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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紡織企業(yè)安全生產規(guī)程

標 準 號: AQ 7003-2007
替代情況:
發(fā)布單位: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
起草單位: 中國紡織工業(yè)協(xié)會、上海紡織控股(集團)公司、富潤控股集團
發(fā)布日期: 2007-01-04
實施日期: 200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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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29日
棉紡織企業(yè)安全生產規(guī)程
 
Requirement of safety in production for cotton textile enterprise
 AQ 7003-2007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    發(fā) 布
  
前       言
為了加強紡織工業(yè)企業(yè)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j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程。
本規(guī)程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提出并歸口。
本規(guī)程起草單位:中國紡織工業(yè)協(xié)會。
起草領導小組成員:黃承平、程  皓、張建平、柴勝喬等同志。
起草具體負責人:黃錫強同志。
主要起草人:黃錫強、顏立強、鈕裕東、宋偉克、周寶弟、鄭云生、于立平、程繼淼等同志。
其中:顏立強同志主要起草七、八、九等章節(jié),周寶弟同志主要起草五、六等章節(jié),鄭云生同志主要起草十、十一等章節(jié),宋偉克同志主要負責后期修改、整理。 
 
棉紡織工業(yè)企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程
1.  范圍
本規(guī)程規(guī)定了棉紡織企業(yè)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
本規(guī)程適用于各類棉紡織企業(yè)。
 
2. 規(guī)程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法》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GB 18218 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6944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GB 15603 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
GB 1165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的規(guī)則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19517 國家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
GB 50254 電器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壓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
GB 50255 電器裝置安裝工程電力變漏設備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
GB 50256 電器裝置安裝工程起重機電裝置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
GB 50257 電器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
GB 50303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
GB 4387 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guī)程
GB 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wèi)生設計總則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3.  術語和定義
棉紡織企業(yè) Cotton textile enterprise
以原棉為主的天然纖維以及天然纖維與化學纖維混合,經機械加工成為條、紗、線、布等半成品或者產品的生產經營單位。
具體術語和定義依據(jù)《紡織工業(yè)企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范》的內容。
4.  一般規(guī)定
4.1棉紡織企業(yè)應當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條件,保障安全生產。
4.2棉紡織企業(yè)的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管理人員的配備、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培訓教育、事故調查和處理、安全檢查等內容應當符合《紡織工業(yè)企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范》的要求。
4.3棉紡織企業(yè)的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組織從業(yè)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對本單位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等情況進行民主監(jiān)督,維護從業(yè)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5. 設備安全
5.1前紡工序設備
5.1.1清棉工序設備
5.1.1.1抓棉機吸斗觀察窗必須配備機械和電氣聯(lián)鎖,機械聯(lián)鎖裝置的銷桿與觀察窗的長度不小于0.05m,間隙不大于0.02m,抓棉機打手的抓棉口處應有護欄,抓棉機必須配備上、下定位裝置,平臺式抓棉機必須配備運行碰撞自仃裝置和防止誤入的隔離措施。危險部位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5.1.1.2混開棉機滾筒部位必須配備機械和電氣聯(lián)鎖,滾筒頂蓋的機械聯(lián)鎖的鎖桿長度不小于設備寬度的三分之二,打手部位應同時配備機械和電氣聯(lián)鎖,觀察窗應使用不易破碎的有機玻璃。
