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下稱能源部)《海上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檢驗規(guī)定》(下稱《油(氣)生產設施檢驗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yè)部《海洋石油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海上固定平臺安全規(guī)則》(下稱本《規(guī)則》)。
1.2本《規(guī)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大陸架及其他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資源管轄海域內建設和使用的海上固定平臺(下稱平臺)以及平臺作業(yè)者和油(氣)生產設施發(fā)證檢驗機構(下稱發(fā)證檢驗機構)。
1.3平臺設計、建造、安裝和試運轉等各個階段及生產作業(yè)中都必須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并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保障平臺安全作業(yè)的技術條件和人員生命、財產的安全以及防止造成海域環(huán)境污染。
1.4對于張力腿式、牽索塔式、混凝土重力式等其他類型平臺下部結構的安全規(guī)則另行規(guī)定。在該規(guī)則頒發(fā)之前,可采用所用的規(guī)范、標準,但其上部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試運轉及生產作業(yè)必須符合本《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1.5平臺廢棄與拆除的有關規(guī)定另行頒發(fā)。
1.6本《規(guī)則》頒發(fā)前已投入使用的平臺其技術條件應符合原來采用的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但其修理、改裝、改建和平臺作業(yè)中的檢驗,應執(zhí)行本《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1.7本《規(guī)則》為平臺安全的主要規(guī)定,本《規(guī)則》未做規(guī)定的內容可使用規(guī)范、標準中的有關規(guī)定。
1.8本《規(guī)則》解釋權和修改權屬能源部。
1.9本《規(guī)則》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1.10本《規(guī)則》用語含義:
“安全辦公室”系指能源部海洋石油作業(yè)安全辦公室。
“發(fā)證檢驗機構”系指能源部認可的油(氣)生產設施發(fā)證檢驗機構。
“所用規(guī)范、標準”系指符合《油(氣)生產設施檢驗規(guī)定》第十二條要求,由平臺作業(yè)者在平臺設計、建造、安裝、生產作業(yè)中和發(fā)證檢驗機構在實施發(fā)證檢驗中所應用的技術規(guī)范、標準。
第二章 平臺布置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2.1.1平臺應在油(氣)田開發(fā)工程設計條件、鉆井、修井工藝設計和(或)油(氣)田生產總工藝流程設計及油(氣)田開發(fā)工程設施總體布置(下稱總體設計)的基礎上進行設計,確定平臺方位、尺度,對生產區(qū)、公用設施區(qū)、生活區(qū)進行合理布置,保證生產作業(yè)、人員生命及財產的安全,并力求經濟合理。
2.1.2總體設計前,平臺作業(yè)應提出本章第二節(jié)所列的設計條件,并由具備資格的單位提供平臺所在海域環(huán)境條件等方面的資料。設計采用的環(huán)境條件的重現期應由作業(yè)者根據油(氣)田生產壽命、平臺的重要性和環(huán)境條件資料的可靠性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評價后確定,并編入《油(氣)生產設施檢驗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第2款要求的(海上油(氣)生產設施安全分析報告)中。
第二節(jié) 總體設計
2.2.1設計條件
油(氣)田開發(fā)工程的主要設計條件為:
2.2.1.1油(氣)田地理位置;
2.2.1.2油藏特性及開發(fā)方案;
2.2.1.3油藏流體物理性質及化學成分;
2.2.1.4鉆井方案、完井方式及修井方式;
2.2.1.5井口流壓、靜壓、井口流體溫度、油氣比、油水比、油田生產壓降;
2.2.1.6油田生產壽命,逐年油、氣、水產量及注水量;
2.2.1.7單井最大油、氣、水日產量;
2.2.1.8工程地質;
2.2.1.9海水水質資料;
2.2.1.10環(huán)境條件
(1)平臺設計所需要的環(huán)境條件系指所有影響平臺強度、穩(wěn)定、建造、發(fā)裝和使用的環(huán)境條件。對平臺有顯著影響的環(huán)境條件包括但不限于:水深、潮汐、風、波浪、海流、冰、地震、海生物、空氣和海水溫度等。
(2)用以確定設計環(huán)境條件的原始資料必須可靠、連續(xù)和有代表性。推算設計環(huán)境條件的方法應是公認的。
2.2.2鉆井、修井工藝設計
若采用平臺鉆井裝置、修井裝置進行鉆井、修井作業(yè)、應根據油藏數據、油(氣)田生產井布置和本章第二節(jié)所列2.2.1.1、2.2.1.2、2.2.1.4、2.2.1.5的內容和鉆井、修井設備布置的要求做出優(yōu)化的鉆井、修井工藝設計。
2.2.3油(氣)田生產總工藝流程設計
應根據油藏數據、油(氣)田生產井布置、注水和機械采油方式及本章第二節(jié)所列2.2.1.1、2.2.1.2、2.2.1.3、2.2.1.4、2.2.1.5、2.2.1.6的有關數據,并使用公認的計算機程序進行物、熱平衡計算,做出油(氣)田生產總工藝流程的優(yōu)化設計。
2.2.4油(氣)田開發(fā)工程設施總體布置
應對油(氣)田開發(fā)工程方案進行篩選和優(yōu)化,做出包括油(氣)田開發(fā)工程全部設施的總體布置。
第三節(jié) 平臺布置的主要內容及危險區(qū)劃分
2.3.1確定平臺平面布置及甲板尺寸的原則應根據下述原則確定甲板上鉆井、修井設備和(或)油(氣)生產設備、公用和生活設施的布置,并確定甲板尺寸:
2.3.1.1滿足生產作業(yè)的需要;
2.3.1.2滿足維修及事故處理的需要;
2.3.1.3滿足安全、防火、消防、人員逃生和救生的需要;
2.3.1.4滿足結構合理性的需要;
2.3.1.5滿足經濟效益的需要。
2.3.2平臺甲板高程
平臺最下層甲板應處于極端環(huán)境條件時潮汐與波浪最不利組合情況下的最大波峰高程以上,并留有適當間距,以保證下層甲板的安全。
2.3.3平臺方位
應根據風向、流向、流冰方向及使用安全要求,確定平臺方位。
2.3.4甲板通道和甲板間梯道
平臺應根據尺度大小、生產作業(yè)和人員逃生的需要設置兩處或多處甲板通道和甲板間梯道。脫險通道的設置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三章第二節(jié)有關規(guī)定。
2.3.5井口區(qū)布置
2.3.5.1井口區(qū)應布置在有良好自然通風的區(qū)域,若不可能,也可設于圍蔽區(qū)內,但應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設置必要的通風設施。
2.3.5.2油、氣井應設置與油藏壓力相適應的井口裝置,氣井、自噴井、自溢井應設井上安全閥和井下安全閥。
2.3.6危險區(qū)分類
平臺危險區(qū)分以下三類
2.3.6.1 0類危險區(qū):在正常操作條件下,連續(xù)地出現達到引燃或爆炸濃度的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區(qū)域;
2.3.6.2 1類危險區(qū):在正常操作條件下,斷續(xù)地或周期性地出現達到引燃或爆炸濃度的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區(qū)域;
2.3.6.3 2類危險區(qū):在正常操作條件下,不大可能出現達到引燃或爆炸濃度的可燃性氣體或蒸氣,但在不正常工作條件下,有可能出現達到引燃或爆炸濃度的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區(qū)域。
2.3.7危險區(qū)劃分
應按照本章第三節(jié)2.3.6和所用規(guī)范、標準中關于危險區(qū)劃分的規(guī)定,做出危險區(qū)劃分圖。
2.3.8防火隔壁和甲板的設置平臺布置中可考慮設置防火隔壁和甲板,以隔離危險區(qū),防護安全區(qū),或必要時在危險區(qū)內形成安全處所。防火隔壁和甲板的設置原則和要求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三章的有關規(guī)定。
2.3.9若平臺群中沒有無人駐守作業(yè)平臺,則平臺布置還應考慮:
2.3.9.1在平臺上設有對應于中心平臺對其進行遙控、遙測的可靠設施以及遙控、遙測失效時的安全設施;
2.3.9.2不需設置生活區(qū),但應設有簡易休息處所,供維修人員不能返回中心平臺時臨時使用;
2.3.9.3設置安全可靠的登平臺設施,保證維修人員上下平臺的安全;
2.3.9.4設置監(jiān)視和防止外部人員登上平臺的裝置,保護平臺的生產不因外部人員的登入而意外中斷;
2.3.9.5控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相應減少設施的配置(如救生裝置等)。
第三章 平臺結構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3.1.1平臺結構系指平臺下部結構(包括樁基和導管架)和上部結構。
3.1.2結構設計
結構設計必須以可靠的計算分析為基礎。使用的計算機程序應是公認的,或是發(fā)證檢驗機構同意的。所有計算分析和設計使用的方法必須符合所有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
3.1.3結構建造
結構的建造應根據加工設計進行。建造工藝、建造過程中所需要的計算、所有用于建造和裝配的設備的能力和精確度以及人員的資格應滿足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
第二節(jié) 環(huán)境條件
按本《規(guī)則》第二章第一節(jié)和第二節(jié)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節(jié) 地基及場地調查
3.3.1必須對平臺安裝位置進行地基和場地調查(工程地質調查和海床地貌調查)。
地基和場地調查的范圍、深度和精確度取決于平臺結構的尺度、預期的目的、重要性、場地土的均質性和海底狀況等。
3.3.2地基和場地調查報告至少應包括:
3.3.2.1調查范圍及鉆孔座標;
3.3.2.2調查內容;
3.3.2.3調查時間和調查者;
3.3.2.4使用的方法和設備的描述;
3.3.2.5調查結果和分析;
3.3.2.6適用范圍和可能的誤差分析。
第四節(jié) 荷載及荷裁組合
3.4.1結構設計荷載應包括結構在建造、安裝和工作期間可能遇到的所有荷載。這些荷載可以分為:固定荷載、活荷載、環(huán)境荷載和施工荷載。此外,在特殊情況下還應考慮可能發(fā)生的事故荷載。
3.4.2荷載組合的基本原則應是以在結構使用期間可能出現的最不利的荷載條件進行組合。在組合中,應合理地選擇各種環(huán)境條件同時出現的概率。
第五節(jié) 結構分析
3.5.l結構分析包括總體分析和局部分析。結構的總體分析應包括靜力分析和動力分析。在需要的情況下,結構的局部分析應包括局部振動分析。
3.5.2波浪作用分析
對于波浪作用分析,應根據結構的自振周期選擇分析方法。在結構自振周期小于和等于3s時,可僅進行靜力分析;在結構的自振周期大于3s時,應同時進行靜力和動力分析。
3.5.3海冰作用分析
使用靜力方法進行冰對結構作用的分析。對于可能產生冰激振動的結構,應考慮冰引起的結構的動力響應。
3.5.4地震作用分析
對位于地震活動區(qū)域中的結構,應進行地震作用的分析。
3.5.5施工期的結構分析
施工期的結構分析包括本章第九節(jié)和本《規(guī)則》第五章所規(guī)定的有關結構分析。
第六節(jié) 鋼結構設計
3.6.1鋼結構設計一般采用許用應力法,或采用所用規(guī)范、標準中的其它方法。
3.6.2在使用許用應力法時,應按照所用規(guī)范、標準確定或計算基本許用應力以及在采用極端環(huán)境條件荷載組合條件下或地震荷載條件下基本許用應力的增加。
3.6.3鋼結構設計應包括構件應力校核、構件連接設計、上部結構和下部結構之間過渡錐體的設計。必要時,在管節(jié)點設計中進行疲勞分析。深水平臺的計算疲勞壽命應高于平臺的設計使用壽命。
第七節(jié) 樁基礎設計
3.7.1?;A設計包括樁的軸向承載能力和側向承載能力的確定。此外,樁基礎設計還應包括打樁期間接樁長度和應力計算,以及樁可打入性分析。
3.7.2樁的軸向承載能力
樁的軸向承載能力計算應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進行。在確定樁的軸向承載能力時,應考慮沉樁方法、樁體構造和場地土壤情況。
3.7.3校的側向承載能力
樁的側向承載能力可由考慮非線性基礎的結構總體分析得到;也可在進行等效線性基礎的結構總體分析后、由考慮非線性的單樁分析得到。
3.7.4樁基礎模擬
在結構的總體分析中,可根據設計要求和采用的方法使用線性基礎或非線性基礎。
在使用線性基礎時,應保證線性基礎等效于實際的樁—土系統(tǒng)。
在使用非線性基礎時,應能夠模擬一土系統(tǒng)的側向荷載一變位特性(P—Y曲線)和軸向荷載——變位特性(T—Z和Q—Z曲線)。
3.7.5群樁效應
在樁的間距小于8倍樁徑時,應考慮群樁效應。群樁效應的計算應按照公認的方法進行。
第八節(jié) 材 料
3.8.1用于建造平臺的各種材料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3.8.2用于建造平臺的鋼材必須具有合乎要求的出廠證書(包括鋼材爐罐號、批號、化學成分、機械性能等)和(或)具有由平臺建造單位復驗并經發(fā)證檢驗機構認可的試驗報告,在鋼材端部表面應有持久、明顯的標記。鋼材的化學成分和機械性能(包括:拉伸性能、彎曲性能、在低溫下使用時的低溫沖擊性能和在特殊部位使用時的Z向拉伸性能等)應滿足設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鋼材不得使用。
3.8.3鋼材的替代
經平臺作業(yè)者的同意和發(fā)證檢驗機構認可,可以使用化學成份和機械性能相當、滿足設計要求的其它牌號的鋼材替代設計單位指定牌號的鋼材。
3.8.4材料跟蹤
建造單位應編制材料跟蹤程序。
第九節(jié) 建 造
3.9.1平臺結構的建造應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應進行建造過程中必要階段的結構分析,并編制建造程序,當結構構件不滿足要求時,應采取臨時加固措施。
3.9.2鋼材準備
在切割下料前,鋼材應予以矯正,以符合下料要求,所有準備好的鋼材,均應妥善地保管和運輸。
3.9.3構件切割和加工
鋼材的切割和加工應使用適當的工藝和方法進行。所有切割產生的缺口和毛刺,均應打磨去除。
所有加工后的鋼材,慶保持原機械性能,不允許用錘擊等方法損傷鋼結構表面。
3.9.4構件組對和結構總裝
3.9.4.1構件組對之前,應檢查每個單件是否符合設計圖紙和組對工藝的要求。未達到要求的單件,不得使用。組對過程中被損傷的構件應予以修復,嚴重者應予以替換。
3.9.4.2結構總裝前,建造單位應檢查組對構件是否符合設計圖紙及總裝工藝要求。在總裝過程中應滿足設計對結構強度及總裝精度的要求,總裝場地必須具有足夠的支撐能力,其變形不得影響結構強度和建造精度。
第十節(jié) 焊 接
3.10.1焊接質量保證
3.10.1.1平臺的焊接施工應按設計要求進行,焊接施工前應編制焊接程序和檢驗程序。
3.10.1.2所有使用的焊接設備必須具有足夠的穩(wěn)定性和靈敏性,并應具有焊接設備年檢證明。
3.10.1.3參加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須取得發(fā)證檢驗機構授予或認同的相應級別的資格證書。焊工所承擔的焊接工作必須與所用規(guī)范、標準要求具備的資格相適應。不具備資格的焊工不準參加平臺結構的焊接工作。
3.10.4.4無損探傷人員必須取得發(fā)證檢驗機構授予或認同的資格證書,不具備資格的人員不得擔任探傷工作。
3.10.1.5在建造過程中進行化學分析、機械性能試驗、計量標定等所用的設備須具有政府有關部門頒發(fā)的有效證書,試驗人員須持有資格證書,否則不得進行試驗。
3.10.2焊接材料
3.10.2.1焊接材料應符合設計指定標準的規(guī)定。焊接材料應由發(fā)證檢驗機構認可的廠家生產,并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產品說明書。
3.10.2.2焊接材料應按產品說明書規(guī)定的條件和焊接要求保管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焊接材料不準使用。
3.10.3焊接準備
3.10.3.1焊接前,應按照設計要求檢查焊件的加工質量和尺寸公差。
3.10.3.2臨時固定焊和定位焊應按正式焊接要求由合格焊工進行作業(yè)。
3.10.4焊接
3.10.4.1焊接作業(yè)應在規(guī)定的環(huán)境條件下按焊接工藝程序進行。
3.10.4.2有預熱要求的焊件,應按預熱程序進行預熱。
3.10.4.3對要求進行焊后熱處理的焊縫應按熱處理程序進行焊后熱處理,但熱處理不得改變母材的性質和焊件形狀。
3.10.5修補
修補包括對焊縫和母材的修補。修補可以采用研磨、車削和焊接等方法。任何修補工作都必須保證焊縫以及母材的性能要求。
