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是等同采用ISO4030∶1983。
目的是通過采用國際標準,使我國的汽車產品管理在積極參與國際市場和加強進出口汽車產品管理的形勢下,盡快適應國際貿易、技術和經濟交流的需要。
由于GB 3770.1—88《汽車與掛車車型分類 術語的定義》沒有完全等效于ISO 3833,因而本標準還是引用ISO 3833。
GB/T16736—1997《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 內容與構成》是等同采用國際標準ISO3779。
本標準由機械工業(yè)部汽車工業(yè)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準化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承辦人:劉力。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ISO前言
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是各國國家標準學會(ISO會員團體)的一個世界性聯合會。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由ISO技術委員會負責進行。每個會員團體對已經設有技術委員會的某一專題感興趣時,都有權派代表參加該委員會。各個與ISO有聯系的國際組織,官方和非官方的,也可參加此項工作。國際標準草案被技術委員會采納后,在ISO理事會承認其為國際標準之前,須分發(fā)給各會員團體,征求贊同意見。
國際標準ISO 4030是由ISO/TC 22道路車輛技術委員會制定的。
第一版(ISO 4030—1977)曾得到下列國家的會員團體的贊同。
奧地利 匈牙利 南非
比利時 伊朗 西班牙
巴西 意大利 瑞典
保加利亞 日本 瑞士
加拿大 朝鮮 土耳其
捷克斯洛伐克 墨西哥 美國
法國 荷蘭 蘇聯
聯邦德國 羅馬尼亞 南斯拉夫
沒有一個會員團體對此文件表示不同意。
此第二版,取代ISO 4030—1977,連同第一版的草案修改稿一起已于1981年12月分發(fā)給各會員團體,下列國家的會員團體表示了贊同。
比利時 聯邦德國 羅馬尼亞
巴西 匈牙利 南非
保加利亞 意大利 西班牙
加拿大 日本 瑞典
中國 朝鮮 瑞士
捷克斯洛伐克 韓國 美國
埃及 新西蘭 蘇聯
法國 波蘭
下列國家的會員團體,由于技術上的原因,表示不同意此標準:
奧地利 荷蘭 英國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汽車、掛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根據ISO 3833的定義)上的車輛識別代號(VIN)的位置與標志。
2 參考資料
GB/T 16736—1997 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 內容與構成
ISO 3833 道路車輛——類型——術語與定義
3 定義
車輛識別代號(VIN):制造廠為了識別而給一輛車指定的一組字碼。
注:為了方便,此定義重復GB/T 16736中的定義。
4 VIN代號的位置
4.1 VIN代號應位于車輛的右側,如果可能的話,還應位于車輛的前半部分;
4.2 當出于法規(guī)需要,VIN代號必須位于能從車外即可讀到的位置(以車門關閉狀態(tài)而言)時,它應位于乘客艙內靠近風窗立柱的部位。
4.3 VIN代號應位于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損或替換的部位,所選擇的部位應在“用戶手冊”或此類出版物上給予說明。
5 VIN代號的固定
為了固定VIN代號,車輛制造廠可在以下兩種辦法中進行選擇。
5.1 將VIN代號直接打印在車輛的某個部件上,可以是在車架上,對于無車架車身來說,也可以是某個不易移動或更換的部件上。
5.2 將VIN代號打印在一個單獨的標牌上,但此標牌須同樣是永久性固定在5.1條所述的車輛部件上。
5.3 如果制造廠愿意,也允許在一輛車上同時采用以上兩種方法。
5.4 VIN代號上的羅馬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的高度應按以下規(guī)定:
——如果是按5.1條直接打印1)在汽車和掛車(不包括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車架、車身等部位)上,至少應7mm高。
——其他情況至少4mm。
5.5 VIN代號的字碼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是字跡清楚、堅固耐久和不易替換的。
1)VIN代號的書寫要求在GB/T 16736中已有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