5.1.1.3 清棉機打手傳動軸應配置軸套,危險點應有聯(lián)鎖裝置,并有明顯安全警示標志。
5.1.1.4 開棉機打手部位應配備機械和電氣聯(lián)鎖,機械聯(lián)鎖銷桿的長度必須大于觀察窗0.03m,觀察窗與打手距離不小于0.80m。
5.1.1.5 成卷機緊壓羅拉手輪處應加裝防護板,手輪彈簧必須處于松馳狀態(tài),各傳動部位必須加裝防護欄或防護罩。
5.1.1.6 成卷機綜合打手處必須配備機械和電氣聯(lián)鎖,機械聯(lián)鎖與觀察窗的上下間隙不大于0.02m,壓輥棉層輸出部位必須安裝生頭罩,并配置生頭板。危險部位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5.1.1.7 清棉機應安裝操作和檢修平臺,平臺必須設置防護欄,其高度不小于1.05m,每檔間距不大于0.30m,危險部位都應有安全警示標志。
5.1.2 梳棉工序設備
5.1.2.1 錫林抄針門間隙不大于0.01m,并有安全警示標志,聯(lián)鎖裝置靈活有效。
5.1.2.2 刺輥后車肚應有安全措施,有安全警示標志。各傳動部位應按裝安全防護罩。
5.1.2.3 剝棉部位應按裝安全防護罩,上絨輥應按裝絨輥防繞斷電限位裝置。
5.1.2.4 錫林道夫三角區(qū)應有安全檔板。
5.1.2.5 梳棉車后、棉卷給棉羅拉處應安裝自停裝置。
5.1.3  并條、粗紗、精梳設備
5.1.3.1 并條機齒輪傳動部位安全防護罩必須安裝斷電限位裝置,并有安全防護罩開啟支架。小壓輥棉條輸出部位應有防繞斷電限位裝置。危險部位應有安全警示標志。
5.1.3.2 粗紗機車頭齒輪傳動部位安全門應有斷電限位裝置,錠殼轉動時應有光電斷電限位裝置,各傳動部位應安裝安全防護罩。危險部位應有安全警示標志。
5.1.3.3 條卷機成卷部位安全防護罩必須安裝安全斷電限位裝置,緊壓羅拉和皮輥傳動部位翻蓋應安裝安全斷電限位裝置。危險部位應有安全警示標志。
5.1.3.4 精梳機傳動部位安全防護罩必須安裝安全斷電限位裝置。
5.2  后紡工序設備
5.2.1 細紗設備
5.2.1.1車頭傳動齒輪安全門應有安全斷電限位裝置。危險部位應有安全警示標志。
5.2.1.2 計長表、導紗橫動裝置、車頭、車尾應安裝安全防護罩;車頭、車尾箱門的門鉤、插門應配有自鎖裝置。
5.2.2 后加工設備
5.2.2.1 自絡筒、捻線機、并紗機、倍捻機、氣流紡機等傳動部位安全門(罩、蓋),應有安全斷電限位裝置。
5.2.2.2 搖紗機傳動齒輪、滾動軸等傳動部位必須安裝安全防護罩,危險部位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剎車、滿絞應有安全自停裝置。
5.2.2.3 燒毛機氣閥管道無泄漏,混氣箱、風機、水泵、吸塵、噴淋等設施、設備應完好,噴淋池水位正常,室內通風良好。
5.2.2.4 絡筒機配套座車必須穩(wěn)固牢靠,踏腳壓板與傳動帶接觸良好,車軌槽上應設置限位裝置,傳送帶皮帶輪、傳動部位應安裝防護罩。
5.3  織造工序設備
5.3.1 整經工序設備
5.3.1.1 整經機經軸兩端應加裝安全防護罩,并應設置自仃保險裝置。
5.3.1.2 漿紗機傳動部位、齒輪、鏈輪必須設置安全防護罩,鐵炮軸、拖行輥露出機外部位應安裝軸套。
5.3.1.3 壓力表、安全閥的工作壓力應根據(jù)生產工藝要求控制在額定范圍之內,壓力表額定的MPa應標有紅線,經專業(yè)部門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5.3.1.4 穿筘機經軸兩端應設置防滑落裝置。
5.3.2布機傳動部位應設置安全防護罩;梭子運行過程中應設置防飛梭裝置和防護檔板。
5.3.2.1 驗布機導布輥、拖布輥(軸)、主動軸等傳動部位應設置安全防護罩。
5.3.2.2 卷布機主動軸、凸輪軸前后鏈輪之間應安裝安全防護罩。
5.4  棉紡織輔機設備
5.4.1 前紡輔機設備
5.4.1.1 清棉粗紗頭機打手應安裝機械和電氣聯(lián)鎖,傳動齒輪、皮帶應配備防護欄或防護罩。危險部位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5.4.1.2 清棉打包機壓板升降應安裝限位裝置,有明顯安全警示標志。
5.4.1.3 梳棉包磨蓋板機、包磨刺輥機、裸磨機等傳動輪、皮帶應安裝安全防護罩。
5.4.2 后紡輔機設備
5.4.2.1 理管機、皮輥制作砂輪磨床、套皮輥機等各傳動齒輪、傳動帶、盤應安裝防護罩或防護欄,往復移動應有機械定位裝置。皮輥輥制作砂輪磨床,應設置除塵防污措施。
5.4.2.2 細紗落紗小車應使用≤36v的安全電壓,清潔器刀口入口處應安裝防割傷檔板,導軌與小車觸點應安裝四觸點裝置。
5.4.3 織造輔機設備
5.4.3.1 成品布打包機上下升降應安裝限位裝置,傳動輪系部位應安裝防護罩、安全閥、保險桿應安裝自動斷位裝置。
5.4.3.2蒸紗鍋應按該設備的MPa/kg要求配置相匹配的安全閥和壓力表,壓力表、安全閥應按額定MPa/kg范圍標明紅線。經專業(yè)部門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5.5  通用設備
5.5.1通用設備(包括車床、刨床、鏜床、滾床、銑床、磨床、鉆床)參照國家有關標準。
6.   操作安全
6.1 前紡工序
6.1.1 清棉工序
6.1.1.1 抓棉機開車前,應檢查軌道上是否有人或有物品,檢查無誤后方可開車。進入平臺揀雜,必須在抓棉機向遠方運行時進行,防止撞傷或軋傷。
6.1.1.2抓棉機發(fā)生故障時,應切斷電源,待設備停穩(wěn)后處理,故障排除后應相互聯(lián)系確認安全后方可開車,并嚴格執(zhí)行裝置順序,應先開風機,再啟動小機。
6.1.1.3 做抓棉機傳動部位清潔工作時,必須關車進行,做平臺升降型抓棉機下部清潔工作前必須切斷電源,并懸掛安全警示牌,
6.1.1.4 混棉機清潔工作、清理雜物或處理故障時必須關車,待設備停穩(wěn)后方可進行;傳動輪、傳動帶等部位做清潔工作或加油檢修時必須關車進行,開車前必須檢查安全防護罩安全有效。
6.1.1.5混棉機上部清潔工作或處理故障時,登高作業(yè)必須用專用登高用具,嚴禁手攀、腳踩傳動部件登高。
6.1.1.6開棉機給棉羅拉、傳動齒輪或打手發(fā)生機械故障時,必須待設備停穩(wěn)后方可進行檢修;搬運給棉羅拉時必須有兩人配合;故障處理完畢,必須檢查安全裝置,確認無誤后方可開車。
6.1.1.7 成卷機綜合打手處發(fā)生故障或做清潔工作時,必須關車,發(fā)現(xiàn)緊壓羅拉、棉卷羅拉棉層內有雜物時,必須關車處理;重新生頭時必須使用生頭板操作;傳動齒輪、傳動帶發(fā)生故障或做清潔工作時必須待設備停穩(wěn)后進行,車未停穩(wěn)嚴禁打開安全罩;斜簾導盤處、V型簾與導盤處做清潔工作時,必須關車。
6.1.1.8粗紗頭機喂入紗條時應在近羅拉的平簾處喂,應將手卷曲,用屈指背推送,手指不得貼近羅拉;發(fā)生故障立即關閉馬達,待設備停穩(wěn)后方可操作;傳動部件做清潔必須在關車時進行。
6.1.1.9打包機壓板在離機框0.15m時應關閉馬達,待壓板停止下降后方可將機框邊的回花回卷推塞整齊再進行操作;在打包機壓板接近機框0.15m繼續(xù)下降時,嚴禁用手或工具推塞。
6.1.1.10 拆包裝箱時應注意棉包周圍人員,剪斷、抽取棉包捆扎物時要側面操作,拆包完工收清工具及捆扎物等;運棉包車不可直立,拆大包時應兩人配合。
6.1.1.11 原棉折包作業(yè)應使用剪切工具,不得使用磨削和錘擊工具,防止產生火星,折下的金屬和其他材質的包扎件應規(guī)范存放,及時妥善處理,不得亂丟,保持作業(yè)場地清潔,防止金屬雜物混入棉臺內。
6.1.1.12 操作人員作業(yè)時禁止攜帶火種。
