計更改資料。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3.8MR的鍋爐至少還應供以下技術資料:
(1)·鍋爐熱力計算書或熱力計算結果匯總表;
(2)·過熱器壁溫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3)·煙風阻力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4)·熱膨脹系統(tǒng)圖。
對于額定蒸汽壓力或等于9.8Mpa的鍋爐,還應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1)·再熱器壁溫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2)·鍋爐水循環(huán)(包括汽水阻力,)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3) ·汽水系統(tǒng)圖
(4)·各項保護裝置整定值。
第9條 鍋爐產品出廠時,應在明顯的位置裝設金屬銘牌;銘牌上應載明下列項目:
1·鍋爐型號;
2·制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3·額定蒸發(fā)量(t/h)或額定功率(NW)
4·額定蒸汽壓力(MPa);
5·額定蒸汽溫度(℃)
6·再熱蒸汽進、出口溫度(℃)及進、出口壓力(MPa);
7·制造廠名稱;
8·鍋爐制造許可證級別和編號;
9·鍋爐制造監(jiān)檢單位名稱和監(jiān)檢標記;
10·制造年月。
對散件出廠的鍋爐,還應在鍋筒、過熱器集箱、再熱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減溫器和啟動分離器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或端蓋上打下鋼印,注明該部件的產品編號。
第10條 鍋爐的安裝除應符合本規(guī)程外,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鍋爐,可參照《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中第六冊TJ231(六)《破碎粉磨設備、卷揚機、固定式柴油機、工業(yè)鍋爐安裝》的有關規(guī)定。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2.5Mpa的鍋爐,可參照SDJ245《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guī)范(鍋爐機組篇)》的有關規(guī)定。
第11條 鍋爐在安裝前和安裝過程中,安裝單位如發(fā)現(xiàn)受壓部件存在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時,應停止安裝并報告當?shù)匕踩O(jiān)察機構,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所提出的質量問題應盡快提出處理意見。
第12條 鍋爐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水壓試驗,由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傮w驗收時,除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外,一般還應有安全監(jiān)察機構派員參加。鍋爐安裝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應將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技術檔案。
第13條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使用登記辦法》逐臺辦理登記手續(xù),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鍋爐,不得投大使用。
第14條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對司爐工人進行管理。無與鍋爐相應類別的合格司爐工人,鍋爐不得投入使用。
第15條 電力系統(tǒng)的發(fā)電用鍋爐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員的管理考核應按《電力工業(yè)鍋爐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6條 鍋爐的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鍋爐設備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規(guī)程的要求做好鍋爐的使用管理工作。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根據鍋爐的結構型式,燃燒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訂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的操作規(guī)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
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處理辦法,并認真執(zhí)行,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制訂和實行鍋爐及其安全附件的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修制度,對具有自動控制系統(tǒng)的鍋爐,還應建立定期對自動儀表進行校驗檢修的制度。
第17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鍋筒(鍋殼)、爐膽、回燃室、封頭、爐膽頂,管板、下腳圈、集箱的更換、挖補、主焊縫的補焊、管子脹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換受熱面管子等,應有圖留樣和施工技術方案。修理的技術要求可參照鍋爐專業(yè)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guī)定。修理完工后,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將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修理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人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18條 在用鍋爐修理時,嚴禁在有壓為或鍋戎溫度較高的情況下修理受壓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壓元件時,禁止帶水焊接。
第19條 鍋爐及其受壓元件的改造,施工技術要求可參照鍋爐專業(yè)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guī)定。提高鍋爐運行參數(shù)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須包括必要的計算資料。由于結構和運行參數(shù)的改變,水處理措施和安全附件應與新參數(shù)相適應。
第20條 鍋爐改造竣工后,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將鍋爐改造的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滬技術檔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