焊接修補,應按修補程序進行。經平臺作業(yè)者和發(fā)證檢驗機構批準方可進行大面積的修補和(或)超過二次以上的修補。
3.10.6檢驗
3.10.6.1建造單位應在開工前,技設計要求對所用的各種無損檢驗方法逐個編制無損檢驗程序。
3.10.6.2檢驗應先外觀檢驗,后無損檢驗。外觀檢驗合格后才可按程序進行無損檢驗。
第四章 防腐蝕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4.1.1平臺防腐蝕包括平臺鋼結構、管路系統(tǒng)和設備等的防腐蝕。
4.1.2鋼結構防腐蝕
4.1.2.1鋼結構所處的海洋環(huán)境劃分為:海洋大氣區(qū)、飛濺區(qū)、潮汐區(qū)、全浸區(qū)和海泥區(qū)5個區(qū)域。應根據結構構件所處海洋環(huán)境區(qū)域的不同,采用相應的防腐蝕措施。
4.1.2.2結構構件表面的防腐蝕
(1)海洋大氣區(qū)中的結構構件,一般采用涂層防腐蝕。對涂裝有困難的小型復雜構件,可用鍍層防護。
(2)飛濺區(qū)中的結構構件,一般采用涂層或包覆層防腐蝕。此外,還應考慮在壁厚上增加一定的腐蝕裕量。
(3)潮汐區(qū)中的結構構件,一般采用和飛濺區(qū)相同的防腐蝕措施。由于陰極保護措施對潮汐區(qū)的構件有一定的保護作用,因此潮汐區(qū)中構件的腐蝕裕量,可較飛濺區(qū)的小些。
(4)全浸區(qū)中的結構構件,一般采用陰極保護措施防腐蝕。如果經濟上合理或有其它必要的原因,也可以采用陰極保護與涂層聯(lián)合防護。
(5)海泥區(qū)中的結構構件,一般采用陰極保護措施防腐蝕。
4.1.2.3結構構件內表面的防腐蝕
暴露于流通空氣或流動海水中的結構構件的內表面,應采用涂層、陰極保護或二者聯(lián)合的防腐蝕措施,與新鮮空氣和流動海水隔絕的構件內表面,一般不采取防腐蝕措施。
4.1.3管路系統(tǒng)防腐蝕
4.1.3.1管路系統(tǒng)的外表面,應采用涂層防腐蝕。直徑較小的管路,可用鍍層防腐蝕,也可使用耐蝕金屬管材。
4.1.3.2輸送有腐蝕性介質的管路系統(tǒng)內表面,根據介質腐蝕性的不同,可相應地采用涂層、鍍層或在介質中添加緩蝕劑等措施防腐蝕,并可考慮在壁厚上增加一的腐蝕裕量。
4.1.4設備的防腐蝕
設備的外表面,應采用涂層防腐蝕。小型零部件的外表面,可用鍍層保護。與腐蝕性介質接觸的設備內表面,如海水罐、熱交換器等,可采用涂層、明極保護等措施防腐蝕,或考慮在壁厚上增加一定的腐蝕裕量。電氣設備的防腐蝕還須符合本《規(guī)則》第九章第一節(jié)9.1.4.10有關規(guī)定。
4.1.5平臺在海上安裝期間,為了防止雜散電流腐蝕,使用的焊接設備應在被焊接結構上接地。
第二節(jié) 涂層及鍍層
4.2.1應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進行涂層設計。涂層系統(tǒng)應與被涂表面所處的環(huán)境、操作條件和使用年限相適應。應選用發(fā)證檢驗機構認可的涂料,底漆和面漆(包括中間層漆)應相互配套。
4.2.2為了操作安全與裝飾,并表明不同結構、管路系統(tǒng)和設備的功用,涂層系統(tǒng)的表面層必須規(guī)定明確的顏色,顏色的規(guī)定應符合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
4.2.3涂裝
4.2.3.1承擔涂裝作業(yè)的單位在施工前應編制表面處理程序、涂裝工藝程序及涂裝檢驗程序。
4.2.3.2涂裝前應對被涂工件表面進行表面處理。表面處理的方法和等級,應與所選擇的涂料相適應,并符合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規(guī)定。
4.2.3.3涂裝工藝應符合涂料生產廠的產品使用要求,包括:涂料的混合、稀釋、涂裝作業(yè)方法以及環(huán)境條件等方面的要求。
4.2.3.4涂層檢查
(1)為了保證涂層質量,必須對每道涂層和最后表面進行檢驗。檢驗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員使用符合規(guī)定的檢驗工具進行。
(2)涂層檢驗內容包括:使用的涂料的正確性、膜厚、固化或干燥時間、色標、漏涂或針孔等。檢驗為不合格的涂層應修補或重涂。
(3)所有檢驗工作都必須有完整的記錄。
4.2.4涂層修補
4.2.4.1所有檢驗不合格或施工中損壞的涂層,均應進行修補。
4.2.4.2需要修補的涂層,修補前應對表面進行適當的處理,達到涂裝要求。
4.2.4.3修補用的涂料,應與原有涂層材料相配套,飛濺區(qū)海上現場修補用的涂料,應具有快干和濕固化特點。
4.2.5鍍層
4.2.5.1復雜的型材、結構件、輸送腐蝕性介質的管線的內表面、設備的零部件和連接螺栓、儀表殼等,在難以用涂層保護或環(huán)境條件和操作條件需要時,應采用鍍層防腐蝕。需要并可能時,可在鍍層上覆蓋涂層保護。
4.2.5.2應按所用的規(guī)范、標準選用鍍層材料和制定施工工藝。
第三節(jié) 陰極保護
4.3.1平臺陰極保護系統(tǒng)可以采用犧牲陽極或外加電流系統(tǒng),也可采用二者聯(lián)合的系統(tǒng)。
4.3.2陰極保護系統(tǒng)的設計
4.3.2.1應根據鋼結構所處海洋環(huán)境條件、所用的鋼材類別及鋼結構構件表面狀況選定其保護電位、保護電流密度值及計算保護面積,并確定輔助陽極和犧牲陽極的數量、重量及安裝位置。
4.3.2.2輔助陽極和犧牲陽極的安裝設計應滿足外部荷載和電連接的要求。同時,還應盡可能減小屏蔽效應。
4.3.2.3陰級保護系統(tǒng)的設計年限一般應與平臺的使用年限相同。在維護和更換工作容易進行且經濟上合理時,陰極保護系統(tǒng)的設計年限也可以短些。
4.3.3陰極保護系統(tǒng)的安裝
4.3.3.1應采用經發(fā)證檢驗機構認可的犧牲陽極、輔助陽極和電源設備。
4.3.3.2輔助陽極和犧牲陽極支架與鋼結構的焊接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三章第十節(jié)有關規(guī)定。
4.3.3.3外加電流系統(tǒng)中的電源設備安裝及電連接應符合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犧牲陽極產品如需做化學分析,應由與制造廠無關的單位來完成。
4.3.4每個平臺的陰極保護系統(tǒng)投人運行后,都應進行一次初始單位的測量,以例確認平臺已經達到保護要求。這種測量對犧牲陽極系統(tǒng)一般在1年內進行,對外加電流系統(tǒng)一般在1個月內進行。
4.3.5平臺陰極保護系統(tǒng)應進行定期檢測。外加電流系統(tǒng)還應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檢查、維護周期不應超過兩個月。所有檢測和檢查、維護均應有完整的記錄。
第五章 海上工程作業(yè)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5.1.1平臺的海上工程作業(yè)(下稱作業(yè))應滿足設計對平臺海上安裝的要求,保證平臺結構強度并使安裝誤差在允許范圍內。
5.1.2作業(yè)前工作
5.1.2.1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制定出作業(yè)程序和工藝布置方案。
5.1.2.2所有用于作業(yè)的船只、設備和工具,均應仔細檢查,以保證作業(yè)的安全。
5.1.2.3為校核結構在作業(yè)期間的強度和整體安全性,應進行必要的計算分析,計算應以計算機計算為基礎。計算機程序應是公認的,或是發(fā)證檢驗機構同意的。
5.1.3作業(yè)實施
5.1.3.1應在準確可靠的天氣預報和海況預報保證下進行。
5.1.3.2應針對可能的天氣和海況變化,做好應急措施的準備。
5.1.3.3由于天氣變化等原因停止作業(yè)時,若需要,應對被安裝的結構采取臨時加固和固定等安全措施。
5.1.4作業(yè)完成后,所有臨時加固和固定的設施、構件均應拆除,任何拆除不得對結構造成破壞和損傷。
第二節(jié) 裝船及固定
5.2.1結構裝船可采用吊裝或滑移兩種形式。
5.2.1.1吊裝裝船
按本章第三節(jié)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2.1.2滑移裝船
滑移裝船前應進行必要的分析計算并編制滑移裝船程序。
裝船過程中駁船的壓載系統(tǒng).在整個裝船作業(yè)期間對于荷載變化和潮位變化應具有足夠的調節(jié)能力,以保證岸上滑道和駁上滑道在裝船過程中對接可靠,表面齊直平整。
5.2.2固定
被運輸的結構物應可靠地固定在駁船上,固定用的墊墩、支座等支撐結構應經過專門設計。
第三節(jié) 吊 裝
5.3.1在采用吊裝形式裝船或下水時應盡量使用一艘起重船,若需使用兩艘起重船,其動作應協(xié)調,保證結構和船舶的發(fā)全。
5.3.2在進行吊裝作業(yè)前,應編制吊裝程序并進行吊裝分析,吊裝分析模型應符合實際的吊裝工藝布置。
用于吊點結構設計的荷載應由吊裝分析提供,吊裝計算及吊點結構的設計均應符合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
5.3.3吊裝索具應按吊裝分析結果選擇,所有吊裝索具的安全系數,均應符合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
第四節(jié) 運 輸
5.4.1運輸可采用駁運或自浮浮運的方式。
5.4.1.1駁運
用于駁運的駁船應有足夠的裝載能力、結構強度、完整穩(wěn)性和破艙穩(wěn)性。
5.4.1.2自浮浮運
(1)導管架自浮運輸時,其浮力系統(tǒng)應有足夠的儲備浮力。在采用輔助浮筒時,浮筒必須通過剛性結構和導管架連接,整個系統(tǒng)應有足夠的穩(wěn)性。
(2)拖航前,應檢查浮力系統(tǒng)的水密性強度和剛度;檢查充、排水系統(tǒng)的操作與控制性能。
(3)在自浮浮運的結構上應設置必要的系泊裝置,便于臨時錨泊和就位作業(yè)。
5.4.2拖航
5.4.2.1拖航作業(yè)應有詳細的拖航計劃,拖航計劃包括:拖航期間的氣象和海況預報、拖航目的地、航線、日程及必要的應急措施。
5.4.2.2拖輪的馬力和拖帶設施,應能保證在拖航中有效地控制被拖結構,并保持適當的航速。
5.4.2.3拖航器具應有足夠的強度,并有充裕的備件。
5.4.2.4拖航應選擇最安全的航線,對長距離拖航應預先選擇一個或幾個避風港。
5.4.3拖航分析
拖航分析包括強度校核和穩(wěn)性校核。
5.4.3.1強度校核的內容應包括:被拖平臺結構、駁船和固定結構的強度校核,并應考慮以下情況:
(1)校核分析中應考慮結構和駁船間的相對剛度影響,對相對小型的結構,可以根據剛體運動理論進行分析;
(2)長距離拖航時,應考慮結構的疲勞強度;
(3)立式裝運或拖運的細長構件,應考慮渦旋振動的可能性。
5.4.3.2穩(wěn)性校核應考慮各種可能的吃水、裝載和壓載情況。
第五節(jié) 下水及就位
5.5.1導管架下水可采用吊裝或滑移兩種形式。
5.5.1.1吊裝下水
按本章第三節(jié)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5.1.2滑移下水
(1)滑移下水作業(yè)前,應選擇駁船合適的吃水及縱傾角并進行導管架下水運動軌跡和導管架強度的計算機分析,并編制滑移下水程序。
(2)駁船應備有強度足夠、長度適當的搖臂。
(3)下水過程中,駁船應有足夠的穩(wěn)性和龍骨下間隙。
(4)導管架下水后,其運動軌跡的最低點和海底距離應滿足安全要求。
(5)應保證導管架具有足夠的浮力,下水后能自浮在海面上。浮力系統(tǒng)應有足夠的儲備浮力,預防意外情況發(fā)生。
5.5.2扶正
導管架的扶正作業(yè),可采用自立扶正或由起重船幫助扶正。扶正作業(yè)應符合以下要求:
5.5.2.1合理地壓、排載;
5.5.2.2保證導管架的最低點和海底有足夠的距離;
5.5.2.3扶正作業(yè)前應進行計算機模擬分析,以確定壓、排裁和吊裝程序。
5.5.3定位和坐底
5.5.3.1導管架的位置和方位應符合設計要求。
5.5.3.2導管架的下放坐底必須是有控制的,在下放坐底過程中應具有足夠的穩(wěn)性;在接近海底時,應控制下放的速度,避免由于過大的撞擊而損傷結構。
5.5.3.3在已有預先設置的井口基盤和外露井口時,在坐底下放過程中,應避免由于碰撞而損壞井口。
5.5.4調平
5.5.4.1為確保導管架的水平度,應按實際荷載選擇防沉板的面積和位置。
5.5.4.2對樁基結構,在進行就位后、打樁前的穩(wěn)定性分析時應選擇適當重現期的環(huán)境條件。
5.5.4.3為確保上部結構水平度要求,應對導管架進行就位后的調平。
第六節(jié) 打 樁
5.6.1對樁基結構,應考慮打樁要求并選擇合適的錘重,同時進行樁的可打入性分析,可打入性分析使用的參數應是可靠的,還應合理設計接樁位置。
5.6.2所有的樁均應按設計達到規(guī)定的入士深度。當打樁貫入度達到停錘貫入度時,應采取其它方法繼續(xù)把樁打到規(guī)定的入土深度。若在打樁過程中遇到異常情況,平臺作業(yè)者和發(fā)證檢驗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確定停錘貫入度和樁的入土深度。
5.6.3接樁焊接及樁和導管架間的焊接連接應符合《規(guī)則》第三章第十節(jié)有關規(guī)定。
5.6.4樁和導管架焊接連接完成后,應進行樁頂找平。
第七節(jié) 灌 漿
5.7.1對導管架式固定平臺,可在導管架腿和樁之間的環(huán)形空間內灌注水泥漿。灌漿作業(yè)必須在樁頂與導管架的焊接連接完成后進行。
5.7.2在灌漿過程中,不應泥漿。灌漿管線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并應備有應急管線。
5.7.3在水泥漿的固結過程中,不得發(fā)生人為的擾動現象。水泥漿的強度和比重應符合設計要求。水泥漿達到固結強度后,方可進行上部結構的安裝。
5.7.4在僅由水泥漿傳遞荷載的情況下,應根據被傳遞的荷載進行水泥漿連接的設計,需要時,可設置剪切鍵等以增加剪切強度。
第八節(jié) 上部結構的安裝
5.8.1平臺上部結構的安裝應保證平臺的設計高程和水平度,所有附屬裝置的安裝不應損傷主結構的強度。
5.8.2為安裝上部結構和附屬裝置而設置的定位和導向位置,應具有適當的強度。
5.8.3安裝完成后,應拆除所有臨時設置的構件,拆除時不應損傷主結構。
5.8.4使用吊裝方法安裝上部結構應符合本章第三節(jié)有關規(guī)定。
5.8.5過渡錐體與上部結構及樁之間的焊接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三章第十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六章 鉆井系統(tǒng)和油(氣)生產工藝系統(tǒng)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6.1.1鉆井系統(tǒng)包括設置在平臺上的鉆井、固井、錄井、完井、修井設備和連接管系,以及測井、射孔作業(yè)時在平臺上需相應配置的輔助性設施。
6.1.2油(氣)生產工藝系統(tǒng)包括設置在平臺上進行油(氣)井流體分離、原油處理、含油生產污水處理、天然氣和油田氣處理、化學劑注入、氣舉、注水和機械采油的設備和連接管系。
6.1.3鉆井系統(tǒng)和油(氣)生產工藝系統(tǒng)的設備和管系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七章有關規(guī)定。
6.1.4鉆井系統(tǒng)和油(氣)生產工藝系統(tǒng)所用設備均須具有合乎要求的出廠合格證。平臺作業(yè)者應根據所用規(guī)范、標準和設備的重要性確定需進行出廠前試驗的設備。
第二節(jié) 鉆井系統(tǒng)的安全
6.2.1設置在危險區(qū)的鉆井系統(tǒng)電氣設備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九章的有關規(guī)定。
6.2.2井涌監(jiān)測設備平臺至少須設有下列井涌監(jiān)測設備,并保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6.2.2.1泥漿循環(huán)池體積計和液位增減計;
6.2.2.2天然氣探測和報警裝置;
6.2.2.3鉆時記錄器
6.2.2.4泥漿進口比重計,
6.2.2.5泥漿出口比重計;
6.2.2.6起下鉆泥漿計量罐;
6.2.2.7泥漿返回流量計。
6.2.3井控設備
平臺井控設備包括:防噴器組、分流器、防噴器組和分流器控制系統(tǒng)、井口頭連接接頭、方鉆桿旋塞、水龍帶、鉆桿安全閥(鉆桿內防噴器)、泥漿泵和水泥泵、壓井和節(jié)流管線及管匯,以及所有相關的管線、閥門和控制盤。
6.2.3.1分流器
(1)平臺作業(yè)者可根據淺層地質情況決定是否配置分流器。
(2)分流器的控制應順序動作,以確保分流器執(zhí)行元件關閉之前旁通出口開啟。在裝設有破裂盤的情況下,如果分流器管線上有閥門,這個閥門必須保持常開。
(3)井眼等于或小于50.8cm(20in)時,必須控制在30s內使所有必要的閥門動作并關閉分流器執(zhí)行元件。井眼大于50.8cm(20in)時,分流器控制動作時間不得超過45s。
(4)分流器執(zhí)行元件關閉時,井液必須只限制在分流管線內。
(5)分流管線必須盡可能短,只有最少的彎曲并采用剛性支撐,如果彎曲不可避免,必須采用大彎曲半徑形式的和防沖蝕超加強的。
(6)在鉆井和下表層套管之前,必須對分流系統(tǒng)進行功能試驗和分流管線的掃線。以后,應定期對分流器控制系統(tǒng)進行功能試驗(最長7d)。
(7)應設置一條分流放空管線。
(8)應當消除可能因從液體中沉降出固體而對分流管線造成的堵塞。
6.2.3.2防噴器組
鉆井系統(tǒng)中應根據鉆井要求配置相應的防噴器組。
(1)34.45MPa(5000Psi)以下壓力等級的防噴器組的組合至少是:
1套萬能防噴器 34.45MPa(5000Psi)
2套閘板防噴器 34.45kPa(5000Psi)
(2)34.45MPa(5000Psi)以上壓力等級的防噴器組的組合至少是:
1套萬能防噴器—34.45MPa(5000Psi)