6.1.1.13 暖氣管和電器設施(周圍)1m內不可存放棉包和可燃物。
6.1.1.14 不得在棉包上躺、臥、坐和放置物品。
6.1.1.15 每班應不少于一次清除磁鐵裝置和金屬探測器上的金屬雜物,每日清除機臺和電氣裝置箱、地面飛花,每周清除車間內高空積花。
6.1.1.16 回用棉條必須扯開、拉斷,長度不得超過0.5m。
6.1.1.17 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和交接班檢查制度,保持區(qū)域內清潔,加強巡回檢查,發(fā)覺異常狀況應立即停車檢修。
6.1.1.18 建立保潔制度,保持機臺設備和地面清潔、高空無積花??珯z室等設置油類(易燃品)儲存點的部位不得設置砂輪機。
6.1.1.19 定期做好濾塵室、地弄、塵籠袋清潔工作,濾塵室不得堆放機配件及雜物,室內四周應保持清潔。濾塵室內的照明應采用防爆燈具。除塵室內、外的塵絮和積花應定期給予清除。
6.1.1.20 經常檢查風機扇葉,電器裝置及除塵設備保障運轉正常。
6.1.1.21 電器、風機軸承、扇葉,電動機應有檢修保養(yǎng)周期,防止機器長時間運轉、電器老化、破裂、電動機超負荷、短路;塵籠積花堵塞,受熱、風扇葉與罩殼磨擦撞擊,高壓吸嘴與機體相碰出火等。
6.1.2 梳棉工序
6.1.2.1 上棉卷時,應防止棉卷鐵釬滑落傷人;喂卷生頭時,手指不準平行伸直,應用屈指背推送棉卷頭;給棉羅拉換卷時應先將鐵釬安放妥當,上卷后要注意鐵釬兩端長度適當,防止滑落。
6.1.2.2 龍頭小壓輥繞棉條或輕重牙、盆子牙等齒輪纏花時必須關車,停穩(wěn)后處理。
6.1.2.3 嚴禁錫林未停穩(wěn)開啟抄針門,嚴禁機器轉動時手伸入轉動部位。
6.1.2.4 做后車肚清潔工作時,必須關車待停穩(wěn)后進行;出前車肚花時應關車待停穩(wěn)后平推拉耙。
6.1.2.5 清潔傳動部件時須注意機件回轉方向,防止工具軋入齒輪或傳動帶內;錫林、刺輥未停穩(wěn)時,嚴禁刷大小漏底;道夫未停穩(wěn),不準做吸風罩內的清潔工作;道夫上繞棉網時,嚴禁用手剝取,應使用專用工具進行。清除錫林、道夫三角區(qū)域花,必須使用專用工具。
6.1.2.6 開車前應檢查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做到先招呼確認安全再開車。當錫林纏繞花時必須先停穩(wěn)后給棉,再關車,待設備停穩(wěn)后再進行處理。
6.1.2.7 處理故障時,切斷電源,掛安全警示牌,在設備停妥后再檢修;盤動皮帶盤及傳動部位時,必須先招呼后盤動;裝卸皮帶、傳動繩子應停車進行。
6.1.2.8 嚴格掌握棉卷厚度,操作時應注意防止斷頭造成道夫返花卡住錫林而磨擦起火。
6.1.2.9 遇火情應及時關閉吸風,立即堵塞吸風口,并迅速報警。
6.1.3 并條、粗紗精梳工序
6.1.3.1 并條機落桶時必須在設備停妥后進行,在花衣繞羅拉、皮輥時必須在設備停穩(wěn)后處理,圈條盤發(fā)生塞棉條時,嚴禁在機器運轉時用手托圈條盤。
6.1.3.2 并條機上扎鉤時須用雙手操作,卸扎鉤時手不可放在墊圈下面。
6.1.3.3 粗紗機錠殼掛花時須停車摘取;羅拉上纏繞花時應停車剝取。
6.1.3.4 精梳機開車前或盤車頭時必須前后招呼;挑錫林時應切斷電源。
6.1.3.5 精梳機停車后不得隨意啟動電源,設備運轉時嚴禁開啟風斗蓋,觸摸毛刷。
6.1.3.6 條卷機操作時,設備未停妥嚴禁開啟防護罩,落卷生頭時不得兩人同時操作,放筒管時必須手心向下,手背朝上,放完后要手先離開再踩踏腳;生頭時必須要用招頭板。
6.1.4 前紡保全保養(yǎng)
6.1.4.1 清棉檢修傳動部件時必須切斷電源,向操作者示意,拆緊壓羅拉及溝槽時應檢查起重裝置,起吊要平穩(wěn),有專人指揮。
6.1.4.2梳棉平揩車前先切斷電源再操作,抬道夫、刺輥配合要默契。磨車時,車未停穩(wěn)不準開啟抄針門;不準用手或工具碰觸針齒、磨輥。
6.1.4.3 并條機保全保養(yǎng)時必須切斷電源,拆下的機件應放在規(guī)定地點。
6.1.4.4 粗紗機保全保養(yǎng)時必須切斷電源,不得觸碰成形部位成型彈簧,防止下龍筋下落。
6.1.4.5 精梳機保全保養(yǎng)時應切斷電源,盤動機臺時應先招呼后操作,校正鉗板和錫林隔距時,不得盤動設備,裝配錫林時必須用雙手托穩(wěn),防止梳針傷手。
6.2  后紡工序
6.2.1 細紗工序
6.2.1.1 錠子傳動時不準從筒管底部拔取管紗,拿下皮圈花衣時應防止手指軋傷。
6.2.1.2 取大鐵輥或大木桿時必須放置平穩(wěn),防止墜落;羅拉上和羅拉頸處纏繞花衣時,應關車處理。
6.2.1.3 落紗時嚴禁脫手推送落紗小車;落紗小機上車后才能開電源裝置,用畢后及時切斷電源;車上槽板、脫電裝置及小機電刷保持清潔。
6.2.1.4 運輸小車使用時必須慢行,并隨時使用信號或吹哨。
6.2.1.5 理管機開車前應環(huán)顧車旁人員,人離機時隨手切斷電源;故障時,必須關機處理,不準在運轉狀態(tài)下操作。
6.2.2 加工絡筒工序
絡筒車在運轉中槽筒或槽筒軸纏繞回絲時,必須關機后處置;生頭落紗時要把纏繞在二指上的回絲取下。座車運行時要注意左右兩側,紗管落地時須下車撿取。
6.2.3 搖紗工序
搖紗車絞紗圈故障時應關車處置,車未停穩(wěn)不準尋找紗頭。
6.2.4 燒毛工序
燒毛作業(yè)前應先排風后點火;作業(yè)時不得關閉門窗,關注火焰狀況;空錠時應及時關閉氣源,發(fā)現(xiàn)隱患立即關車。
6.2.5 后紡保全保養(yǎng)平揩車
后紡保全保養(yǎng)平擦車時應切斷電源,掛上警示牌;羅拉搬移時應相互聯(lián)系,防止?jié)L落;拆卸拈線成形部件時應上好千斤鉤,卸滾筒時要放好托架。
6.3  織造工序
6.3.1整經工序
6.3.1.1 整經機運轉時不準在大經軸及車肚做清潔。
6.3.1.2落軸時應檢查兩端頂桿是否脫開,并應兩人配合。經軸落下后應慢速滾動,不可沖撞,并注意滾動下方狀態(tài)。
6.3.1.3做風扇清潔須關車進行,開車時須用慢速操作。
6.3.2 漿紗工序
6.3.2.1 上紗抬起后紗輥時,手不可放在紗上;開車前必須先打鈴,開慢車,穿絞紗棒時應注意身后情況,防止傷人;操作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勞防用品。
6.3.2.2烘房操作要戴防燙袖套,在漿槽部位工作時要注意水汀管和沸管,防止燙傷,不可將手伸進漿鍋內取物,處理漿槽工作時必須關水?。卉囶^未裝好防軋裝置不得開車;地面應保持清潔干澡,防止滑跌。
6.3.2.3落軸前要檢查起吊裝置是否完好,起吊時必須看清吊鉤兩端是否鉤穩(wěn),小車放穩(wěn)后方可落軸。
6.3.3 穿筘工序
6.3.3.1 穿筘機禁止兩人在同一機臺上操作,起動后禁止人員在危險區(qū)域。
6.3.3.2 上落軸時盤頭要擺正,小車要放穩(wěn),另頭機在上落軸時要放在固定位置。
6.3.4 布機工序
6.3.4.1開車前應查看機臺及周圍人員,確認安全后再開車,并須逐臺開啟。
6.3.4.2 遇飛梭,軋梭時應通知檢修工,不得擅自處理。
6.3.5 織造工序保全保養(yǎng)
6.3.5.1平揩車時切斷電源,掛上警示牌;抬重機件時要檢查搬運工具,相互聯(lián)系;拆盤頭時鉤好盤頭,檢查換梭動作,人側立機旁,不連換梭子。并示意兩側人員避讓。
7.   環(huán)境安全
7.1 棉塵控制
7.1.1棉紡織企業(yè)作業(yè)場所內棉塵含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標準GBZ2-2002》有關標準執(zhí)行,時間加全平均允許濃度控制在1.0mg/m3,短時間接觸允許濃度控制在3.0mg/m3。
7.1.2棉紡織企業(yè)應制定除塵、吸塵、濾塵等設備、設施的維護作業(yè)計劃,定期檢查、檢測各工序、各工種的棉塵含量,控制車間送、排風量,保持車間微正壓。
7.1.3紡部車間的清棉工序、梳棉工序應根據(jù)工藝要求配置相適應的濾塵、除塵設備;并粗、精梳、細紗以及燒毛等工序應安裝吸塵、除塵裝置。
7.1.4紡部車間的磨針、磨皮輥和織造工序的刷布機等輔機設備帶有粉塵排放的作業(yè),應配置相應的除塵裝置。
7.1.5除塵、吸塵、濾塵等裝置發(fā)生故障時,應立即組織人員搶修,最大限度地降低棉塵懸浮物廢氣的排發(fā)。并定期對產生的塵土,腐蝕物等設專人負責清除。
7.2噪聲控制
7.2.1棉紡織企業(yè)作業(yè)場所的噪聲,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標準GBZ1-2002》規(guī)定執(zhí)行,應選用高效、節(jié)能和低噪聲的棉紡織機械設備和設施,嚴格控制噪聲排放。
7.2.2清棉、梳棉、并條、粗紗、絡筒等作業(yè)場所的噪聲應控制在80 dB(A);精梳、細紗、倍捻、織布等作業(yè)場所的噪聲應控制在85 dB(A)。
7.2.3作業(yè)場所操作人員每天連續(xù)接觸噪聲8小時,噪聲聲級衛(wèi)生限值為85 dB(A)。操作人員每天接觸噪聲不足8小時的場合,可根據(jù)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接觸時間減半、噪聲聲級衛(wèi)生限值增加3 dB(A)的原則,確定其噪聲聲級限值的最高限值不得超過115 dB(A)。
7.2.4棉紡織企業(yè)應制定噪聲源設施的維護作業(yè)計劃,定期對生產場所的噪聲進行檢測、檢查。對噪聲源設施、設備定期進行維護、保養(yǎng),減輕噪聲對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
7.2.5棉紡織企業(yè)在未達標前應接受有關主管部門規(guī)定,限期整改達標,對作業(yè)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保障作業(yè)人員健康。
7.3 生產場所環(huán)境
7.3.1生產場所應劃定堆放區(qū)域,落實定置管理。
7.3.2生產場所環(huán)境保持清潔、明亮、衛(wèi)生,定期清掃高空積花、積塵;保持地面清潔,無油漬、雜物。
7.3.3生產設備的排列間距、墻距應符合《棉紡織廠設計》的要求,保持地面暢通,方便設備維修和操作安全,并定期清掃,保持整潔。
7.3.4生產場所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通道及安全出口應有明顯標志。
7.4 有毒有害控制
7.4.1棉紡織企業(yè)使用、儲存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衛(wèi)生標準GBZ 2-2002》等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建立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保證危險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7.4.2棉紡織企業(yè)使用、儲存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必須實行雙人收發(fā)、保管,應落實專人領用,做好購、發(fā)、存臺帳,對易揮發(fā)、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必須按MSDS標準落實管理。
7.4.3棉紡織企業(yè)應采取新工藝、新產品,加強對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的控制,棉紡織工序的皮輥制作應安裝吸塵裝置,作業(yè)人員應配備防護用具,制作中產生的三氯乙烯應控制在4.33~6.65mg/m3;作業(yè)中苯、甲苯、二甲苯、氯化氫及鹽酸的最高容濃度不超過100 mg/m3;化驗間等作業(yè)場所廢棄的硫酸、鹽酸、草酸、皂液等危險物品應按規(guī)定中和后排放;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油,應集中儲存和處置。
7.4.4棉紡織企業(yè)對從業(yè)人員接塵、接毒、接害勞動條件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工作實行自控與專控相結合的原則。
7.4.5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必須具有防泄漏措施,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庫房必須完好,具有通風、降溫、防火、防雷擊等措施;并分類儲存,標識明顯。
7.4.6棉紡織企業(yè)對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的購置、儲存、使用應定期檢查、檢測。遇到緊急情況時按MSDS要求及時處置。
8.  電氣安全
8.1變配電室
8.1.1變配電室建筑物應當是獨立單體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必須設置符合標準的接地、接零、避雷裝置。
8.1.2變配電室門窗應完好,應有防雨、防雪、防雷擊、防小動物進入的安全措施,并保持良好通風。
8.1.3變配電室變壓器、絕緣器具等電氣安全用具必須按規(guī)定定期檢測,做到安全使用和存放。
8.1.4變配電室嚴格執(zhí)行停、送電制度,工作票和倒閘票操作制度,在對變配電室設備檢查、維修、清掃、試驗等工作按《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1.5變配電室內必須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嚴禁堆放雜物,保持室內清潔。
8.1.6變配電室是企業(yè)的安全生產重要部位,未經批準不得入內,并做好進出入登記記錄。
8.1.7變配電室內開合閘刀應有專人負責、監(jiān)護。操作時應偏側身體,不能面對裝置。
8.2 動力管線
8.2.1 棉紡織企業(yè)的動力管線的設置、接裝、維修等應符合《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的相關規(guī)定,由電氣專業(yè)管理部門負責和統(tǒng)一管理。
8.2.2凡在動力線上新裝用電設備,必須征得棉紡織企業(yè)電氣專業(y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實施。
8.2.3 棉紡織企業(yè)的動力管線不準架設在生產作業(yè)場所的高空吊平頂內。
8.2.4 高壓電纜敷設在廠區(qū)地下深度為0.7~1.2m ,電纜沿線2m內不得挖土、打樁、堆物以及移動電纜沿線的標卡牌。
8.2.5 棉紡織企業(yè)的動力管線應定期清掃,保持整潔。
8.2.6 棉紡織企業(yè)應定期對地溝內的電氣設施進行檢查與維修,保證電氣設施的完好。
8.2.7大型電纜地溝內不得吸煙,嚴格控制明火作業(yè),離開時應關閉照明、門或地溝蓋。
8.3 電氣臨時線路
8.3.1凡屬正常生產用的電氣動力和照明設備,不準裝設臨時線。
8.3.2因需要裝設臨時線的,必須經過安全部門審批同意方可安裝,使用期限不超過1個月。如需延期使用,必須補辦審批手續(xù),但不得超過3個月。