2套閘板防噴器 68.90MPa(10000Psi)
(3)所有防噴器組必須有一套盲板防噴器或帶有剪切閘板的盲板防噴器。
(4)所有防噴器組必須至少有一條節(jié)流管線和一條壓井管線,其接口位于最下面一套鉆桿閘板防噴器之下。
(5)防噴器組必須包括用以封閉通過防噴器組的任何尺寸的鉆桿或油管的閘板。
(6)在防噴器組的節(jié)流管線和壓井管線上應分別安裝兩個控制閥,其中靠防噴器本體兩側的主控閥可為手動閥,該閥應處于常開位置,另一個閥門必須是遙控的。
(7)閘板防噴器必須裝有閘板鎖緊器(機械或液壓式的)。
(8)壓井管線上必須裝有止回單流閥。
(9)防噴器組在使用前須進行壓力試驗和功能試驗,以后還應定期進行這些試驗。
6.2.3.3分流器和防噴器組控制盤應設置在鄰近司鉆的位置,還應在安全區(qū)設置一個遙控控制盤。
6.2.3.4根據情況,設置硫化氫監(jiān)測和報警裝置。
6.2.4爆炸物和放射源的安全防爐平臺應設有單獨存放放射源、雷管、爆炸物的處所;放射源、雷管、爆炸物不得相近存放。該處所應遠離生活區(qū),并應設置應急安全釋放裝置。
6.2.5壓力容器和常壓容器
鉆井系統(tǒng)中的壓力容器包括:水泥儲罐、重晶石儲罐、本脫土儲罐和泥漿除氣器等;常壓容器有泥漿配置罐和泥漿罐等。壓力容器及常壓容器的設計、制造、試驗及檢驗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七章第六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6.2.6本章第一節(jié)6.1.2所列設備、管系在平臺上的安裝及設備的安全裝置,應符合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油(氣)生產工藝系統(tǒng)的安全
6.3.1對油(氣)生產工藝設備的安全系統(tǒng)應提供一級安全保護和二級安全保護。一級安全保護為最高級保護,二級安全保護為次一級安全保護。這二級保護應是互相獨立的,由兩種不同的安全裝置完成。嚴禁采用相同形式的安全裝置做為一級和二級保護裝置。安全裝置不能做為一般操作裝置使用。
對于防止設備因壓力異常而損壞的一級安全保護用高、低壓安全裝置(PSH、PSL)二級安全保護用安全閥(PSV)。
6.3.2井口與出油管線
6.3.2.l壓力安全保護
由于油井是初始壓力源,因此在出油管線上應設置PSH、PSL,在檢測到異常高壓或低壓時關斷油井。
在出油管線的最大許用工作壓力低于關井井口壓力時,出油管線上應設置PSV。
6.3.2.2流動安全保護出油管線的最后一段應設置流動安全裝置一單流閥(FSV)以防止回流。
6.3.3管匯
壓力安全保護
管匯可采用PSH、PSL保護。若每個輸入源都設有PSH、PSL,且PSH的設定點低于管匯的額定工作壓力,則管匯不需設PSH、PSL。若下游工藝設備上裝有PSH且不可能與管匯隔絕時,管匯上也可不設PSH。如管匯是為火矩、釋放或放空而設,則不需裝設PSL。
管匯可采用PSV保護。在下述條件下管匯可不設PSV。
(1)管匯額定工作壓力大于任何輸入源的可能最大壓力;
(2)雖然輸入源的可能最大壓力大于管匯額定工作壓力,但輸入源有PSV保護;
(3)下游設備上的PSV可保護管匯,且不能與之隔絕;
(4)管匯用于火炬、釋放、放空或其它常壓作業(yè),且在出口管線上沒有閥門。
6.3.4壓力容器
6.3.4.1本節(jié)所涉及的壓力容器系指在壓力下對油井流體進行分離、脫水、凈化、儲存、緩沖和含油污水處理以及注水和機械采油用的壓力容器。
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試驗、檢驗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七章第六節(jié)的規(guī)定。
6.3.4.2壓力安全保護
(1)接受從油井或其它可能導致超壓的輸入源的流體的壓力容器應采用PSH保護以切斷流入。如其它工藝設備上的PSH可起保護容器的作用且不與之隔絕,或容器是火炬、釋放、放空系統(tǒng)的最后一級分液器,或容器為常壓作業(yè)且有適當的放空系統(tǒng)時,容器上可不設PSH。
(2)若其它設備上的PSL可保護容器,且不能與之隔絕,當漏油量大得足以降低壓力時切斷流入,或容器在常壓下作業(yè)或運行時經常變到常壓,則可不設PSL。
(3)壓力容器應采用一個或多個有合適釋放能力的PSV保護,至少有一個PSV的設定點不大于容器的額定工作壓力。若上游或下游設備上的PSV能保護容器且不與之隔絕時,容器上可不設PSV。
(4)若壓力容器可能承受將導致其毀壞的負壓,則應設置能維持適宜壓力的氣體(惰性氣體或天然氣)補給系統(tǒng)。
6.3.4.3液位安全保護向火炬排放的壓力容器應當采用高液位安全裝置(LSH)保護,以切斷流入,防止液體溢液。不直接向火炬排入的壓力容器也要用LSH保護,除非下游設備能安全處理最大溢流量。壓力容器應用低液位安全裝置(LSL)保護以切斷流入或關閉出口,以防氣竄。如在正常作業(yè)中,壓力容器不需保持一定的液位或下游設備能安全地處理氣竄,則壓力容器可不設LSL。加熱元件浸沒在液體中的加熱容器,應設LSL以切斷熱源。
如壓力容器不作為氣、液分離之用,或為一可手動排放的小凝氣器,則不需設液位安全裝置。
6.3.4.4溫度安全保護
如壓力容器中的流體需加熱,則應設高溫安全裝置(TSH)以便當工藝流體超溫時切斷熱源。
6.3.4.5流動安全保護
若可能因泄漏導致大量流體由下游工藝設備回流時,則應在壓力容器的每一氣、液排出管線上設置FSV。
6.3.5常壓容器
6.3.5.1本節(jié)所涉及的常壓容器系指油(氣)生產工藝系統(tǒng)中在常壓下使用的容器,包括:原油、油層水處理、儲存容器以及注水和機械采油中的處理和儲存容器。
6.3.5.2壓力安全保護常壓容器應采用適當尺寸的放空系統(tǒng)和壓力真空釋放裝置一呼吸閥(PSV)保護,以防止發(fā)生超壓和負壓。常壓容器的放空系統(tǒng)應設阻火器,以防回火。用于常壓作業(yè)的壓力容器及沒有壓力源管線的常壓容器可不設PSV或放空系統(tǒng)。儲存原油的常壓容器應設有氣體補給系統(tǒng)。
6.3.5.3液位安全保護
除非充入作業(yè)有人監(jiān)視或溢流能導入其它工藝設備,常壓容器應設LSH以切斷流入,防止溢流。常壓容器應設LSL,在發(fā)生泄漏時切斷流入。
6.3.5.4溫度安全保護如常壓容器中液體需加熱,則應設TSH以便當工藝流體過熱時切斷熱源。
6.3.6有火設備和廢熱回收設備
6.3.6.1溫度安全保護
(1)有火設備中的介質或工藝流體應用TSH監(jiān)控其溫度,以切斷燃料供應和可燃流體流入。廢熱回收設備應設TSH以將廢熱載體分流或切斷。
(2)若介質是在燃燒室或廢熱室的管子中流動,則在燃燒室或廢熱室冷卻之前不應停止介質的流動。如發(fā)生火災或介質從管子中逸出,應急關斷系統(tǒng)或設備上的火警回路應切斷介質流入。
(3)排煙道應用TSH監(jiān)控其溫度,必要時切斷燃料供應及可燃介質的流入,廢熱回收煙道的TSH應切斷廢熱源及可燃介質流動。
6.3.6.2流動安全保護對介質在燃燒室或廢熱室管子中流動的有火設備,若監(jiān)測介質的TSH位于設備外部,應由低流量安全裝置(FSL)監(jiān)控管中介質的流率以切斷燃料供應或把廢熱分流。其它類型的有火設備的TSH可設于介質段,能立即測出高溫,因此可不設FSL。在介質出口管線上應設FSV,以防管子破裂時向燃燒室或廢熱室回流。
6.3.6.3壓力安全保護燃料供應管線的壓力應用PSH監(jiān)控以切斷燃料供應。若為強制送風的燃燒器,其燃料供應管線上及燃燒器進風口應設PSL,以切斷燃料和空氣供應。在管式加熱器中,為防止管中被加熱介質或工藝流體因熱膨脹而引起超壓,管子上應設PSV。
6.3.6.4點火安全保護
(1)自然通風的燃燒器的空氣入口應設阻火器,以防通過空氣進口回火。
(2)自然通風的燃燒器的煙筒應設阻火器,以防火花噴射。
(3)強制通風的電動機應設電動機起動器聯(lián)鎖裝置,以檢測電動機故障并切斷燃料及空氣供應。
(4)燃燒室中的火焰應由弱火焰安全裝置(BSL)或低溫安全裝置(TSL)檢測,以檢測不足以引燃燃料的火焰,并切斷燃料供應。
6.3.7泵
6.3.7.1壓力安全保護
在各種烴類長輸管線上的泵的出口線上應設RSH和PSL,以切斷流入并停泵。在其它重要的泵的出口管線上也可設PSL。若泵排出壓力超過出口管線額定工作壓力的70%,其出口管線上應設PSH。
泵的出口管線上應設PLV。動能型泵(如離心泵)或其最大排出壓力小于出口管線額定工作壓力的泵,或具有內部卸壓能力的泵,其出口管線可不設PSV。
6.3.7.2流動安全保護
泵的出口管線應設PSV,以防止回流。
6.3.8烴類壓縮機
6.3.8.1壓力安全保護
壓縮機的吸入管線上應設PSH、PSL。若每一輸入源都有PSH、PSL保護并可保護壓縮機,則吸入管線上可不設PSH、PSL。在壓縮機的出口管線上設PSH、PSL,以切斷工藝流體流入和動力端的燃料供應。壓縮機的吸入管線上應設PSV。若每一輸入源都設有PSV,并且也保護壓縮機則其吸入管線上可不設PSV。壓縮機出口管線上也應設PSV。若壓縮機為動能型,且不可能產生高于其出口管線額定工作壓力的壓力時,其出口管線上可不設PSV。
6.3.8.2流動安全保護
壓縮機每一最終出口管線上應設FSV以防止回流。
6.3.8.3天然氣探測裝置
若壓縮機位于通風不良的建筑內或圍蔽處所內,應設天然氣探測裝置ASH以切斷工藝流入和燃料供應并使壓縮機泄壓。
6.3.8.4溫度安全保護
應設TSH以保護壓縮機每一氣缸及殼體并切斷工藝流入和燃料供應。
6.3.9長輸管線
6.3.9.1長輸管線分為進入管線及離去管線。進入管線系指流體流向平臺的管線,離去管線系指流體流離平臺的管線。
6.3.9.2壓力安全保護
離去管線上需設PSH、PSL,以切斷輸入源。如在上游平臺設有PSH、PSL,可以保護進入管線,則進入管線上可不設PSH、PSL。雙向長輸管線上也應設PSH、PSL。
每個長輸管線的輸人源一般都有PSV保護,它也可保護長輸管線。若:
(1)管線額定工作壓力大于任何輸入源的最大壓力;
(2)雖然輸入源壓力大于管線額定工作壓力,但輸入源有PSV保護,其設定點不大于管線的額定工作壓力;
(3)輸入源為壓力高于管線額定工作壓力的油井,但設有由單獨的繼電器和檢測點相連的PSH控制的兩個關斷閥(SDV),其中一個可以是井上安全閥(SSV),則可不設PSV。
6.3.9.3流動安全保護
進入管線上應設FSV,以防止因管線泄漏或破損而導致容器中的流體向破損處回流。、離去管線上也應設FSV,以防止容器破損或泄漏時,管線中的油倒流入容器中。若所有輸人源都設有FSV,而且其位置不會造成相當長的管線沒有受到防止回流的保護時,則可不設FSV。雙向管線上不應設FSV。
6.3.10換熱器(管殼型)
6.3.10.1壓力安全保護
(1)管殼型換熱器應接受熱段及供熱段分別分析。從一個可能導致超壓的輸入源接受流體的那一段應設PSH,以切斷流入。換熱器的一段可能由于另一段的泄漏或破裂而導致超壓時,應設PSH以切斷超壓源向該段的流入。若上游設備的PSH能檢測到換熱器一個段的壓力并可切斷流入,或下游設備的PSH能保護該段,且不與之隔絕,則該段可不設PSH。若換熱器一個段的額定工作壓力大于輸入源的可能最大壓力,該段也可不設PSH。
(2)有烴類介質流動的段應設PSL,當壓力降低時切斷向該段的流入。若其它設備上的PSL能保護換熱器的一個段,且不與之隔絕,該段可不設PSL。常壓作業(yè)或作業(yè)中經常變動到常壓的段可不設PSL。
(3)換熱器每一個段應設PSV保護。若其它設備上的PSV能保護一個段,且不與之隔絕,該段可不設PSV。若一個段的額定工作壓力大于任何輸入源的可能最大壓力,則該段可不設PSV。
6.3.10.2溫度安全保護
由于換熱器的兩個段一般是按加熱介質的最高溫度計,因此不需設T5H。
6.3.11火炬系統(tǒng)
6.3.11.1火炬應盡可能設在遠離生活區(qū)和生產區(qū)的處所,其位置及高度應綜合考慮,主風向、氣體最大排量時連續(xù)燃燒所產生的熱幅射對火炬底部設備及人員安全操作的影響、直升機起降等因素。
6.3.11.2天然氣在進入火炬前應經過氣體分液器,其出口氣體的含液量及液滴直徑應符合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6.3.11.3低壓火炬管線在進入火炬前應設阻火裝置。
6.3.12放空系統(tǒng)
放空系統(tǒng)與工藝設備上的安全閥相連,屬于間斷排放,其放空立管應設置在最高層甲板上。
6.3.13液體排放系統(tǒng)
生產區(qū)內液體排放系統(tǒng)分為開式排放系統(tǒng)及閉式排放系統(tǒng)。
6.3.13.1開式排放系統(tǒng)管線應考慮盡量減少彎管的數量。排放管線應沿流動方向向下傾斜1%的坡度。在特殊情況下,允許保持水平,但絕不允許向上傾斜。管線上應設置沖洗接頭。
6.3.13.2閉式排放管線與閉式排放罐的設計壓力和閉式排放罐的容積應符合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6.3.14電加熱設備
用于生產工藝系統(tǒng)中的電加熱設備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九章第一節(jié)9.1.4.7的有關規(guī)定。
6.3.15報警和應急關斷系統(tǒng)
6.3.15.1生產工藝系統(tǒng)的應急報警系統(tǒng)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章第三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6.3.15.2生產工藝系統(tǒng)的關斷系統(tǒng)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章第五節(jié)有關規(guī)定。
6.3.16安全分析
6.3.16.1安全分析和功能評價表是對基本安全系統(tǒng)的設計邏輯進行確認的必要手段。
6.3.16.2平臺流程設計完成后,應用安全分析和功能評價表(簡稱SAFE)對其進行安全分析。安全分析和功能評價表應列出所有工藝設備、應急輔助系統(tǒng)(包括火災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tǒng)、收集逸出的液態(tài)烴的抑留系統(tǒng)、應急關斷系統(tǒng)和井下發(fā)全閽)和所有安全設施及其功能。表上應把所有的檢測設施、關斷閥、關斷設施和應急輔助系統(tǒng)與它們的功能連系起來。
第四節(jié) 保溫及伴熱
6.4.1鉆井系統(tǒng)、油(氣)生產工藝系統(tǒng)及公用設施中設備與管系的保溫應根據工作要求、流體的物理性質、人身保護、防凍、低溫要求及環(huán)境溫度等條件綜合地分析并合理地確定。
6.4.2在保溫措施不能滿足流體物理性質要求的情況下,可采用伴熱措施。若采用電伴熱系統(tǒng),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九章第一節(jié)9.1.4.7的有關規(guī)定。
6.4.3伴熱的設備與管系應使用絕緣材料包覆。保溫與伴熱所用的絕緣材料應用耐腐蝕的防水層包覆,以免絕緣材料浸水失效。
第七章 通用機械設備及管系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7.1.1本章所述機械設備為平臺上應用的主要機械設備,本章未涉及的機械設備應符合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規(guī)定。
7.1.2燃料要求
7.1.2.1內燃機所用柴油的閃點(閉杯試驗)一般不低于60℃。應急發(fā)電機原動機所用柴油的閃點不低于43℃。
如有專門的措施,使柴油的儲存或使用處所的環(huán)境溫度能限制在低于該柴油閃點10℃以下范圍內時,可允許使用閃點低于60℃,但不低于43℃的柴油。
7.1.2.2以天然氣或原油作為燃料時,必須對其進行處理,以符合機械設備使用的要求。
7.1.3防護設施
7.1.3.1回轉機械和高溫等處所,對工作人員可能造成傷害時,均應設置防防罩或其它安全保護設施。
7.1.3.2機器處所的噪聲和振動及其防護措施,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八章第三節(jié)和第四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7.1.3.3為避免機械設備和管系在操作及轉換中的差錯,應在醒目處設有安全操作的標志牌。
7.1.4脫險通道
機器處所的脫險通道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三章第二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7.1.5初始起動裝置
平臺上應提供動力機械初始起動所需要的壓縮空氣或電力,若初始起動裝置采用應急空氣壓縮機組或發(fā)電機組,其原動機應為可靠的手搖起動型,或其它等效初始起動裝置。
7.1.6防污染設施
機器處所應設有適當的設施,防止含油污水外溢,并使含油污水進入排放系統(tǒng)加以處理。
7.1.7檢驗、試驗與證書
平臺上的所有通用機械設備均應有符合要求的出廠合格證書。燃氣輪機、柴油機、其它類型內燃機、鍋爐、空氣壓縮機、潛水或探井泵、原油外輸泵、消防泵、閉式排放泵以及平臺作業(yè)者根據所用規(guī)范、標準和設備的重要性確定需進行出廠檢驗或試驗的其它設備,均應在設備制造廠進行檢驗和試驗。
第二節(jié) 危險區(qū)內的機械設備
7.2.1除非不可避免,危險區(qū)內不應安裝機械設備(特別是柴油機、燃氣輪機及其它類型內燃機、鍋爐)。
7.2.2使用天然氣或凈化后的原油為燃料的鍋爐、內燃機、燃氣輪機及其它類型的內燃機,必須滿足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對于燃料管線所形成的危險區(qū)的劃分應按本《規(guī)則》第二章第三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若上述設備必須安裝在危險區(qū)內.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使其安裝處所成為安全處所。
7.2.3安裝在危險區(qū)內的柴油機,其安裝處所應予以封閉,并至少采取下述措施使之成為安全處所:
7.2.3.1封閉處所可由送風裝置保持正壓,送原煤置應從安全區(qū)進氣;
7.2.3.2當封閉處所內的正壓喪失時,應有報警,
7.2.3.3封閉處所應裝設自閉式門;
7.2.3.4柴油機助燃空氣進口和排氣出口應位于安全區(qū)內,排氣管線應裝設有效的火星熄滅裝置。當其失效時,應有報警信號;
7.2.3.5靠近柴油機的進氣口處應裝有可燃氣體探測器。在可燃氣體濃度達到爆炸下限的20%時,給出聲、光報警信號;可燃氣體濃度達到爆炸下限的50%時,給出聲、光危險報警信號并迫使柴油機自動停車;
7.2.3.6封閉處所應按本《規(guī)則》第十四章第三節(jié)和第五節(jié)的要求設置相應的滅火設施,且當滅火劑施放時,封閉處所內的送風裝置應自動停止送風,開關閉防火閥。
7.2.4所有危險區(qū)內的機械設備,其結構和安裝應避免由于靜電或運動摩擦所產生的火花引燃的危險,以及機械設備裸露部件高溫而引燃的危險。
7.2.5危險區(qū)內的機械設備上的電氣設備、電氣儀表及控制裝置。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九章第四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內燃機及汽輪機
7.3.1柴油機
7.3.1.1柴油機至少應安裝下述安全保護裝置:
氣缸直徑大于230mm的柴油機,每個氣缸蓋上應裝有安全閥;氣缸直徑大于200mm或曲軸箱容積大于0.6m3的柴油機,曲軸箱上應裝防爆門;在與氣缸直接連通的掃氣箱上,應設防爆安全閥并設透氣裝置。上述閥件的排氣口的位置應使排出的氣體不致傷人。柴油機一般尚應安裝:滑油低油壓、缸套水高水溫、轉速超速的報警和應急停車裝置。
7.3.1.2柴油機除能就地操縱停機外,還應在安裝處所之外的其它易于達到的地點使之停機。這一地點,在機器處所失火時應不致被隔斷。
7.3.1.3柴油機的助燃空氣應從安全區(qū)吸入。每臺柴油機應有獨立的排氣管路并裝有消音器,其出口應通到平臺安全區(qū)的開敞空間。管路上應裝有火花熄滅器、撓性膨脹接頭、防雨水進入裝置。
7.3.2燃氣輪機
7.3.2.1安全裝置
燃氣輪機應至少安裝:超速保護裝置、滑油低油壓保護裝置、燃氣高溫報警裝置、燃燒室熄火保護裝置、潤滑油高溫報警及振動監(jiān)測裝置等,當出現異常情況時進行報警和關斷。
7.3.2.2燃氣輪機除應就地操縱停機外,尚應在其安裝處所外易于達到的地點使之停機,這一地點,在機器處所失火時不致被隔斷。
7.3.2.3燃氣輪機的排氣管道應裝消音器;助燃空氣人口及排氣出口應位于安全區(qū)內。
7.3.2.3其它類型內燃機
其它類型內燃機包括天然氣機、雙燃料機,其安全裝置應參照本節(jié)7.3.1并根據所用規(guī)范、標準設置。
7.3.4汽輪機
7.3.4.1安全裝置
汽輪機應至少設:超速保護裝置、滑油低油壓保護裝置,如有抽汽總管,則應于其上設置截止止回閥。
7.3.4.2汽輪機除應就地操縱停機外,尚應在其安裝處所處易于達到地點使之停機,這一地點,在機器處所失火時,應不致被隔斷。
第四節(jié) 空氣壓縮機及泵類
7.4.1空氣壓縮機
7.4.1.1安全裝置
空氣壓縮機的每一級、后冷卻器、油水分離器、空氣干燥器、空氣瓶等均應設安全閥。往復式空氣壓縮機,其曲軸箱容積超過0.6m3時,應設防爆門。
此外還應裝設:排氣高壓、低壓、滑油低油壓的報警和關斷及排氣超溫報警裝置。
7.4.1.2空氣壓縮機的吸氣口應設在安全區(qū)內。
7.4.1.3由專用空氣壓縮機向氣動儀表供氣時,空氣壓縮機應至少設置兩套,其中一套為備用。儲氣罐應有兩個:一個為儀表氣儲氣罐,用于儲存氣動儀表、閥門用氣;一個為公用氣儲氣罐,用以向氣動大鉗、提升氣動絞車等氣動工具供氣或供吹除、掃線用氣。
7.4.2泵類
7.4.2.1安全裝置
(1)凡可使壓力超出系統(tǒng)設計壓力的泵,均應配備安全閥,以便將泵的排出壓力有效地控制在系統(tǒng)設計壓力范圍內。
(2)各類泵的吸、排管路中,應裝隔離閥,以便安全維修。
(3)各類泵的排出管中應裝壓力表,在容積泵的吸人管路中同時應裝真空表。
7.4.2.2用于鉆井泥漿凈化系統(tǒng)的泵,其材質應能耐酸、堿侵蝕及耐固體顆粒的沖蝕。
第五節(jié) 鍋爐裝置
7.5.1一般要求:
7.5.1.1每臺鍋爐的燃料供應總管上,應安裝一速閉閥,該閥應置于適當地點,以便應急情況下直接操縱,或可在適當地點予以遙控;燃料供應總管上還應設燃料高、低壓或流量監(jiān)測裝置;
7.5.1.2鍋爐的煙道不得與柴油機的排氣管相連;
7.5.1.3燃燒裝置
(1)燃燒器應布置成當燃燒器燃料供應未切斷前,燃燒器不能被抽出,燃燒器附近應設弱火焰安全裝置(BSL)。
(2)當燃燒器接有蒸汽吹洗或蒸汽霧化設施時,則應設有防止燃油進入蒸汽系統(tǒng)的有效設施。
(3)應有可靠的止回裝置,以防止在切斷燃燒器的燃料供應后,燃料從回流系統(tǒng)流至燃燒器。
7.5.1.4鍋爐應與燃油和滑油罐之間有足夠的距離。
7.5.1.5鍋爐裝置的設計、制造、試驗、檢驗須符合本章第六節(jié)有關規(guī)定。
7.5.2蒸汽鍋爐的安全裝置
7.5.2.1每臺鍋爐應至少裝設兩個安全閥,對受熱面積小于46.5m2的小型鍋爐和小型輔助鍋爐可僅裝一只安全閥;每臺鍋爐還應設液位計和壓力表。
7.5.2.2運行時無人管理的鍋爐裝置,應設有安全裝置,在出現低水位、供汽中斷或熄火等應急情況下,能停止燃料供應并在值班室發(fā)出聲、光報警。
7.5.3熱介質油鍋爐的安全裝置
7.5.3.1熱介質油鍋爐應安裝安全閥。
7.5.3.2應裝設低流量安全裝置(FSL),當流量下降到限定值時,報警和切斷燃料供給。
7.5.3.3在熱介質油鍋爐的介質管線上應裝高溫安全裝置,當出口溫度高過限定值時,報警和切斷燃料供給。
7.5.3.4熱介質油鍋爐應裝設監(jiān)測燃燒器火焰的弱火焰安全裝置(BSL),在運行中燃燒器熄火時,切斷燃料供給。
7.5.3.5熱介質油鍋爐排煙道出口處應裝設高溫監(jiān)測報警裝置,當溫度超過限定值時,切斷燃料供應。
7.5.3.6利用內燃機高溫排氣加熱熱介質油時,熱介質油的管線上應裝有壓力安全裝置,排氣管上應設高溫安全裝置,在發(fā)生泄漏時切斷介質流入和高溫排氣流入,避免熱介質油倒流入內燃機中。
7.5.3.7熱介質油膨脹罐應具有足夠容積。
7.5.4應設鍋爐裝置控制盤,當發(fā)生異常情況時,在控制盤上進行聲、光報警,并進行相應的控制。
第六節(jié) 壓力容器及常壓容器
7.6.1壓力容器及常壓容器應根據所用規(guī)范、標準進行設計、制造。
7.6.2壓力容器及常壓容器的設計單位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下稱勞動部)或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下稱ASME)授與的壓力容器設計證書,并只能設計證書中所限定類級的壓力容器。
7.6.3壓力容器及常壓容器制造廠必須具備勞動部或ASME授與制造壓力容器的證書,并只能制造證書中所限定類級的壓力容器。
7.6.4壓力容器的制造、檢驗與試驗
7.6.4.1制造前,壓力容器制造廠應向發(fā)證檢驗機構提交下述文件,并取得認可:
(1)焊接工藝程序;
(2)焊接工藝評定報告;
(3)無損探傷程序;
(4)制造工藝程序;
(5)焊工與無損探傷人員資格證書及考核報告;
(6)檢驗與試驗程序
7.6.4.2壓力容器的檢驗與試驗
(1)無損探傷和試驗應在發(fā)證檢驗機構監(jiān)督下實施,其結果應取得認可。
(2)壓力容器檢驗、試驗合格后,應敲蓋勞動部或ASME所規(guī)定的壓力容器標志。
(3)發(fā)證檢驗機構應在壓力容器出廠試驗報告上簽署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七節(jié) 惰性氣體裝置
7.7.1惰性氣體裝置應保證向平臺上的儲油容器及需要情性氣體保護的工藝容器提供足夠用量的惰性氣體。
7.7.2惰性氣體可采用鍋爐、燃氣輪機等的煙道氣,但必須確保其含氧量(容積)低于5%,達不到標準的,必須采取補燃措施以降低惰性氣體中的含氧量。
7.7.3應設置煙道氣氣體洗滌器,以冷卻煙道氣并除去其中的固體顆粒及二氧化硫。洗滌器的冷卻水系統(tǒng)應保證向惰性氣體裝置連續(xù)地供應冷卻水。
7.7.4在煙道與洗滌器之間的惰性氣體總管上應裝有帶指示器的隔離閥。
7.7.5惰性氣體供氣總管上應裝設氣體調節(jié)閥及兩個止回裝置,其中之一為水封。
7.7.6惰性氣體供氣總管上應裝設含氧分析儀,當惰性氣體中的含氧量超過標準時進行報警。
7.7.7惰性氣體裝置應按所有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裝設其它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
7.7.8應設惰性氣體控制盤,當發(fā)生異常情況時,在控制盤上進行聲、光報警,并進行相應的控制。
第八節(jié) 液壓裝置
7.8.1液壓裝置(根據需要設有時)應具有足夠容量,保證以其作為動力的執(zhí)行機構能完成預定的功能。
7.8.2為保證液壓裝置在限定的時間內向執(zhí)行機構供應所需壓力和流量的驅動液,液壓裝置應設有滿足容量和壓力要求的液壓蓄能器。
7.8.3液壓裝置的原動機可為氣馬達或電動機,在原動機為電動機時,應由兩路供電,其中一路為應急電源;在原動機為氣馬達時,應由兩路供氣,其中一路為備用壓縮機組。
7.8.4液壓裝置應設有失電(原動機為電動機時)、低氣壓(原動機為氣馬達時)、低液壓報警裝置及其它必要的安全裝置,在發(fā)生異常情況時,在控制盤上進行聲、光報警并進行必要的關斷。
第九節(jié) 危險處所的空調及通風
7.9.1危險處所設置的空調、通風設備必須滿足該類危險處所設備的防爆等級的要求。
7.9.2危險處所的通風
7.9.2.1應使封閉的危險處所的氣壓低于與之相鄰但危險程度較小的處所的氣壓,即負壓通風;應使封閉的安全處所的氣壓高于與之相鄰的危險處所的氣壓,即正壓通風。對于屬于1類危險區(qū)的處所,通風量應大于每小時更換空氣20次;對于屬于2類危險區(qū)的處所,通風量應大于每小時更換空氣12次。
7.9.2.2通風系統(tǒng)的進、排風口,應位于安全區(qū),其布置應防止排出的污濁空氣被本系統(tǒng)或其它系統(tǒng)重新吸入。
7.9.2.3通風用的進、排風機組一般應設置兩套,其中一套為備用。
7.9.3.3蓄電池間的通風總充電功率小于和等于2kW的蓄電池間可采用自然通風,其出風管應通至露天甲板;總充電功率大于2kW的蓄電池間應采用機械通風,其通風裝置應為防爆型。通風系統(tǒng)的進氣口和排風口應有適當的防止水和火焰進入的結構。
7.9.4通風、充氣型電氣設備的送氣要求
7.9.4.1通風、充氣型電氣設備的送氣裝置應充分穩(wěn)定地供給設備所需的風量和風壓;其進氣口、排氣口應位于安全區(qū),進氣中不應有可燃氣體。
7.9.4.2該型電氣設備應與通風系統(tǒng)聯(lián)鎖,起動時此電氣設備及其連接的通風管路的管路內部必須先用至少10倍于其容積的干凈空氣吹掃后才能接通電源起動。
第十節(jié) 管 系
7.10.1管系系指鉆井管系、油(氣)生產工藝管系和公用管系(包括儀表和公用空氣管系、柴油管系、海水管系、冰管系、熱介質油管系、蒸汽管系、直升機加油管系、潤滑油管系、開式與閉式排放管系等)。管系包括管線、閥門和管件。
7.10.2一般要求
7.10.2.1應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要求進行管線設計與計算。
7.10.2.2應避免燃油罐的空氣管、溢油管等通過居住處所及蒸汽管系通過儲物間和油漆間,若不可避免,則通過這類處所的管系不得有可拆接頭。
7.10.2.3所有蒸氣、熱油、排氣管等溫度較高的管線,應包扎絕緣材料使之有效地絕熱。管系的保溫及伴熱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六章第四節(jié)有關規(guī)定。
7.10.2.4油管和海水消防管系上的管系附件的墊片應由不燃材料制成。
7.10.2.5所有管線、油罐和水罐不應設置在配電板上方及后面,并應盡量遠離配電裝置。油罐和油管尚應避免設置在鍋爐和內燃機、蒸汽管、排氣管及消音器上方。如不可避免時,則應采取可保證安全的有效防護措施。
7.10.2.6布置在易受碰損處所的管子,須具有可靠的、便于拆裝的防護罩。
7.10.2.7管線的接地保護,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九章第五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7.10.2.8原油與天然氣管線一般不得穿越封閉或半封閉的非危險處所,若無法避免,需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7.10.3管線的連接與固定
7.10.3.1輸送含有可燃氣體或液體的管系應用焊接連接,其可拆接頭的數量應盡量減少,并確保密封。其它管系也推薦盡可能采用焊接連接。管線材料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三章第八節(jié)有關規(guī)定,管線的焊接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三章第十節(jié)有關規(guī)定。
7.10.3.2管線應妥為固定,危險區(qū)內管線的固定應確保防止產生火花。承受膨脹或其它壓力的管線上應裝有膨脹接頭或等效的補償設施。
7.10.4管系上的安全裝置和標志
7.10.4.1根據其工作條件、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設置必要的安全裝置。
7.10.4.2各管系應按輸送介質的不同,涂以不同顏色的油逐,并設立標明流向的標志。
7.10.4.3管系上的手動閥應設標明其功能及開、關狀態(tài)的標志牌。
第八章 起重機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8.1.1起重機安裝位置及其保護應考慮盡量避免對現場人員的傷害,防止運動件可能導致的事故。其設計應注意制造材料的選用、工作條件及環(huán)境條件的確定。
8.1.2應保證在正常作業(yè)時起重機司機在操作中始終處于安全狀態(tài);應有有效的安全措施,盡量減少由于嚴重超載引起的事故對起重機司機造成的傷害。
第二節(jié) 起重機的選用及安裝
8.2.1起重機吊物時的最低起升速度應與吊物時的海況相適應,避免吊物離開供應船時,與供應船發(fā)生碰擊。
8.2.2起重機基座
平臺起重機基座必須穿過甲板與平臺主結構進行有效的連接,其設計、制造及與主結構的焊接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三章的有關規(guī)定。安裝回轉環(huán)的基座法蘭應牢固、平整,滿足水平度的要求。
8.2.3起重機絞車
8.2.3.1絞車卷筒上鋼索應自行整齊排列,當起重機臂桿在最高操作位置且吊鉤達到最低天文潮海面時,剩留在主起升卷筒上的鋼索不得少于4圈。
8.2.3.2起重機絞車應設置自動制動器,還應設置手動控制裝置,當起重機的動力源或控制系統(tǒng)失效時,可用手動控制裝置將吊鉤上的重物放下。
8.2.4鋼索
鋼索應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制造,并須具有出廠合格證和試驗證書。起升裝置應使用無旋轉性的鋼索。
8.2.5操縱室
起重機如設有操縱室。其位置應能使司機在整個操作過程中,清楚地看到起重機臂桿的各個位置、吊物的裝卸點和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并應便于司機在緊急情況時迅速撤離。
操縱室的窗戶應采用安全玻璃或等效材料制造,并應安裝雨、雪清除器。
第三節(jié) 安全裝置
8.3.1一般要求
起重機應設置控制速度、轉向和停止運轉的設施,動力故障制動報警及保護設施。
8.3.2限位器
8.3.2.1起重機應設有:起升高度限位器、最大最小臂幅限位器和回轉角度限位器(僅適用于回轉受限制的起重機)。限位器動作后,應報警和切斷運轉動力,并應將起重機和吊運的荷載保持在限位器動作前的位置上。
8.3.2.2起重機可設置使限位器停止動作的越控開關,此開關應有適當保護,以防發(fā)生誤動作。若需使用越控開關時,必須嚴格遵照操作手冊中使用越控開關的規(guī)定。
8.3.3載重力矩指示器及報警
起重能力為5t及其以上的起重機,應設有自動顯示最大安全工作負荷的載重力矩限制器,此限制器應在荷載達到95%的安全工作負荷時報警,達到110%的安全工作負荷時自動切斷運轉。
8.3.4負荷指示器及報警
若起重機未裝設載重力矩指示器,則應安裝負荷指示器,并在操縱室內安裝該指示器的聲、光報警。當實際荷載達到安全工作負荷的95%時報警。
8.3.5緊急停止開關
在起重機司機座位附近,應安裝一個緊急停止開關。當該開關動作時,能使所有制動裝置立即動作。緊急停止開關應涂以紅色,并應有標明開關位置的標記和防止誤操作的保護。
在電動機驅動的起重機上,該開關動作時應能切斷主電源,當主電源恢復供電后,應確保在操縱桿沒回到空檔位置之前,電動機不能自動起動。
8.3.6警告信號
起重機應設有一個手動音響警告信號,該信號應區(qū)別于平臺上所使用的其它信號。
8.3.7通信設備
起重機操縱室內應設有保證司機與甲板上指揮員和供應船之間聯(lián)系的通信設備。
8.3.8障礙燈
在起重機吊臂頂端、旋轉臺頂端或當起重機處于存放位置時的最高處應安裝障礙燈。
8.3.9消防器具
起重機消防器具的配置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四章第五節(jié)有關規(guī)定。
第四節(jié) 試驗、標記及證書
8.4.1起重機應在出廠前和安裝后、使用前,進行試驗和全面檢驗,試驗的程序應經發(fā)證檢驗機構認可。試驗時應由發(fā)證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到場確認。
8.4.2試驗合格的起重機應打上標記,試驗記錄應由發(fā)證檢驗機構檢驗人員簽署。
第五節(jié) 操作手冊及操作人員資格
8.5.1每臺起重機必須備有操作手冊,操作手冊至少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8.5.1.1起重機設計、建造標準及安全操作指南;