8.3.3裝拆臨時線必須符合《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由電氣專業(yè)管理部門作業(yè)。
8.3.4對裝設的臨時線,由使用部門負責現(xiàn)場管理,電氣部門負責檢查、維護,安全部門負責監(jiān)管。
8.3.5臨時線的安裝使用必須做到電源線絕緣良好,不得破損,不得有接頭,架設應安全可靠,室內離地高度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必須從地面通過時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長度不得大于10m,防止外力損傷。
8.3.6臨時線所連接的電氣設備、設施必須接地、接零,安裝熔斷器、漏電保護器等保護裝置。
8.3.7室外用臨時電源必須有防雨、雪及防外力破壞措施。
8.4移動電器、電具
8.4.1移動電器具均應登記造冊,由專人負責檢查維修、定期檢測,檢測時間不得超過90天,未經檢驗合格不準使用。
8.4.2 移動電器具應有專人保管。使用前必須嚴格檢查,確保安全可靠。
8.4.3手持移動電器具的出線頭必須有膠圈固定,電線長度不得超出5m,使用安全電壓,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發(fā)現(xiàn)電線絕緣不良、接線松脫,插頭破損、無接地線等不安全情況禁止使用。
8.4.4在金屬容器內和特別潮濕的地方不準超過12v,作業(yè)行燈不準超過36v。
8.5 電氣設備裝置
8.5.1電氣設備所需的安全標志、防護欄桿、停電牌、警示牌應當配齊配足,符合《電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程》的要求。
8.5.2電氣導線、裝置必須固定,動作靈敏可靠。絕緣良好,發(fā)現(xiàn)外殼破損、電線老化龜裂、折斷、接點焦灼、松動和有漏電現(xiàn)象,應及時修理;穿墻過梁的電線必須有護套管;進出線盒外導線應加裝防護套管,電氣箱體應完整,應安裝和埋設停電應急裝置。
8.5.3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當與之連接的生產設備的金屬外殼可靠接地。
8.5.4 電動工具、電扇、電熱器和其它移動的電器,都必須使用插頭接電源,嚴禁把電線直接入插座或掛到其它電氣裝置上。
8.5.5電氣設備、設施等1m內不準堆放易燃、易爆、易揮發(fā)的危險物品。并留有大于0.5m的操作通道。
8.5.6 250v以下的電氣設備和線路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停電時,必須嚴格按《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允許帶電作業(yè)。
8.5.7 在易燃、易爆、潮濕、高溫場所使用的電氣裝置、設備必須符合防爆、防潮和防高溫的要求,保證絕緣性能良好,接地、接零可靠,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8.6 用電安全
8.6.1棉紡織企業(yè)電氣設備的設計、安裝、操作、維修必須符合原紡織工業(yè)部《關于紡織企業(yè)電氣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
8.6.2 易產生靜電的設備、容器,必須設置消除靜電的裝置。
8.6.3凡生產專用電加熱設備必須有專人管理和使用,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
8.6.4凡停用的設施、設備必須切斷電源。
8.6.5 任何電器、電氣設備(包括電燈、電線等)在未經驗明無電前,一律視為有電,嚴禁觸模。
8.6.6 裝置箱、電機、電箱嚴禁烘烤搭放衣物,定期清掃、檢查,電箱內必須做到清潔無積花。電箱內外不得存放雜物。
8.6.7 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按維修周期進行檢查。使用中嚴禁拆除接地裝置。
8.6.8停、送電工作,必須由變配電室統(tǒng)一調度,作業(yè)場所有專人值班,電氣設備上必須懸掛安全警示牌,并由原來放置人員拆除。
8.6.9 棉紡織企業(yè)的建筑物、構筑物都應按規(guī)定設置避雷裝置,定期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9.   勞動保護
9.1勞防用品發(fā)放、使用
9.1.1棉紡織企業(yè)應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現(xiàn)金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的提供。并教育、督促從業(yè)人員正確佩帶、使用。
9.1.2棉紡織企業(yè)在購買勞防用品時,應索取產品檢驗合格證,歸檔保存。采購特種勞防用品應向有取得特種勞防用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
9.1.3從業(yè)人員作業(yè)時必須正確、規(guī)范穿戴勞防用品。
9.1.4臨時進入生產作業(yè)現(xiàn)場的其他人員,應穿戴必需的防護用品。
9.2女職工勞動保護
9.2.1棉紡織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9.2.2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棉紡織企業(yè)不得安排其從事高壓和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于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應給予公假一天。
9.2.3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棉紡織企業(yè)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9.2.4女職工懷孕7個月,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對懷孕期的女職工,原則上不應該安排加班加點,對原從事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抬舉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作業(yè),以及醫(yī)務部門證明的不宜從事原工作的,應暫時調做其它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9.2.5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9.2.6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棉紡織企業(yè)應當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9.2.7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棉紡織企業(yè)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yǎng))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9.2.8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女職工衛(wèi)生室等,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wèi)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9.2.9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按勞動部規(guī)定執(zhí)行。
9.2.10禁止安排已婚未育、懷孕和哺乳的女職工從事生產和使用明顯危害女性生理機能的有毒物質作業(yè),及超過衛(wèi)生防護要求的作業(yè),并影響與下一代的健康工作。
9.3 職業(yè)病預防與管理
9.3.1棉紡織企業(yè)在招收新從業(yè)人員必須進行就業(yè)前的體格檢查,患有禁忌癥者不得從事有毒有害作業(yè)。
9.3.2棉紡織企業(yè)應按國家規(guī)定,對有毒有害工種的從業(yè)人員發(fā)放保健津貼。
9.3.3經常接觸粉塵的從業(yè)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體檢。
9.3.4棉紡織企業(yè)對有毒有害工種的預防工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執(zhí)行。
9.3.5棉紡織企業(yè)應建立從事有毒有害作業(yè)人員的健康檔案。實行“一人一檔”、“一人一卡”制,定期對作業(yè)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登記。發(fā)現(xiàn)有禁忌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
9.3.6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作業(yè)人員應按規(guī)定享受脫崗療養(yǎng),對體檢或醫(yī)療所占用的工作時間一律按出勤計算。對職業(yè)病患者一般病情每年隨防一次,特殊病情例外。
9.3.7定期測定作業(yè)環(huán)境的有毒有害濃度,對超標的塵點、毒點、應制訂治理計劃。并于實施。
9.3.8對有毒有害作業(yè)場所的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障有毒有害作業(yè)點的作業(yè)人員的身體健康。
9.3.9凡出現(xiàn)急性職業(yè)病和急性職業(yè)中毒應在診斷后十四小時內報告有關部門,并進行現(xiàn)場調查,找出中毒原因,防止中毒事故的繼續(xù)發(fā)生。慢性職業(yè)中毒和慢性職業(yè)病應在7天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提出改進措施,并進行登記。
9.3.10定期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yè)人員防塵、防毒的知識宣傳工作,聽取防塵防毒的改進意見。
10.   防火安全
10.1 消防管理職能
10.1.1棉紡織企業(yè)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責任人,按規(guī)定設立消防管理職能部門,配足、配齊消防專兼職人員。并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任職。
10.1.2棉紡織企業(yè)應當落實本單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組織應急預案的制訂和演練;對從業(yè)人員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和崗位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培訓。
10.1.3棉紡織企業(yè)應當負責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器材和維護工作,檢查本單位的火災隱患,制止違章作業(yè),督促火災隱患的整改工作。
10.2重點防火部位及防范要求
10.2.1棉紡織企業(yè)必須將容易發(fā)生重大火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建立每日巡查制度,落實嚴格管理。
10.2.2火災危險性大的部位——氧、乙炔氣瓶庫房、易燃易爆和危險物品倉庫、化驗室、木工房(車間)。
10.2.2.1棉紡織企業(yè)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防火安全管理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符合《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的要求。
10.2.2.2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火防爆要求。
10.2.2.3危險物品要分類儲存,專庫存放,不準混存,超存和露天存放。
10.2.2.4氧氣、乙炔瓶不能同儲一室,空瓶、實瓶應分開,氣瓶庫周圍10 M內,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動用明火。
10.2.2.5氣瓶庫應通風、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陽光直射,庫(儲存間)內不得有暖氣、水、煤氣等管道通過,不準有地下管道或陰溝。
10.2.2.6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應有專人負責,設定使用范圍,限量領用。對特別危險和有毒物品要嚴格管理,必須實行兩人管理,兩本帳、兩把鎖、兩人領發(fā),兩人使用。
10.2.2.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應有降溫和通風措施,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氣溫超過30℃以上時,9:00至16:00應停止裝運和收、發(fā)貨。
10.2.2.8盛裝易燃、易爆、易揮發(fā)的危險物品的容器不準敞口,不準用塑料容器盛裝。開啟金屬容器時,應使用銅質工具,不得使用黑色金屬工具作業(yè)。
10.2.2.9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嚴禁儲存氣瓶及易燃易爆物品。
10.2.3要害部位——變配電室、鍋爐房、通訊設備機房、微機房、檔案室、資料室、水泵房。
10.2.4物資集中部位——原料、成品、半成品倉庫,機、物料倉庫。
10.2.5火災、棉塵爆炸易發(fā)部位——生產場所的清花車間、梳棉車間、濾塵室及風道。
10.2.5.1清花、梳棉作業(yè)場所和濾塵室的建筑耐火等級不低于2級,生產車間防火區(qū)分隔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
10.2.5.2濾塵室應單獨設置,不應設在生產中心部位,且周圍不得存在易燃化學物品,室內不得堆放雜物和使用易燃的分隔和裝飾材料。