8.5.1.2起重機總圖,圖中應注明主要構件材料牌號、有關焊接要求和無損探傷的范圍;
8.5.1.3在正常作業(yè)和應急情況下對諸如安全工作荷載、安全工作力矩、最高限海況所對應的最大風速和最大波高、設計溫度和制動系統(tǒng)的所有的限制說明;
8.5.1.4起重機上所有活動零件及鋼索的規(guī)格和材料等資料;
8.5.1.5所有安全裝置的操作說明,電氣、液壓、氣動系統(tǒng)和設備圖紙;
8.5.1.6維修及定期檢查指南。
8.5.2起重機司機和有關操作人員應持有資格證書,沒有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進行操作。
第六節(jié) 運送人員吊藍
8.6.1運送人員上下平臺用的吊籃,應確保有足夠的強度和浮力,其結構應為柔性纜索型,并應具有鮮明易辨的顏色。
8.6.2登乘吊籃的人員不得超過規(guī)定人數,登乘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guī)定,并穿工作救生衣或保溫救生服。
8.6.3吊籃的操作,必須符合安全辦公室頒發(fā)的《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和油(氣)生產設施一般安全管理規(guī)則》第七條中的有關規(guī)定。
第九章 電氣設備及電纜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9.1.1平臺電氣設備包括:主發(fā)電裝置、應急發(fā)電裝置、配電裝置、電動機、變壓器、蓄電池組、電氣保護設施、照明設施、電伴熱設施和電加熱設備等;電纜包括:動力電纜、照明電纜、控制電纜及通訊電纜。
9.1.2所有的電氣設備和電纜須具有合乎要求的出廠合格證;安裝于防爆區(qū)的電氣設備必須具有由有資格的單位頒發(fā)的、符合防爆區(qū)要求的防爆等級證書,其選用與安裝應確保人員和平臺的安全,免受電氣事故的危害。作業(yè)者可根據所用規(guī)范、標準和電氣設備和電纜的重要性確定需做出廠前試驗的電氣設備和電纜,但主電源中的發(fā)電機組和配電裝置以及應急發(fā)電機組及應急配電裝置必須進行出廠前試驗。試驗時應由發(fā)證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到場確認并簽署試驗報告和出具檢驗報告。
9.1.3一般要求
9.1.3.1供電
(1)在正常情況下保證對生產作業(yè)和生活用的電氣設備供電。
(2)在主電源供電失效情況下,應確保對安全所必需的電氣設備供電。
9.1.3.2電氣設備應適用于下述環(huán)境條件:
(1)平臺所在地區(qū)最高和最低環(huán)境溫度;
(2)平臺正常作業(yè)中所產生的振動;
(3)海上潮濕空氣、鹽霧和霉菌。
9.1.3.3電壓和頻率
(1)電壓等級
推薦的標準應用電壓是:交流單相115V、230V;交流三相400V、3300V、6300V、10500V,直流24V、110V。
(2)交流標準頻率應為50HZ。
9.1.3.4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化的范圍,應能保護電氣設備可靠地工作。
9.1.3.5安裝處所對電氣設備的要求:
(1)電氣設備的外殼防護形式的選擇應與其安裝處所的要求相適應。
(2)在可燃氣體或蒸氣易于積聚的危險區(qū)內,應避免設置電氣設備。若不可避免,則應采用符合該區(qū)域防爆要求的電氣設備。
9.1.4電氣設備和電纜的使用要求
9.1.4.1發(fā)電機
發(fā)電機的熱態(tài)絕緣電阻、控制電壓、電壓調整器的配置及精度、電壓負載特性、并聯(lián)運行的工作狀態(tài)及功率分配誤差以及發(fā)電機的保護應符合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
9.1.4.2電動機
對于大多數應用情況,推薦使用三相鼠籠式感應電動機。電動機的供電電壓偏差、頻率偏差、空間加熱的要求、電動機的控制、電動機的保護及應急切斷等,應符合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
9.1.4.3變壓器
變壓器應盡量采用空氣冷卻的干式變壓器。變壓器的電壓調整率、并聯(lián)運行、溫升、短路時的熱效應和機械效應以及電力和照明變壓器的保護、并聯(lián)運行變壓器的保護等應符合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
9.1.4.4電纜
電纜的技術性能、結構和標志應根據其用途加以說明。所有電纜必須是滯燃型或耐火型的,其絕緣材料的選擇、導電線芯面積的確定、連續(xù)工作制的電流定額、電纜電流定額的校正系數、電纜并聯(lián)使用、短路容量、電纜敷設的要求以及電纜的保護和接地要求等,均應符合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
9.1.4.5配電系統(tǒng)
(1)平臺必須采用下列形式的配電系統(tǒng):
①直流:雙線絕緣系統(tǒng);
②單相交流:雙線絕緣系統(tǒng);
③三相交流:三相三線絕緣系統(tǒng)。
(2)配電系統(tǒng)的連接要求、重要設備的供電、電壓和頻率、配電系統(tǒng)和線路保護等,應滿足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
9.1.4.6照明系統(tǒng)
(1)照明供電線路必須由專用的變壓器、配電盤和供電分電箱供電。
(2)照明燈具和照明控制開關的材料、性能、結構、安裝保護措施以及照度水準應滿足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
9.1.4.7電伴熱設施和電加熱設備
(1)對工藝設備與系統(tǒng)、公用設施的電伴熱一般應采用電伴熱帶。在存在腐蝕性氣體或介質的條件下,電伴熱帶的絕緣層應有適合于該區(qū)域的抗腐蝕性能。電伴熱帶應設有漏電流的檢測、控制和保護裝置。
(2)電加熱設備應具有適合于該設備中被加熱介質要求的抗腐蝕外殼以及當溫度超過限定值時能自動將電源切斷的控制與保護設備。電壓在380v以下的電加熱設備的絕緣電阻不應低于0.5兆歐。
(3)電伴熱和電加熱設備的防護要求和防爆等級必須滿足所在處所的要求。
9.1.4.8蓄電池組
(1)蓄電池組的自動放電裝置,應使蓄電池不論是否在充電,均能隨時自動向應急電路供電。
(2)蓄電池組應配備適當的充電設備,并應考慮蓄電池及充電設備的保護。
9.1.4.9電纜托架
對于動力電纜、控制電纜中的主干電纜應設置電纜托架,動力和控制電纜以及高壓和低壓電纜不能放在同一電纜托架上。電纜托架應有可靠的電氣連結及接地。
9.1.4.10防腐蝕
要通過選擇適當的材料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使電氣設備的腐蝕減至最小。
第二節(jié) 主電源
9.2.1主電源包括發(fā)電機組和配電裝置。發(fā)電機組的臺數和容量,應能在其中最大容量的一臺發(fā)電機損壞或停止工作時,仍能保證本章第一節(jié)9.1.3.1(1)的用電需要。
9.2.2若變壓器或變流器是主電源的組成部分,其臺數和容量應保證本章第一節(jié)9.1.3(1)中的用電需要。
第三節(jié) 應急電源
9.3.1平臺上應設有獨立的應急電源。
9.3.2應急電源可由下列三者中的部分或全部組成:
9.3.2.1柴油機發(fā)電機組(簡稱應急發(fā)電機);
9.3.2.2蓄電池組;
9.3.2.3交流不間斷電源。
9.3.3應急電源的供電要求
9.3.3.1應急發(fā)電機應在主電源供電失效的情況下,確保在45s之內自動啟動和供電。應急發(fā)電機的容量應能滿足由其供電的應急負荷的要求。該機組應有獨立的冷卻裝置和燃油供給系統(tǒng)。
9.3.3.2蓄電池組應能在主電源供電失效情況下自動供電,保證在規(guī)定的供電時間無需再充電就能供給由其供電的所有應急負載正常用電,在整個供電時間內使電壓保持在額定值±12%的范圍內。
9.3.3.3交流不間斷電源應能在主電源供電失效時立即不間斷地接替供電。交流不間斷電源的容量應保證在規(guī)定供電時間內,供電由其供電的應急負載的要求,其電壓和頻率的變化應符合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
9.3.4應急電源的供電范圍和供電時間
應急電源至少能同時為下列設備在下列規(guī)定的時間內供電:
9.3.4.1應急照明
下列各處所的應急照明應供電18h:
(1)所有救生艇、救生筏、耐火救生艇等救生設備的登乘處,以及通向這些處所有關的通道、梯道與甲板等處所;
(2)所有生產和生活處所的通道、梯道及出入口;
(3)機器處所和主發(fā)電站及其控制部位;
(4)中央控制室及所有的控制站和所有的機械控制室;
(5)所有平臺作業(yè)的處所和裝有對上述作業(yè)進行控制所必需的機械控制裝置與發(fā)電設備應急關閉裝置所在的處所;
(6)消防員裝備存放的處所;
(7)消防泵處所、噴淋水泵間(如設有時)以及它們的啟動設備處所;
(8)直升機甲板;
(9)所有安裝滅火設備的站、室;
(10)通信及有關應急設備等處所。
9.3.4.2標示平臺的信號燈(包括障礙燈)和聲響信號應供電4山
9.3.4.3對下列設備供電18h:
(1)通信設備;
(2)火災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tǒng)(由應急發(fā)電機組供電);
(3)手動火災報警器的按鈕(火警按鈕)和應急時所需一切內部信號設備;
(4)防噴關閉裝置(如系電力操縱);
(5)消防泵;
(6)由平臺供電的常設潛水設備(如設有時);
(7)中央控制盤及應急關斷盤(由應急發(fā)電機組供電)。
9.3.4.4火災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tǒng)和中央控制盤及應急關斷盤由交流不間斷電源供電,應至少不間斷地供電30min。
9.3.5應急電源的布置
9.3.5.1應急電源和應急配電板的安裝處所,應盡量遠離主發(fā)電機所在的機器處所,并須用A—60級耐火隔壁及甲板將與其相鄰的有火災危險的處所隔開。應急電源應保證在主電站所在處所或其它機器處所發(fā)生火災或其它事故時,不致妨礙其供電。
9.3.5.2安裝應急電源和應急配電板的處所,應易于直接從開敞甲板到達。
9.3.5.3應急發(fā)電機與應急配電板應安裝在同一處所,如果相互之間有妨礙時可以考慮分開設置。
9.3.5.4作為應急電源、交流不間斷電源所用的蓄電池組不可與應急配電板安裝在同一處所。蓄電池間的通風見本《規(guī)則》第七章第九節(jié)。
第四節(jié) 危險區(qū)內的電氣設備及電纜
9.4.1本節(jié)為對安裝在平臺危險區(qū)內的電氣設備和電纜的通用要求。本節(jié)內電氣設備的含義也包括設置在危險區(qū)內的電氣儀表和控制裝置。
9.4.2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選用與安裝
9.4.2.1在任何危險區(qū)域或處所,應避免安裝電氣設備,若無法避免,則應根據需要選用適當的防爆電氣設備。
9.4.2.2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如下:
(1)本質安全型(標志ia);
(2)本質安全型(標志ib);
(3)隔爆型(標志d);
(4)通風、無氣型(標志p);
(5)增安型(標志e)。
9.4.2.3在危險區(qū)內,應按下述規(guī)定選擇電氣設備的防爆形式:
(1)0類危險區(qū)只能選用本質安全型(ia)的電氣設備;
(2)l、2類危險區(qū)應按下表選用:
1類 |
2類 |
通風、充氣型(p) |
增安型(e) |
隔爆型(d) |
通風、充氣型(p) |
本質安全型(ib) |
隔爆型(d) |
本質安全型(ia) |
本質安全型(ib) |
|
本質安全型(ia) |
9.4.3危險區(qū)內的電纜
9.4.3.1若不可避免,在0類危險區(qū)內敷設的電纜必須采用本質安全型設備(ia)要求的適當類型的電纜和本質安全型電路。
9.4.3.2可根據下表選擇敷設于1、2類危險區(qū)內的電纜:
防爆區(qū)內電纜(動力、照明、控制、通信) |
1類危險區(qū) |
2類危險區(qū) |
電纜敷設于帶絲扣的硬金屬導管內 |
О |
О |
MI型(礦物絕緣金屬包皮電纜) |
О |
О |
MC型(有連續(xù)氣密的鋁護套,外面有聚氯乙稀包覆) |
О |
О |
鎧裝船用電纜 |
О |
О |
SNM型(非金屬包皮屏蔽電纜) |
|
О |
MV型(中壓電纜) |
|
О |
TC型、PLTC型(非金屬包皮電纜) |
|
О |
非鎧裝船用電纜 |
|
О |
沒有連續(xù)氣密鋁套的MC型電纜 |
|
О |
9.4.3.3危險區(qū)內電纜敷設的防爆措施:
(1)0類危險區(qū)內不準有接線箱,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應符合本質安全型(ia)設備連接的要求。
(2)在1類危險區(qū)內一般不應有接線箱,若不可避免,則除本質安全型系統(tǒng)外的所有電氣設備的接線箱、分線盒、密封接頭等都必須是防爆型的。
(3)在2類危險區(qū)內,非銷裝電纜或其金屬護套不足以承受機械損傷的電纜應布設在電線托架內。離開電纜托架的電纜應用鋼管、角鐵、槽鋼等加以機械防護。
(4)與本質安全型電路有關的電纜(如銅絲編織或相同屏蔽效能的電纜),只能用于本質安全型電路。敷設電纜時應與非本質安全型電路的電纜分開,其距離至少為50mm。此外,這種電纜只適用于同一個本質安全型系統(tǒng)。
(5)穿過危險區(qū)與危險區(qū)中的設備相連的電力或照明電纜的全部金屬護套應至少在它們的兩端可靠地接地。
(6)危險區(qū)墻壁上穿電纜的孔應以填料分隔、嚴加密封、以防爆炸性混合物進入其它區(qū)域。
9.4.4危險區(qū)內的照明設備
9.4.4.1安裝于危險區(qū)內的照明燈具,應采用符合該區(qū)防爆等級的防爆型燈具。凡用導管安裝的照明燈具,其電纜入口處的導管和導管接頭上均要留有合適尺寸的螺紋。危險區(qū)的照明也可采用隔壁燈照明,其照明窗的結構應是氣密式的,并附有能防止機械損傷的保護柵。
9.4.4.2危險區(qū)照明用的分電箱應設置在非危險區(qū)內。危險區(qū)內的照明開關應采用與其所在危險區(qū)等級相適應的防爆型式。照明燈的開關及保護電器應能分斷全部絕緣極或相,照明燈的控制應首先考慮集中控制。集中控制和各個回路開關,應安裝在安全區(qū)內,最好安裝在該區(qū)的值班室或控制室內。
9.4.4.3在l、2類危險區(qū)內的可攜照明燈具應為:
(1)帶有獨立蓄電池的本質安全型、隔爆型;
(2)或采用空氣驅動器;
(3)不應使用由電纜供電的可攜照明燈具。
9.4.5除本質安全電路以外,供電給可攜式電氣設備的軟電纜或軟線,不應通過危險區(qū)域或處所。
第五節(jié) 接地、避雷及防干擾措施
9.5.1接地
9.5.1.1平臺上除了具有雙重絕緣設備的金屬外殼和為防止軸電流流通的絕緣軸承座以外,其它所有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固定安裝的機械、井架的金屬構件以及直升機甲板均應可靠接地。若不能通過正常構造達到這一要求時,則應采取專門的接地措施。起重機的旋轉部分應與固定部分可靠地電氣連接并接地。
9.5.1.2平臺上輸送油或油氣的管線以及壓縮空氣、二氧化碳和干粉系統(tǒng)中的金屬管線,在它們的每個連接接頭處都要有可靠的電氣連接,并應至少有兩處接地。
9.5.1.3平臺上平行敷設的管道,當它們之間的距離小于100mm時,每隔20m須用金屬導體將它們連接并接地;交叉距離小于100mm時,亦需用金屬導體將其相互連接并接地。
9.5.1.4易燃液體和氣體的輸送管線的頭、尾部及其分管都應可靠接地。
9.5.1.5貯存易燃液體和氣體的貯罐都應接地。容積大于50m3貯罐,沿其直徑不能少于兩處接地。
9.5.1.6平臺上的架空管線進入建筑物時,應將入口的管線接地,并在距管線入口處25m范圍內,應至少重復接地一次。
9.5.2避雷
應按所有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確定平臺上需要避雷的設施和處所,并采取有效的避雷措施。
9.5.3防干擾措施電氣設備、照明裝置、儀表控制裝置和通信設備的安裝及動力電纜、控制電纜、照明電纜及通信電纜的敷設應符合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以防止對儀表控制系統(tǒng)和通信系統(tǒng)的干擾。
第十章 電氣儀表及控制系統(tǒng)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10.1.1平臺上的電氣儀表和控制系統(tǒng)應能保障人員安全、生產正常運行、平臺設施的安全及保護環(huán)境不受污染。控制系統(tǒng)包括中央控制系統(tǒng)、報警系統(tǒng)、井口安全系統(tǒng)、應急關斷系統(tǒng)等。
10.1.2平臺上的電氣儀表和控制裝置應適用于含鹽霧及高濕度的海洋環(huán)境。露天使用的儀表和控制裝置必須具有符合使用環(huán)境的防護等級。
10.1.3所有的電氣儀表須有合格的出廠證書,安裝于危險區(qū)的電氣儀表和控制系統(tǒng)應有由有資格單位頒發(fā)的符合安裝處所要求的防爆等級證書。平臺作業(yè)者可根據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及電氣、儀表及控制裝置的重要性確定需做出廠前試驗的裝置,但控制系統(tǒng)應按本章第五節(jié)10.5.10的要求進行試驗。
第二節(jié) 危險區(qū)內的電氣儀表和控制裝置
按本《規(guī)則》第九章第四節(jié)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節(jié) 報警系統(tǒng)
10.3.1取警系統(tǒng)包括平臺生產工藝及公用系統(tǒng)監(jiān)測報警裝置和火災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其報警盤分別設于中央控制室內的中央控制盤和火災盤上。