10.2.5.3可燃材質車間屋面頂板應無缺損、無縫隙。車間內不得吊設易燃、可燃材質的吊平頂,吊平頂內不得敷設電纜、電源線路。并保持清潔無積花。
10.2.5.4通風管道、地弄(吸)、塵籠袋等應保持清潔,內外無積花絮。
10.2.5.5生產場所內應實行定置管理,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封閉,應保持暢通;主通道寬度不得小于1.4m。
10.2.6人員聚集場所——職工俱樂部、集體宿舍、食堂。
10.2.6.1職工俱樂部、集體宿舍、食堂等人員密集場所,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不得將疏散門封堵、上鎖。
10.2.6.2集體宿舍內生活餐飲用火應嚴格管理,定點集中,統(tǒng)一使用。不得使用煤油爐、酒精爐、取暖火爐和明火電爐。
10.2.6.3集體宿舍內電源線安裝應規(guī)范,不得亂拉亂接。
10.3明火作業(yè)管理
10.3.1棉紡織企業(yè)生產的明火作業(yè)必須有嚴格安全措施,建立防火防爆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制度。
10.3.2 棉紡織企業(yè)應根據(jù)火災危險程度和生產、生活需要,明確固定的動火區(qū)和禁火區(qū)域,并制訂相關管理、操作防火要求和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10.3.3棉紡織企業(yè)除固定動火區(qū)域以外的部位應設為禁火區(qū)。在禁火區(qū)域內的動火作業(yè),應根據(jù)作業(yè)部位、作業(yè)環(huán)境、作業(yè)內容和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必須辦理三級動用明火作業(yè)申請、審批手續(xù),實行嚴格管理。
10.3.4三級動火申請、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
10.3.4.1一級動火由動火部門(車間)申請,單位防火安全管理部門復查后報分管負責人或者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10.3.4.2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的安全責任人復查后,報單位防火安全管理部門終審批準。
10.3.4.3三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申請,報單位消防隊或者職能部門終審批準。
10.3.5動火許可操作的主要內容及有效期:
10.3.5.1凡在禁火區(qū)域內進行動火作業(yè),均須辦理“動火作業(yè)申請表”和“動火許可證”。
10.3.5.2 “動火許可證”應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部門、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10.3.5.3 一、二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期為1天(24h);三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期為6天(144h)。
10.3.6焊割作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十不燒”安全制度。
10.3.7氣焊作業(yè)時,氧氣瓶和乙炔瓶不得有泄漏,間距不小于5m,放置處距明火地點不小于10m,嚴禁臥放使用。
10.3.8氧氣、乙炔瓶應有防回火等安全裝置,壓力表、安全閥應靈敏有效,定期檢驗,膠管、焊割炬應保持完好。
10.3.9電焊作業(yè)時,電焊機應放置指定的地點,火線貌岸然接地線應完整無損,禁止用鐵棒等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被焊設備上,接地點應靠近焊接處,不準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
10.3.10明火作業(yè)現(xiàn)場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監(jiān)護人員未到現(xiàn)場監(jiān)護不得作業(yè)。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未徹底清理不得作業(yè)。生產車間場所內未做好清整潔工作不得作業(yè)。
10.3.11棉紡織企業(yè)應明確吸煙、火爐、取暖等火種管理措施。采用高溫進行烘、蒸或使用淬火、退火、保溫等作業(yè),應建立防火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有專人負責管理。
10.3.12嚴禁在車間、倉庫、變配電室、木工房、化驗室等重點部位使用明火和電熱設備取暖。
10.4滅火器材和設施的管理
10.4.1棉紡織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根據(jù)單位生產規(guī)模、性質、建筑場所耐火等級,正確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報警裝置、滅火裝置等,并落實專職人員負責管理。
10.4.2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周圍不得堆放原料、成品和雜物。
10.4.3消防設施、器材、報警裝置、滅火裝置等,應按規(guī)定定期檢測、檢修、保養(yǎng)及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10.4.4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相應的消防安全的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
10.4.5消防應急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應保持暢通,嚴禁堆堵。
10.4.6滅火器設置應穩(wěn)定,其銘牌須朝外,手提式滅火器應設置在掛鉤托架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大于1.5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小于0.15m。不應設置在潮濕或有強腐蝕的地點。同一配置點內滅火器的數(shù)量不少于2具,不多于5具。設置在室外的滅火器應有保護措施。
10.5應急預案、滅火措施
10.5.1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消防法律法規(guī)制定應急預案、滅火措施。按照應急預案、滅火措施的要求,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10.5.2棉紡織企業(yè)專兼職消防人員或有關值勤人員,必須晝夜執(zhí)勤,并確保執(zhí)勤人員的在位率和值勤裝備的完好率,各執(zhí)勤人員必須按照分工職責,隨時做好滅火準備、保障臨警迅速出動,撲救火災和參加搶險救援。