10.3.2報警盤應包括邏輯組件、閃光報警器、聲報警器和電源裝置。報警盤的前面板應配置燈試驗按鈕、復位和確認按鈕。
10.3.3報警器的電源裝置應有足夠的容量,能為所有的報警點(包括備用報警點)的報警供電。供電系統(tǒng)應符合本章第七節(jié)有關規(guī)定。
10.3.4對報警檢測和探測輸入部分的要求
10.3.4.1安裝在危險區(qū)內的檢測裝置和探測裝置必須符合該危險區(qū)的防爆要求。
10.3.4.2各種現場檢測開關在設備正常生產時應呈閉合狀態(tài),而在報警時呈打開狀態(tài)。各種火災與可燃氣體探測器應始終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10.3.4.3報警線路應與大地絕緣。
10.3.5生產工藝和公用系統(tǒng)報警盤應具有如下功能:
10.3.5.1非正常狀態(tài)的第一事故聲、光報警;
10.3.5.2非正常狀態(tài)的接續(xù)聲、光報警;
10.3.5.3第一事故報警和接續(xù)報警的確認,事故起源點的區(qū)分和記錄;
10.3.5.4報警復位,音咱和閃光報警停止;
10.3.5.5燈試驗和功能試驗。
10.3.6火災與可燃氣體報警盤應有如下功能:
l0.3.6.1可燃氣體濃度預報警和關斷報警,
10.3.6.2煙霧危險限定值報警;
10.3.6.3熱危險限定值報警;
10.3.6.4火災(紫外線)報警;
10.3.6.5自檢和故障報警;
10.3.6.6上述報警的確認;
10.3.6.7報警復位,音響及閃光報警停止;
10.3.6.8燈試驗和功能試驗。
第四節(jié) 井口安全控制系統(tǒng)
10.4.1井口安全控制系統(tǒng)包括井口控制盤,控制管線和在井口甲板和其上下甲板的適當地點設置的手動應急關斷開關閥,井口控制盤應設在井口區(qū)的敞開環(huán)境中。
10.4.2井口控制盤應具有監(jiān)測、控制井口區(qū)所有主安全閥、翼安全閥和井下安全閥的功能,其液壓系統(tǒng)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七章第八節(jié)有關規(guī)定。
10.4.3與井口控制盤有關的自動與手動控制裝置如下:
10.4.3.1井口出油管線上的高、低壓開關;
10.4.3.2井口控制盤上的主、翼安全閥及井下安全閥控制開關;
10.4.3.3井口區(qū)設置的易熔塞控制回路;
10.4.3.4接受生產、火災、最終關斷信號的井口控制盤接口裝置(繼電器或電磁閥等)。
10.4.4井口控制盤應能向中央控制盤傳送如下報警和緊急關斷信號:
10.4.4.1液壓控制回路低壓報警;
10.4.4.2易熔塞回路動作報警;
10.4.4.3手動控制回路動作報警;
10.4.4.4井口出油管線高低壓開關報警;
10.4.4.5單井井口關斷報警;
10.4.4.6井口總關斷報警;
10.4.4.7其它與井口安全和控制系統(tǒng)有關的重要狀態(tài)參數的報警。
10.4.5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井口控制盤應具有特定氣動和液動邏輯控制回路和延時回路,以保證井口安全閥能按預定的順序開啟和關斷。
10.4.6在出現任何一種關斷后,主、翼安全閥和井下安全閥都不應具有自動開啟的功能,而應保持關斷狀態(tài)。只有在確認故障排除后,才能由人工在中央控制盤或井口控制盤有關裝置上進行關斷復位,然后逐一打開井口和井下安全閥。
第五節(jié) 應急關斷系統(tǒng)
10.5.1應急關斷系統(tǒng)應至少包括以下部分:
10.5.1.1應急關斷控制盤(設在控制室內);
10.5.1.2手動應急關斷啟動開關或閥門;
10.5.1.3安裝在重要工藝設備和公用設備上,在異常情況下能發(fā)出關斷信號的自動檢測開關;
10.5.1.4火災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10.5.1.5信號轉換及各種執(zhí)行機構、電磁閥、關斷閥等。
10.5.2手動應急關斷啟動開關或閥門應設置在直升機甲板、救生艇登乘處所、居住處所的逃生口和平臺間的棧橋入口、進口區(qū)附近等關鍵地點。
10.5.3應急關斷信號應由一次儀表直接給出,并直接傳到各執(zhí)行裝置。
l0.5.4應嚴格、合理地設計應急關斷系統(tǒng)的關斷級別,使之既能保障人員和設備的安全又可避免不必要的大范圍的關斷。
10.5.5推薦采用以下幾個關斷級別及相應的關斷內容,但平臺作業(yè)者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關斷級別及其相應的關斷內容。
10.5.5.1操作關斷
可關斷單臺設備或單系列設備。操作關斷可由自動關斷或手動開關實現。
10.5.5.2生產關斷
可關斷井口采油樹的主閥、翼閥,關閉生產系列中的所有設備,關閉原油外輸管線。生產關斷可由生產系統(tǒng)自動關斷、儀表氣壓過低信號、海底管線壓力過低信號、生產管線壓力過高信號、供電系統(tǒng)故障信號以及全部井口翼閥關閉信號等實現。
l0.5.5.3火災關斷可由井口易熔塞回路檢測到的火情直接導致平臺的火災關斷,或由火災與可燃氣體探測器探測到的異常情況自動地或經人工確認后手動地啟動火災關斷。
火災關斷應導致:生產關斷,關閉所有的井上安全閥、打開泄壓閥、關閉井下安全閥。但消防設施、通信設備、直升機甲板邊界燈、障礙燈、霧笛、應急照明及發(fā)電和供電設備應保持工作狀態(tài)。
10.5.5.4最終關斷
在遇有不可抗拒的情況時,人員撤離平臺前,應執(zhí)行最終關斷。執(zhí)行最終關斷后,除標示平臺的信號燈(包括障礙燈)和聲響信號應供電4d外,火災關斷中應該關斷的和其它運行的設備應全部關斷。
10.5.6應急關斷系統(tǒng)的設計應為保安型設計,應不受電磁干擾。
10.5.7位于平臺各關鍵點的手動應急關斷開關應配以清楚的標記和防止誤操作的外殼。
10.5.8應急關斷系統(tǒng)的電纜的選用應按本《規(guī)則》第九章有關條款執(zhí)行,其敷設路徑應盡可能遠離各種危險源。
應急關斷系統(tǒng)電纜的接線端子應單獨設置,如與其它接線端子安裝在一起時,則應有明顯的識別標志。
10.5.9應急關斷控制盤應有手動復位裝置和關斷信號旁路開關。
10.5.10對控制系統(tǒng)應進行以下試驗:
10.5.10.1出廠試驗
承制廠家應對其產品進行嚴格的試驗,逐一確認回路之間的相互關系并逐一確認各個邏輯功能。試驗合格證應得到發(fā)證檢驗機構的認可。
10.5.10.2重復試驗
設備到貨并安裝好后,應對出廠試驗中作過的部分進行再次試驗確認。
10.5.10.3最終試驗
海上試運轉中,應對控制系統(tǒng)各部分進行最終確認試驗。試驗完成后應作出由發(fā)證檢驗機構簽署的試驗報告。
第六節(jié) 控制電纜
按本《規(guī)則》第九章第一節(jié)和第四節(jié)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節(jié) 電 源
10.7.1儀表及控制系統(tǒng)、應急關斷系統(tǒng)火災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tǒng)應由兩路獨立電源供電。正常情況下,由電源供電,當主電源失效時,由應急電源不問斷地供電(使用交流不間斷供電電源)。
10.7.2不間斷電源的容量、電壓和頻率應滿足在應急供電時對儀表控制系統(tǒng)、火災和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tǒng)及應急關斷系統(tǒng)供電要求,并應保證至少供電30min。
第八節(jié) 接 地
l0.8.1電氣儀表系統(tǒng)的接地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九章第五節(jié)有關規(guī)定。
10.8.2本質安全型儀表電路的接地應與非本質安全型儀表電路的接地分開。
第十一章 生活區(qū)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11.1.1平臺上的生活區(qū)包括辦公室、居住室、餐廳、廚房、娛樂室、醫(yī)務室等。應根據平臺的類型、居住人數及健康、安全需要,配置有關房間及室內設施。
11.1.2生活區(qū)應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11.1.2.1生活區(qū)內應設置必要的保溫絕緣、防火構造及良好的排氣、通風、空調、照明設備,生活區(qū)外圍壁應為鋼質結構。
11.1.2.2生活區(qū)應設置在平臺的安全區(qū)內,并盡可能遠離機器處所和油(氣)生產設施。
11.1.2.3室內一切框架式設施,如書桌、衣柜等,除其表面可用厚度不超過2mm的可燃鑲片外,應完全用不燃材料制成;一切可移動設施,如椅子等,其骨架應由不燃材料制成。若室內鋪設地毯,還應考慮其低播燃性。
11.1.2.4居住室
平臺居住室,每人至少應占有面積3m2,兩床鋪之間至少應有900mm距離,固定床鋪不應多于兩層,住室的凈高應不小于2.3m。
11.1.2.5餐廳、廚房和娛樂室平臺應設有至少一次能供平臺定員中半數人員進餐與娛樂的處所。
11.1.2.6醫(yī)務室
平臺應設置具有基本醫(yī)療拾救條件的醫(yī)務室并應配備急救藥和一付能將傷員抬入直升機的擔架。寒冷地區(qū)平臺醫(yī)務室內應設供救落水人員用的溫水浴盆。
第二節(jié) 通道及出入口
11.2.1平臺生活區(qū)應設置人員通道,各通道的最小凈寬一般不小于1m;生活區(qū)內不允許設置長度超過7m而一端不通的走廓。
11.2.2生活區(qū)每層甲板應根據居住人數、生活和逃生需要至少設置兩個扶梯,扶梯斜度應不陡于50°,梯級高度應不大于250mm,寬度應不小于800mm,梯步板應為防滑型,扶梯兩側應設有安全扶手。
11.2.3生活區(qū)住室的門應向內開;所有通向露天甲板的出入口的門應向外開;餐廳等公共處所的門應向外開或為向兩面開關的活動門。
11.2.4居住室的門上應設有通風口,其設置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三章第二節(jié)13.2.2.2的規(guī)定。
11.2.5生活區(qū)脫險通道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三章第二節(jié)有關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人員安全防護
11.3.1所有無防護的露天甲板區(qū)、走道和甲板開口的邊緣,均應設置可靠的安全防護欄桿。
11.3.2除單獨用作應急逃生的直梯外,所有高度超過6m的直梯應設安全防護籠或其它的安全裝置。
第十二章 直升機甲板設施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12.1.1直升機甲板的尺度應足以包含一個圓圈,其直徑至少等于使用該甲板最大直升機的總長。直升機的總長(OL)為旋翼葉片順直升機縱軸排列時,從主旋翼葉梢到尾旋翼葉梢的距離。
12.1.2直升機甲板應設置在平臺主體結構的最高處或高于主體結構之上。
12.1.3直升機甲板結構的材料、建造、焊接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三章有關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甲板結構設計
12.2.1設計方法
直升機甲板的結構設計應按許用應力法,或采用所用規(guī)范、標準中的其它方法。
12.2.2基本荷載條件
基本荷載條件一般包括:固定荷載、活荷載、風荷載和降落荷載。
12.2.3組合荷載條件
直升機甲板結構應至少按下列組合荷載條件設計:
12.2.3.1固定荷載加活荷載。
12.2.3.2固定荷載加設計降落荷載。如果在直升機降落時,甲板可能存在結冰現象,可考慮適當的活荷載。
12.2.3.3固定荷載加活荷載加風荷載。
12.2.4甲板板的設計
應校核在直升機降落時對甲板板產生的剪切應力,校核方法可采用塑性設計法。用于計算剪切應力的直升機起落架的接觸面積應按直升機制造廠資料或平臺作業(yè)者認可的資料取值。
12.2.5施工期的結構分析
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三章第九節(jié)和第五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直升機甲板的布置要求
12.3.1直升機甲板應至少在210°的抵離扇形區(qū)內無障礙物,且扇形區(qū)應與本章第一節(jié)12.1.1所述的圓相圖直升機甲板交。從上述圓周起,在抵離扇形區(qū)以外的直升機總長度的1/3范圍內障礙物不得高于直升機甲板平面以上直升機總長度的1/20。
12.3.2直升機甲板的四周應布置邊界燈,但其高度不應超過該甲板平面以上150mm。必要的超高突出物應設置在210°扇形區(qū)以外。
12.3.3直升機甲板應有適當的坡度及排水設施,甲板表面應設防滑網。
12.3.4直升機甲板四周應設具有足夠強度的完全網,網的寬度至少為1.5m,其每米直線長度至少應能承受200kg重量。網的外緣高度應不超出甲板平面150mm。
12.3.5直升機甲板應設有足夠的直升機埋頭系留點,其位置、強度和構造應適應于系牢停在降落區(qū)的直升機。
12.3.6在直升機甲板附近無氣流干擾和易于被飛行員看到的位置應設有氣象部門規(guī)定的風向袋及風向袋照明裝置,同時還應設置計測風向、風速的儀器設備。這些儀器的感受部分,應安裝在開闊且元氣流干擾的位置。
12.3.7從生活區(qū)至直升機甲板應設有兩個盡可能遠離的通道。從生活區(qū)至直升機甲板不應經鉆井區(qū)和生產區(qū)。
12.3.8設有加油裝置的直升機甲板,應設有加油箱的應急拋放裝置,其布置和技術要求應符合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規(guī)定。
第四節(jié) 邊界燈及照明
12.4.1直升機甲板應設置甲板降落區(qū)的邊界燈及照明燈。
12.4.2直升機甲板的四周應裝設在降落區(qū)上空全方位都可看到的黃、藍相問的邊界燈。燈與燈間距為3m,燈的安裝位置不得低于甲板水平面,也不應高出甲板150mm。
12.4.3有加油設備的直升機甲板,其燈具應是防爆型的,應滿足該處的防爆等級的要求。
12.4.4直升機甲板上的燈必須采用能耐直升機降落沖擊振動而不損壞的玻璃罩,燈具應為具有足夠強度的防水保護型。寒冷地區(qū)設置的燈,其燈罩應考慮溫差變化可能導致的破裂。
12.4.5降落區(qū)應設有夜間使用的探照燈,燈的安裝位置和燈光不妨礙飛行員的視線和操作,燈光的亮度應能調節(jié),光束應能照射在降落環(huán)中心,且光源充足無弦光。
第五節(jié) 直升機甲板標志及障礙標志
12.5.1直升機甲板應按其形狀、直升機型號和操作要求以不同顏色做如下標志:
12.5.1.1平臺登記名稱或識別標志應用白色的lm乘lm的文字或數字來表示;
12.5.1.2直升機降落區(qū)的顏色應為深灰色或深綠色,其周圍應清晰地用寬度為0.4m的白漆勾畫;
12.5.1.3直升機降落環(huán)應為黃色,環(huán)寬lm、內徑6m,其內應標有字母H,其高度為4m、寬3m、線寬lm。
12.5.2直升機甲板210°抵離扇形區(qū)界限外的障礙物應設白晝障礙物識別標志,標志用桔紅色和白色交替或紅白交替的條紋箍表示,其寬度不小于0.5m,也不應大于2m。
第六節(jié) 消防設施及安全標示
12.6.1直升機甲板的消防設施和消防用品的配置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四章第四節(jié)和第五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12.6.2在直升機甲板通道上應設置安全標志牌,牌上寫明直升機起降期間有關注意事項。
第七節(jié) 通信導航
按本《規(guī)則》第十七章第二節(jié)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章 防火結構及脫險通道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13.1.1本章用語的定義
13.1.1.1“不燃材料”系指加熱至約750℃時,既不燃燒也不發(fā)出足以造成自燃的易燃蒸發(fā)氣體的材料。除此以外的任何其它材料均為可燃材料。
13.1.1.2“低播燃性”系指材料表面能有效地限制火焰蔓延的性質。
13.1.1.3“鋼或等效材料”,其中等效材料系指任何不燃材料本身,或由于所設隔熱物當經過標準耐火試驗的相應耐火時間后,在結構和完整性上與鋼具有同等性能的材料。
13.1.1.4“標準耐火試驗”系指把要試驗的隔壁或甲板的試樣置于試驗爐內,加溫到相當于下列標準時間—溫度曲線的一種試驗。試樣暴露表面積應不小于4.65m2,其高度(或甲板長度)應不小于2.44m,試樣應盡可能與所設計的結構近似,并在適當位置至少包括一個接頭,標準時間——溫度曲線是連接下列在起始爐溫以上測量的各溫度點的一條光滑曲線。
自開始至滿5min時—556℃
自開始至滿l0min時—659℃
自開始至滿15min時—718℃
自開始至滿30min時—821℃
自開始至滿60min時一925℃
13.1.1.5“A”級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隔壁與甲板所組成的分隔:
(1)應以鋼或其它等效材料制造。
(2)應有適當的防撓加強。
(3)其構造應在1h的標準耐火試驗至結束時,能防止煙及火焰通過。
(4)應用認可的不燃材料隔熱,使在下列時間內,與原始溫度相比較,其背火面的平均溫度增高不超過139℃,且在包括接頭在內的任何一點的溫度增高不超過180℃。“A—60級”60min“A —30級”30min“A—15級”15min“A—0級”0min。
(5)必須按本節(jié)13.1.4“標準耐火試驗”的要求對用于“A”級分隔的隔壁和甲板試樣進行一次性耐火試驗,并取得發(fā)證檢驗機構的認可。
13.1.1.6“B”級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隔壁、甲板、天花板所組成的分隔:
(1)在標準耐火試驗時,其結構能在最初半小時內防止火焰通過。
(2)在下列時間內,與原始溫度相比較,其背火面平均溫度的增高不超過139℃,且包括接頭在內的任何一點溫度的增高不超過225℃?!癇—15級”15min“B—0級”0min。
(3)應以認可的不燃材料制造和裝配“B”級分隔,只要上述材料符合本章的其它要求,不排除使用可燃鑲片。
13.1.1.7“C”級分隔應以認可的不燃材料制成,無須滿足防止煙和火焰通過以及限制溫升的要求。只要上述材料符合本章的要求,可使用可燃鑲片。
13.1.2防火消防布置圖和防火須知
13.1.2.1應在平臺上的指定處所設置防火與消防布置圖。圖上應清楚標明每層甲板的各控制站、“A”級分隔圍蔽的各防火區(qū)域、“B”級分隔圍蔽的各區(qū)域、各危險區(qū)、火災與可燃氣體探測系統(tǒng)、噴淋裝置、消防設備、各房間和甲板等出入通道的細目、通風系統(tǒng)(包括風機控制位置、防火閥位置及服務于每個區(qū)域通風機的識別號碼細目)。
13.1.2.2應將防火要點編印成防火須知手冊,平臺所有人員(包括臨時人員)應人手一冊。平臺上所有消防設備和裝置的保養(yǎng)和操作說明,應妥為保管并便于使用。
第二節(jié) 防火結構及脫險通道
13.2.1防火結構(隔壁和甲板和耐火完整性)
13.2.1.1本節(jié)適用于平臺上鋼質的結構性隔壁、甲板和甲板室。
13.2.1.2經發(fā)證檢驗機構認可,上述鋼質結構也可采用具有與鋼材相同安全等級的其它材料(等效材料)。
13.2.1.3除符合本節(jié)13.2.1和13.2.2中所述的隔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外,其耐火完整性應按表13.2—l和13.2—2來確定。甲板室和居住處所以及支撐居住處所的外伸甲板,其面向轉盤、并在距轉盤中心30m之內的所有外表面,應按“A—60”級標準建造。若鉆機座于可移動式的底座上,30m系指鉆機移至距住房最近的鉆井位置時,距轉盤中心的距離。
13.2.1.4下述要求用于13.2—1和表13.2—2:
(1)表13.2—1和表13.2—2分別用于分隔相鄰處所的隔壁和甲板;
表13.2—1 分隔相鄰處所的隔壁的耐火完整性
處所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⑧ |
⑨ |
⑩ |
11 |
控制站① |
A-0[4] |
A-0 |
A-60 |
A-0 |
A-15 |
A-60 |
A-15 |
A-60 |
A-60 |
* |
A-0 |
走廊② |
|
C |
B-0 |
A-0[2] B-0 |
B-0 |
A-60 |
A-0 |
A-0 |
A-0 |
* |
B-0 |
起居處所③ |
|
|
C |
A-0[2] B-0 |
B-0 |
A-60 |
A-0 |
A-0 |
A-0 |
* |
C |
梯道④ |
|
|
|
A-0[2] B-0 |
A-0[2] B-0 |
A-60 |
A-0 |
A-0 |
A-0 |
* |
A-0[2] B-0 |
失火危險較小的服務處所⑤ |
|
|
|
|
C |
A-60 |
A-0 |
A-0 |
A-0 |
* |
A-0 |
A類機器處所⑥ |
|
|
|
|
|
*[1] |
A-0[1] |
A-0 |
A-60 |
* |
A-0 |
其他機器處所⑦ |
|
|
|
|
|
|
A-0 [1][3] |
A-0 |
A-0 |
* |
A-0 |
危險區(qū)⑧ |
|
|
|
|
|
|
|
— |
A-0 |
— |
A-0 |
失火危險較大的服務處所⑨ |
|
|
|
|
|
|
|
|
A-0[3] |
* |
A-0 |
開敞加板處所⑩ |
|
|
|
|
|
|
|
|
|
— |
* |
盥洗處所和類似處所11 |
|
|
|
|
|
|
|
|
|
|
0 |
表注:①如果裝設應急電源或應急電源部件的處所與裝設主發(fā)電機或主發(fā)電機部件的處所相鄰,則這兩個處所之間的邊界隔壁或甲板應為“A—60”級分隔。
②防火分隔的類則見本章13.2.2.1、13.2.2.3和13.2.2.4
③屬于同一類型,且標有[3]的處所,只有當相鄰處所作不同用途的才要求表中所示等級的隔壁或甲板,例如⑨其中廚房相鄰可不要隔壁,但廚房與油漆間相鄰則要求“A—0”級分隔。
④將無線電室自身隔開的隔壁可以是“8—0”級分隔。
*表示要求鋼質或其他等效材料的分隔,但不要求A級標準,上表中每類圈號內的數字是指表內相應的“列”和“行”。
表13.2—2 分隔相鄰處所的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處所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⑧ |
⑨ |
⑩ |
11 |
控制站① |
A-0 |
A-0 |
A-0 |
A-0 |
* |
A-60 |
A-0 |
A-0 |
A-0 |
* |
A-60 |
走廊② |
A-0 |
* |
* |
A-0 |
* |
A-60 |
A-0 |
A-0 |
A-0 |
* |
A-0 |
起居處所③ |
A-60 |
A-0 |
* |
* |
A-0 |
A-60 |
A-0 |
A-0 |
A-0 |
* |
A-0 |
梯道④ |
A-0 |
A-0 |
A-0 |
A-0 |
* |
A-60 |
A-0 |
A-0 |
A-0 |
* |
A-0 |
失火危險較小的服務處所⑤ |
A-15 |
A-0 |
A-0 |
A-0 |
A-60 |
A-60 |
A-0 |
A-0 |
A-0 |
* |
A-0 |
A類機器處所⑥ |
A-60 |
A-60 |
A-60 |
A-60 |
A-0 |
*[1] |
A-60 |
A-60 |
A-60 |
* |
A-0 |
其他機器處所⑦ |
A-15 |
A-0 |
A-0 |
A-0 |
A-0 |
A-0[1] |
*[1] |
A-0 |
A-0 |
* |
A-0 |
危險區(qū)⑧ |
A-60 |
A-0 |
A-0 |
A-0 |
A-0 |
A-60 |
A-0 |
A-0 |
A-0 |
— |
A-0 |
失火危險較大的服務處所⑨ |
A-60 |
A-0 |
A-0 |
A-0 |
A-0 |
A-0 |
A-0 |
A-0 |
A-0[3] |
* |
A-0 |
開敞加板處所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盥洗處所和類似處所11 |
A-0 |
A-0 |
* |
A-0 |
* |
A-0 |
A-0 |
A-0 |
A-0 |
* |
* |
(2)為了確定應用于相鄰處所界面的相應的耐火完整性,這些處所按其失火危險程度分為下列的①到類,每一類前邊括號內的數字系指表中相應的行或列數。
①控制站
系指設有下列設備的處所:
無線電通信設備、應急電源、中央控制盤、應急關斷控制盤、火災盤、集中式的固定消防系統(tǒng)。
②走廓
系指走廓和門廳。
③起居處所
系指公共處所(大廳、餐廳、休息室以及類似用途的固定圍壁處所)、住室、辦公室、醫(yī)務室、娛樂室及類似處所。
④梯道
系指內部梯道、升降機(完全設在“A”類或其它機器處所內部者除外)以及梯道的圍壁。僅在一層甲板設有圍壁的梯道,應作為與之沒有防火門隔開的處所的一部分。
⑤失火危險較小的服務處所
系指干燥室、洗衣間和沒有儲藏易燃材料的櫥柜和儲藏室。
⑥“A”類機器處所
系指裝有下列設備的處所和通往這些處所的圍壁通道:
合計總輸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內燃機或任何燃油鍋爐或燃油裝置。
⑦其它機器處所
系指裝有下述設備的處所和通往這些處所的通道:蒸汽機和內燃機,發(fā)電機和其它主要電氣設備、冷凍機、通風和空調機及類似處所。
⑧危險區(qū)系指按本《規(guī)則》第二章第三節(jié)2.3.6、2.3.7規(guī)定的區(qū)域。
⑨失火危險較大的處所系指儲藏易燃材料的櫥柜、儲藏室和工作處所、廚房、帶有烹調設備的配餐室、油漆間以及不屬于“A”類機器處所和其它機器處所組成部分的修理間。
工作處所系指裝有與鉆井或油(氣)生產有關的設備的開敞或封閉處所。
⑩開敞甲板
系指露天甲板處所,但不包括危險區(qū)在內。
11盥洗處所和類似處所
系指共用的盥洗設施,如淋浴室、洗澡間、衛(wèi)生間等,以及無烹調設備的隔開的配餐室。服務于一個處所且僅從該處所進出的衛(wèi)生設施,應看作是其所在處所的一部分。
13.2.1.5與有關甲板或隔壁相連的連續(xù)“B”級天花板或襯板,可以認為全部或部分地起到分隔所要求的絕緣性和完整性作用。
13.2.1.6在確認結構的防火詳圖時,應考慮所要求的絕緣層在交接點和終止點導熱的危險。
13.2.1.7窗應為永閉型的,但經發(fā)證檢驗機構同意,可允許危險區(qū)以外的窗為開啟式的。
13.2.1.8上層建筑和甲板室的外部門應符合“A—0”級耐火完整性的要求,盡可能做成自閉式的。其它門的阻火性能應盡可能與其安裝處的隔壁等效。
13.2.2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的保護
13.2.2.1一切要求為“B”級分隔的隔壁應從一層甲板延至另一層甲板,并橫延至其它限界面;但在隔壁的兩側裝有連續(xù)的“B”級天花板或襯板時,則此種隔壁可終止于連續(xù)的天花板或襯板。
13.2.2.2走廊隔壁上的一切門和門框,應為不燃材料,其防火完整性應與該隔壁相等。沿走廊隔壁的住室、公共處所、辦公室和衛(wèi)生處所的門,可允許在其下部開通風口,其總凈面積不得超過0.05m2,此口處應沒有不燃材料制成的格柵。在構成梯道間的分隔上面的門不應有這種開口。
13.2.2.3除經發(fā)證檢驗機構同意可使用其它等效材料者外,一切梯道應為鋼質結構。穿越一層以上甲板的梯道和載人升降機通道應用“A”級分隔環(huán)圍,并應在其一切開口處設置自閉式門,該門上不應設有背鉤,如背鉤帶有遙控釋放裝置也可使用。
13.2.2.4僅穿過一層甲板的梯道,應至少在其中一層用“A”級或“B”級隔壁和自閉式門保護,以便限制火焰從一層向另外一層迅速擴展。自閉的門不應設門背鉤。
13.2.2.5封閉在天花板或襯板后面的空間,應以安裝緊密的且間距不超過14m的擋風條隔開。
13.2.2.6除冷凍間的絕緣外,絕緣材料、隔壁、襯板、天花板、管子和通風管道的絕緣材料應為不燃材料。冷藏系統(tǒng)管件的絕緣層和與絕緣材料一起使用的防潮層和粘結劑則不必為不燃材料,但使用應限制在最低數量,并且它們的外露表面應具有低播燃性。在油類產品可能滲透的處所,隔熱物的表面應是不透油的或不透油氣的。
13.2.2.7構架,包括地腳及隔壁的連接件、襯板、天花板和擋風條應為不燃材料。
13.2.2.8走廊和梯道環(huán)圍內的所有外露表面,以及在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內隱蔽或不易到達處表面,應具有低播燃性。在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天花板和外露表面,也應具有低播燃性。
13.2.2.9隔壁、襯板和天花板,可以裝有可燃的鑲片,但此種鑲片的厚度不得超過2mm。但在走廊、梯道環(huán)圍和控制站內鑲片的厚度不得超過1.5mm。然而若鑲片的熱值低于45mJ/m2時則不論這種鑲片厚度如何都可使用。
13.2.2.10用于外露的內部表面上的油漆、清漆及其它表面涂料,應具有不會造成失火危險的性質,并應不致產生過量的煙。
13.2.2.11甲板敷料應為不易著火的或在高溫下不致產生有毒氣體或爆炸危險的認可材料。
13.2.2.12通風管道應用不燃材料制成,但若其長度不超過2m,橫截面積不超過0.02m2的短管道,如符合下列條件,則不需使用不燃材料:
(1)這些管道是用經發(fā)證檢驗機構同意的具有低著火危險的材料制成;
(2)這些管道只用于通風裝置的末端;
(3)從穿越“A”或“B”級分隔(包括“B”級連續(xù)天花板)處沿著管道量起,在距離小于600mm以內,不應安裝這種短管。
13.2.2.13若通風管道通過“A”級隔壁和甲板的凈截面積超過0.02m2,除非通過隔壁或甲板的管道在通過甲板或隔壁的鄰近處為鋼質,否則其開口應裝有鋼質套管。這里的管道和套管應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的壁厚至少為3mm,長度至少為900mm,當通過隔壁時,最好在隔壁的兩側各為450mm。管道或裝在這些管道上的套管應有防火絕緣層,該絕緣層應至少同管道通過的隔壁或甲板的耐火完整性一樣。經發(fā)證檢驗機構同意,也可以設有等效的貫穿保護。
(2)凈橫截面積超過0.075m2的管道,除用于危險區(qū)者外,應設置防火閥并應符合本款(1)的要求。防火閥應能自動操縱,也能在隔壁或甲板的兩側人工關閉。防火閥上應裝有指示器,以指明其是否打開或關閉。但如管道只通過由“A”級分隔包圍的處所,而該處所又不使用該管道時,只要那些管道與其穿過的分隔具有同樣的耐火完整性,則無需設置防火閥。經發(fā)證檢驗機構同意,防火閥也可僅從分隔一側操作。
13.2.2.14“A”類機器處所、廚房和危險區(qū)域的通風管道,均不得通過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但“A”類機器處所和廚房的通風管道,滿足下列要求者可以通過:
(1)通風管道為鋼質,如其寬度為300mn及其以下時,所用鋼板厚度至少為3mm;如其寬度為760mm及其以上時,所用鋼板厚度至少為5mm;如通風管道的寬度或直徑在300mm至760mm之間,其所用鋼板的厚度按內插法求得;
(2)在接近穿過限界面處設自動關閉防火閥;
(3)從機器處所、廚房到每一防火閥以外至少5m處絕緣到“A—60”級標準;或者
(4)通風管道應為鋼質并符合本條(1)的規(guī)定;
(5)貫穿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或控制站的通風管道均絕緣至“A—60”級標準。
13.2.2.15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或控制站的通風管道均不應通過“A”類機器處所、廚房和危險區(qū)域。但通風管道滿足下列要求者可通過“A”類機器處所和廚房。
(1)通過“A”類機器處所或廚房的通風管道應以鋼制造,并符合上述13.2.2.15(1)的規(guī)定;
(2)在接近所穿過的限界面處設有自動防火閥;
(3)保持機器處所或廚房在貫穿處的完整性;或者
(4)穿過“A”類機器處所、廚房的管道應以鋼制造,并符合本節(jié)13.2.2.14(1)的規(guī)定;
(5)在機器處所、廚房內絕緣至“A—60”級標準。
13.2.2.16通過“B”級隔壁的凈橫截面積超過0.02m2的通風管道,除非管道為鋼質,否則應裝有長度為900mm的鋼質套管,該套管應在隔壁的兩側各為450mm。
13.2.2.17廚房爐灶的排煙管道,在其通過起居處所或內含可燃材料的處所時,應具有與“A”級分隔相等的耐火完整性。每一排煙管應設有:
(1)一個易于拆下清潔的集油器;
(2)一個防火閥,位于管道的下端;
(3)能在廚房內操縱的關閉抽風機的裝置;
(4)在管道內進行滅火用的固定設施。
13.2.2.18所有通風系統(tǒng)的主要進氣口和排氣口應能在通風處所的外邊進行關閉。
13.2.2.19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控制站及機器處所和危險處所的動力通風,均應能從其服務的處所外面易于到達的位置將其停止,此位置在其服務的處所失火時應不易被切斷。機器處所和危險處所內動力通風的停止裝置,應同其它處所內通風的停止裝置完全分開。
13.2.2.20面向鉆臺區(qū)域的窗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A—60”級標準建造;或
(2)用水幕加以保護;或
(3)裝設鋼質或等效材料的內蓋。
13.2.2.21起居處所和控制站的通風系統(tǒng)的安排應防止可燃氣體、毒氣或有害氣體或煙氣從周圍區(qū)域侵入。
13.2.3脫險通道
13.2.3.1生活區(qū)脫險通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至少應設有兩個盡可能遠離的便于到達露天甲板和登艇甲板的脫險通道。但在考慮到有關處所的性質和部位以及經常居住或工作的人數后,經發(fā)證檢驗機構同意,可免除其中一個脫險通道;
(2)一般應以鋼質梯道作垂直脫險的通道,但當梯道的安裝不可行時,豎直梯可用作脫險通道;
(3)每個脫險通道應便于通過并且沒有障礙,沿通道的所有出口門應易于開啟。
13.2.3.2甲板上的脫險通道和甲板間的脫險梯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每層甲板至少應設有兩條盡可能遠離的,便于到達登乘救生艇甲板的脫險通道和脫險梯道;
(2)脫險梯道應從頂層甲板依次延伸向下至下層甲板,并與導管架上的脫險梯道相連,直至接近水面的人員著落處;考慮經常工作人員數量和平臺工作性質后,經發(fā)證檢驗機構同意,導管架上的脫險梯道可僅設一條;
(3)脫險梯道應為鋼質固定型,寬度不小于700mm,斜度不大于50°,兩側設有扶手欄桿,梯步板應為防滑型。
13.2.3.3甲板上的封閉機器處所一般應設兩個向外開的門,并至少有兩條與甲板脫險通道相通的脫險通道。但考慮到該處所的性質和部位以及經常工作人數后,經發(fā)證檢驗機構同意,可免除其中的一個門和一條通道。
必要時還應設置符合本節(jié)13.2.3.1(2)規(guī)定的甲板間脫險梯道。
13.2.3.4脫險通道應有明顯的標志。
13.2.3.5升降機不應作為逃生措施之一。
13.2.3.6平臺布置時應考慮在鉆井甲板和油(氣)生產區(qū)失火情況下,盡可能有一個到登船位置和救生艇處的脫險通道可免于受到火的熱幅射危害。
第三節(jié) 承載結構防火
暴露在火災中,一旦垮塌斷裂使火災危險性升級的結構,應考慮結構防火措施。
第十四章 火災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tǒng)及消防系統(tǒng)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14.1.1本章所規(guī)定的火災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tǒng)、消防系統(tǒng)中的所有設備和裝置必須得到發(fā)證檢驗機構的認同或認可。