10.5.3遇到火災時,棉紡織企業(yè)應迅速報警、組織搶險,及時疏散從業(yè)人員至安全地帶,積極控制火勢蔓延擴大。
10.5.4棉紡織企業(yè)的前紡生產車間內應配置金屬探測器,火焰報警器和墻式消火栓或者消防軟管水槍,保證足夠的消防應急施救水源。
10.5.5前紡生產工序易發(fā)火災事故的設備應當落實應急處置措施。
10.5.5.1清花抓棉機:發(fā)生火情時,及時報警,迅速關閉三吸風機、凝棉風機,停止給棉,關閉周圍機臺,用水浸沒被燃棉花、棉條,然后放置室外安全部位觀察24h。電氣設備起火應使用滑石粉、干粉、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救。
10.5.5.2成卷機:發(fā)生火情時,及時報警,關閉風機,停止給棉,繼續(xù)輸出;施救后,清理出機內著火棉花,取出著火棉花用水浸滅,并放置室外安全部位觀察24h。電氣設備起火,用滑石粉、干粉、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滅。
10.5.5.3梳棉機:發(fā)生火情時,立即報警,關閉風機,停止喂入。一般火苗不應使用水劑型滅火器撲滅,應用滑石粉、干粉、二氧化碳滅火器進行撲救。
10.5.5.4細紗機:發(fā)生火情時,立即報警,迅速關閉兩側機臺。電動機及電氣設備起火,應用滑石粉、二氧化碳滅火器進行撲滅。落紗機電刷、導軌應及時維修保養(yǎng),電刷應有防止火星濺出的防護裝置。
11.  原成品倉儲安全
11.1倉庫建筑防火
11.1.1倉庫建筑設計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單位生產和儲存物品的規(guī)模、性質,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庫房內應設置不燃體的防火分隔,防火門、防火窗應完好有效,庫區(qū)應合理劃分防火分區(qū)。
11.1.2庫區(qū)與生活區(qū)和其他區(qū)域應有建筑分隔。原料、成品和下腳廢棉等應分庫存放,其倉庫應專庫專用。露天庫區(qū)不得建筑其他建筑物或構作物。
11.1.3庫區(qū)應設置避雷裝置。并符合水電部《電氣設備接地裝置規(guī)程》和《電力設備過電壓保護設計技術規(guī)程》規(guī)定的要求,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11.1.4 庫區(qū)應設置室外消火栓、蓄水池和具備足夠的消防應急用水。消防車道寬度不小于4m。
11.1.5庫房或面積超過100m2的防火隔間,其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占地面積超過300 m2平方的多層庫房應設兩個疏散樓梯。庫房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11.1.6庫房內不應設有工作人員辦公室和休息室,禁止在庫房內住人和搭建可燃燒材料的擱層。
11.1.7進入庫區(q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等蓄電池為動力的車輛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內燃機為動力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庫房內。機動車輛裝卸貨物后,不準在庫區(qū)停放、修理。電瓶沖電應設在庫房外的安全地點。
11.1.8庫房內不得設置采用動力電源的行車、電動葫蘆等起重設備和工具。
11.1.9倉庫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安全設計的標準。庫房內不得敷設電源線和電氣裝置,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電閘箱,電閘箱(或電源裝置)應設在庫房外,并安裝防水裝置。下腳棉倉庫不得設任何照明裝置。
11.1.10進入倉庫人員嚴禁攜帶火種和其他易燃物品。非倉庫作業(yè)人員入庫需辦理出入審批、登記手續(xù)。
11.2倉庫堆放安全
11.2.1倉庫的儲存防火安全應符合國務院關于《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
11.2.2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堆占地面積不大于100 m2,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距不小于1m,平頂庫房垛高距房頂不低于2m,垛與柱的間距不小于0.3m,照明燈具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間距不得小于0.5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11.2.3原料入庫前要落實檢查,在安全地點停放24h以上,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存放。
11.2.4電瓶車裝包要平放,上下包要交叉壓縫,左右平直,上下整齊,棉包不超出電瓶車寬度,并用繩子捆扎。
11.2.5電瓶車、鏟車應行駛限速5公里運輸,嚴禁超載。轉彎、橫過通道,進入車間時必須先鳴喇叭,能調換方向的地方不準倒車行駛。
11.2.6原料、成品使用滑梯操作時,上下出貨口應當設置安全警鈴、滑梯兩側要有防護欄、滑梯頂端要有碰撞設施;裝卸區(qū)有標識,下滑時滑槽內不準有人,滑梯上下、前后應呼應;必須先按警鈴,方可將物品下滑,現(xiàn)場應有人監(jiān)護。
11.2.7原料堆垛時,要平放,不豎放,上下包要交叉壓縫,平整穩(wěn)固,大肚包、散頭包放在垛底和垛邊上,并在堆垛時隨時檢查。
11.2.8原棉卸包時,必須有人現(xiàn)場監(jiān)護,嚴禁從平臺上推下。使用吊車起吊棉包時,地面操作人員必須離開禁區(qū)。堆垛上下必須使用專用登高用具,嚴禁在堆樁機上乘人,嚴禁人員進出,卸包后要查看樁腳是否牢固,放樁時應按階梯式操作,樁頭邊緣不得直立棉包,防止包塌傷人。 
 
附錄 A
(規(guī)范性附錄)
棉紡織廠 各車間 (工序)允許最大空氣含塵量控制
(附表一)
    棉紡織廠各生產車間(工序)允許最大空氣含塵量控制       單位:mg/m3
車間
純棉
化纖混紡
清梳棉
3
2
并粗
3
2
細紗(粗支)
6
-
細紗(中支)
3
2
氣流紡
2
-
捻線
2
1
絡筒
5
3
織布
3
2
廢棉處理
6
2
注:1、對機械通風車間含塵量規(guī)定不得超過最高允許含塵量的30%作為新建廠設計必須遵守的要求。
2、涉及棉與其他天然纖維混紡的空氣含塵量,如亞麻、黃麻、苧麻等混紡麻塵,見《紡織工業(yè)企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范》有關內容. 
 
附錄 B
(規(guī)范性附錄)
紡織廠 各車間噪聲最大允許控制
(附表二)
    紡織廠各生產車間噪聲最大允許控制                       單位:dB(A)
清棉
梳棉
并條
粗紗
細紗
布機
56")
箭桿織機
噴氣織機
倍捻機
78
85
86
87
91
103
92
101
95
注:對于老企業(yè)、老設備的企業(yè)噪聲最高不得超過11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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