14.1.2火災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tǒng)及消防系統(tǒng)應由兩路供電,其中一路應為應急電源。
第二節(jié) 探測報警系統(tǒng)
14.2.1火災與可燃氣體探測器設置的地點、數量、探測器的規(guī)格種類必須能保證對所有可能發(fā)生火災和泄漏可燃氣體的地方進行連續(xù)監(jiān)測。
14.2.2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tǒng)
14.2.2.1可燃氣體探測器應安裝在危險區(qū)及通風和助燃空氣的入口處;探測器應分別安裝在適當的位置上以保證能探測到輕于空氣和重于空氣的可燃氣體并保證其工作不受環(huán)境的影響。
14.2.2.2當探測到的可燃性氣體,其濃度達到爆炸下限的20%時,應在中央控制室的火災盤上進行連續(xù)的聲、光報警;濃度達到爆炸下限的50%時進行聲、光報警和相應的關斷,并在火災盤上顯示出事故發(fā)生的位置。
14.2.2.3平臺還應配備手提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14.2.3火災探測報警系統(tǒng)
14.2.3.1在生活區(qū)和生產區(qū)應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規(guī)定安裝熱探測器、煙探測器或火災(紫外線)探測器,易熔塞回路以及早地探測到火災,并在火災盤上和火災現場進行報警,同時能自動或手動進行相應的關斷,以切斷火災區(qū)域的油氣流和該區(qū)域的通風系統(tǒng)和電源以及停止火災區(qū)域機器設備的運轉及燃油供應(不包括應急電源及消防泵)。
14.2.3.2平臺上還應設有手動火災報警裝置,其安裝地點應在人們易于到達的地方和脫險通道的關鍵部位。
14.2.4火災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tǒng)應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標定試驗。該系統(tǒng)尚應能在火災盤上進行自檢和故障報警。
14.2.5通過廣播系統(tǒng)的報警,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七章第二節(jié)17.2.2.4的規(guī)定。
14.2.6報警系統(tǒng)還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章第三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固定滅火系統(tǒng)
14.3.1平臺上應根據消防防護處所的具體情況,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有選擇地裝設水消防系統(tǒng)、泡沫滅火系統(tǒng)、鹵化物滅火系統(tǒng)、二氧化碳滅火系統(tǒng)、干粉滅火系統(tǒng)等固定滅火系統(tǒng)。
14.3.2水消防系統(tǒng)
水消防系統(tǒng)由消防泵、消防總管、消火栓、消防水帶和消防水槍(或炮式噴射器)等組成。在寒冷地區(qū),水消防系統(tǒng)中經常充水的管線或設施應采取防凍措施。
14.3.2.1消防泵
(1)平臺至少須配備兩臺由不同動力源驅動的消防泵,在特殊情況下,經發(fā)證檢驗機構同意,其中一臺可兼作海水泵。每臺泵的排量應能滿足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劃分的消防防護區(qū)中的任何一個防護區(qū)一次火災所需的100%的水量,并隨時可用。若設置柴油機驅動的消防泵,應設柴油機的就地起動和遙控起動裝置。
(2)消防泵的布置應能直接將海水抽入固定消防總管。高吸頭平臺,可以安裝中間水罐及增壓泵。這些泵的海水吸入口和動力源的布置應保證在任何一個處所失火時,不致使所要求的兩臺泵都失去作用。
(3)每臺泵的壓力應保證從任何兩個口徑為19mm的水槍噴水時,相應消火栓能保持350kPa的壓力。如安裝泡沫系統(tǒng),則泵至少還應使泡沫系統(tǒng)保持700KPa的壓力。
(4)如泵位于通常無人管理的處所,則該泵應設自動啟動裝置,與該泵相連的進出口管線應設遙控閥門。
(5)與消防總管連接的泵,若其壓力可能超過消防總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帶的設計壓力,則應設溢流閥。
14.3.2.2消防總管
平臺應設固定的消防總管,其輸水量及管內壓力應保證由它供水的所有設備安全而有效地工作;消防總管不得有與消防無關的連接。
14.3.2.3消火栓及消防水帶每層甲板應在較為安全的地點至少設置兩個消火栓,每一消火栓應配備一條長度不大于20m的消防水帶。
14.3.2.4消防水槍
每一消防水帶應配一噴水、噴霧兩用的消防水槍。消防水槍的標準口徑為13mm、16mm、19mm三種。起居及服務處所一般用13mm消防水槍,開敞處所可使用較大口徑的消防水槍。消防水槍、消防水帶應與消火栓存放在同一部位的專用箱內。
14.3.2.5國際通岸接頭
平臺上至少應配備一個符合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中規(guī)定的國際通岸接頭。
14.3.2.6水噴淋系統(tǒng)
應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平臺上需要噴淋的設備。需要噴淋設備的集中區(qū)域應在人員易于到達的安全處所設置一個噴淋控制站。應按所用的規(guī)范、標準確定噴淋強度。
14.3.2.7水幕系統(tǒng)
輸油平臺可考慮裝設一個固定式水幕系統(tǒng)進行保護,其有效保護范圍為:長度為輸油平臺的最大長度,高度應大于輸油管的高度。
14.3.3泡沫滅火系統(tǒng)
14.3.3.1平臺上的石油生產、處理、儲存、輸送設施可裝設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tǒng),或根據具體情況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tǒng)。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tǒng)的主控制站應布置在被保護區(qū)域以外的安全地點。
14.3.3.2泡沫濃縮液(AFFF)與水按3:97的比例混合,泡沫膨脹率(產生的泡沫體積與濃縮液和水混合體積之比)一般不應大于12:1。
14.3.3.3應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確定泡沫混合液供給速率和供給時間。
14.3.3.4應根據使用處所的面積和特性選用炮式噴射器、泡沫噴槍和泡沫發(fā)生器來供送所需的泡沫。在寒冷地區(qū)使用的泡沫液貯罐應有防凍措施。
14.3.4鹵化物滅火系統(tǒng)
14.3.4.1鹵化物滅火劑容器一般應存放于被保護處所之外(130l滅火劑容器可以存放在被保護處所內)。
14.3.4.2鹵化物滅火系統(tǒng)應能以手動和自動兩種方式釋放,其管路和噴咀應能在20s內將所需的滅火劑噴入被保護處所。應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確定鹵化物滅火劑用量。
14.3.4.3鹵化物滅火系統(tǒng)應設聲、光報警裝置及滅火劑釋放延時裝置,報警后應延時10—60s(可調)釋放滅火劑,以便操作人員安全撤離。
14.3.5二氧化碳滅火系統(tǒng)
14.3.5.1在適宜用氣體滅火劑保護的處所也可采用二氧化碳滅火系統(tǒng)。二氧化碳站應位于被保護處所之外的安全處所。該系統(tǒng)的控制裝置應位于易于接近且不致為受保護處所的火災所隔斷的地方。
14.3.5.2該系統(tǒng)的被保護處所應設有聲、光報警裝置及釋放延時裝置。
14.3.5.3應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確定二氧化碳滅火劑的用量。
14.3.6干粉滅火系統(tǒng)
14.3.6.1干粉滅火系統(tǒng)應能在30s內將干粉滅火劑釋放到被保護處所,其釋放裝置應有自動的手動兩種方式。
14.3.6.2應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確定干粉滅火劑用量。
第四節(jié) 直升機甲板的消防設施
14.4.1應在通往直升機甲板的通道附近配備和存放;
14.4.1.1總容量不少于45kg的干粉滅火機;
14.4.1.2總容量不少于18kg的二氧化碳滅火機或等效設備;
14.4.1.3至少兩個消火栓,兩個水和泡沫兩用消防水槍和足以噴射到直升機甲板任何部位的消防水帶;
14.4.1.4一套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tǒng),其能力按不少于6L/min·m2配置,噴灑泡沫液時間至少5min,其防護面積為以直升機總長(OL)為直徑的圓面積。
14.4.2經發(fā)證檢驗機構同意,本節(jié)14.4.1.1、14.4.1.2、14.4.1.4中所述設備也可用與之等效的移動式干粉泡沫滅火設備代替,在寒冷地區(qū)對泡沫液應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節(jié) 消防用品
14.5.1消防員裝置
14.5.1.1個人裝備包括:防護服、消防靴和手套、頭盔、有絕緣木柄的消防斧及可連續(xù)使用3h的手提式安全燈一具。
14.5.1.2呼吸器一具。
14.5.1.3平臺和平臺群中的生活平臺應至少配備四套裝有消防員裝置的消防備品柜,根據平臺性質和工作人數經發(fā)證檢驗機構同意,可適當減少配置數量,其設置位置應易于到達并應盡量遠離,其中一個柜應設置于靠近直升機甲板的地方,并應備有一根帶金屬鉤長3m的鉤桿。
14.5.2滅火器的配置
14.5.2.1起居處所
每4人或4人以上的住室應至少配備一個手提式滅火器;每條長度不大于46m的走廊至少應配備一個手提式滅火器。
14.5.2.2服務處所每個廚房應至少配備一個手提式滅火器,每個儲藏室出口附近至少應配備一個手提式滅火器。
14.5.2.3控制站
中央控制室及無線電室的出口附近至少應配備一個手提式滅火器(二氧化碳型)。
14.5.2.4“A”類機器處所
(1)每一鍋爐間內應設置135L泡沫滅火裝置一具,滅火裝置應備有繞在卷筒上的軟管,其長度足以使泡沫噴至鍋爐間的任何部位。鍋爐間的每一生火處所還應配置一個手提式滅火器。
(2)合計總輸出功率等于或大于375kW的內燃機處所應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設置固定式滅火系統(tǒng)。
14.5.2.5其它機器處所
(1)應配置每只容量至少為45L的泡沫滅火器(或等效設備)和手提式滅火器,其數量和布置應符合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規(guī)定。
(2)任何有失火危險的其它機器處所,包括起重機應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設置手提式滅火器具。
14.5.2.6各層生產甲板應根據具體情況配置手提式滅火器,其布置應使從甲板任何一點到達滅火器的步行距離不大于19m。這種滅火器的數量至少為兩具。
第十五章 逃生及救生裝置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15.1.1本章所規(guī)定的逃生和救生裝置應經發(fā)證檢驗機構認可。
15.1.2對平臺逃生和救生裝置的基本要求是:在應急情況下,應立即可用。
15.1.3平臺逃生和救生裝置須經受必要的生產試驗,以確保這些裝置是按已認可的原型設備的同一標準進行制造的。
15.1.4平臺逃生和救生裝置應能在-35℃至65℃的氣溫范圍內存放而不損壞,并應能在-l℃至30℃的水溫范圍內正常使用。還應按所用規(guī)范、標準要求配置反光帶。
15.1.5平臺逃生和救生裝置應標明其適用年限或必須更換的日期。
第二節(jié) 救生艇裝置
15.2.1平臺應配備救生艇裝置,該裝置包括剛性全封閉機動耐火救生艇、吊艇架、起艇機及登乘甲板等。
15.2.1.1救生艇裝置應設置在安全區(qū)內,保證在應急時能安全使用。
15.2.1.2平臺配備的救生艇應能容納其總人數,若平臺總人數超過30人,所配備的救生艇裝置不得少于兩套。
15.2.1.3救生艇的全部額定乘員在登艇后,應能在救生艇內將其降落并釋放到水面上。
15.2.1.4救生硬裝置的存放處所應具有足夠的甲板面積供乘員集合登乘救生艇。其存放處所應盡可能靠近起居和服務處所。
15.2.1.5從起居處所至救生艇裝置的存放處至少應設有盡可能遠離的兩個通道,應急時能保證人員順利登乘。
15.2.1.6救生艇的登乘地點和通往登乘地點的通道、梯道及出口應設足夠的照明和應急照明。
15.2.1.7剛性全封閉機動耐火救生艇的設計、建造和試驗應經發(fā)證檢驗機構認可。
15.2.2起艇機
15.2.2.1平臺救生艇裝置應設動力驅動的起艇機,該起艇機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設有手制動器和自動調節(jié)下降速度的調速制動器;
(2)除設有機動裝置用以回收救生艇外還應配有有效的手動裝置;
(3)應裝有連鎖裝置,當使用手動裝置時能自動切斷電源;
(4)所配備的吊索應是無旋轉、耐腐蝕的鋼絲繩;
(5)設有安全裝置,在救生艇回收到原來位置之前要自動切斷電源。
15.2.3吊艇架
15.2.3.1平臺救生艇裝置應裝設一副獨立的重力式吊艇架。
15.2.3.2吊艇架應有足夠的強度,并應安裝在平臺的強結構上。
15.2.3.3吊艇架應在出廠前進行強度試驗,試驗負荷為最大負荷的兩倍。
15.2.3.4吊艇架裝置安裝于平臺后,應進行救生艇升、降試驗,試驗后吊艇裝置及其附件不得有影響強度的缺陷。
15.2.4平臺群中的生活平臺應配備能容納其總人數的救生艇。平臺群中的其它平臺可按各自實際的最多工做人數和平臺的特點,配置必要的逃生和救生裝置。
第三節(jié) 救助艇
15.3.1平臺群中的生活平臺應配備一艘救助艇。
15.3.2平臺所配備的救助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5.3.2.1可以是剛性的或充氣的,或二者混合結構的;
15.3.2.2長度不小于3.8m,且不大于8.5m;
15.3.2.3除至少能乘坐著的5名乘員外,還應能容納躺著的一名乘員;
15.3.2.4航速應不小于每小時6km,并在此航速下連續(xù)航行4h;
15.3.2.5在波浪中應具有足夠的機動性和操縱性,能從水中營救人員和集結救生筏;
15.3.2.6應設有足夠強度的拖帶設施和50m長足夠強度的拖帶浮索;
15.3.2.7配備足夠的救助艇屬具。
15.3.3若剛性全封閉機動耐火救生艇能滿足對救助艇的要求,經發(fā)證檢驗機構同意,可代替救助艇。
15.3.4救助艇的存放和降落裝置應布置在安全區(qū)內,并能保證在應急情況時,將其迅速地降落到水面上。
第四節(jié) 氣脹式救生筏
15.4.l平臺所配備的氣脹式救生筏應能容納其總人數。
平臺群中的生活平臺應配備能容納其總人數的氣脹式救生筏,平臺群中的其它平臺應按各自實際工作的最多人數和特點配備氣脹式救生筏。
15.4.2平臺配備的氣脹式救生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5.4.2.1設有上下兩層浮胎或其它等效設施,其浮力分隔艙應為雙數,每一分隔艙應設安全閥和止回閥;
15.4.2.2設有頂棚,以保護乘員免受因暴露所引起的傷害;
15.4.2.3當救生筏載足全部額定乘員及屬具在海浪中漂浮時應穩(wěn)定;
15.4.2.4筏底應水密,并應能補充氣體,以隔熱御寒。筏底應設扶正繩,若筏底充氣成型呈翻覆狀態(tài)時,應能由一人將其扶正;
15.4.2.5應設兩個出入口,每個出入口處應有供落水人員登筏的梯子;
15.4.2.6應設有足夠強度的被拖帶裝置;
15.4.2.7應存放在水密且耐用的容器內,充氣時應能將容器內的救生筏自動張開;
15.4.2.8應配備足夠的屬具。
15.4.3氣脹式救生筏應盡可能沿平臺甲板邊緣合理地布置,但其中之一應存放在直升機甲板附近。
15.4.4氣脹式救生筏及其存放容器應存放在剛性固定式筏架上并加以固定,應急時能迅速地將救生筏拋落到水面。
15.4.5氣脹式救生筏的額定乘員應不少于6人,也不得多于25人。
15.4.6氣脹式救生筏的充氣拉索長度應為從其最高存放位置到最低天文潮位水面之間高度的1.5倍,并應至少30m長。
15.4.7應根據救生筏的存放位置,在盡量接近水面的甲板邊緣設置繩梯或其它等效的登乘裝置。
第五節(jié) 救生圈
15.5.1平臺至少應配備8個救生圈,其中兩個應帶自亮浮燈,4個應帶自亮浮燈和自發(fā)煙霧信號。每個帶自亮浮燈和自發(fā)煙霧信號的救生圈應配備一根可浮救生索,可浮救生索的長度應為從救生圈的存放位置至最低天文潮位水面高度的1.5倍,并至少為30m長。
15.5.2平臺群中的生活平臺上至少應配備8個救生圈,其中至少應有6個帶自亮浮燈、自發(fā)煙霧信號和可浮救生索,其長度與本節(jié)15.5.1中的規(guī)定相同。
15.5.3平臺群中的其它平臺至少配備6個救生圈,其中兩個應帶自亮浮燈,兩個應帶自亮浮燈和自發(fā)煙霧信號。每個帶自亮浮燈和自發(fā)煙霧信號的救生圈應配備一根可浮救生索,其長度與本節(jié)15.5.1中的規(guī)定相同。
15.5.4平臺救生圈應沿甲板的邊緣合理地布置。
15.5.5救生圈應存放在人員易于到達的支架上,不得永久固定,應能隨時取用。
第六節(jié) 救生衣
15.6.1平臺應配備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救生衣:
15.6.1.1應以泡沫塑料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應具有足夠的浮力和穩(wěn)性;
15.6.1.2應能反穿,若只能一面穿時,應盡可能防止穿著錯誤;
15.6.1.3無需他人幫助能在60s內穿著完畢;
15.6.1.4穿著者從4.5m高處跳入水中不受傷害,救生衣也不移位或損壞;
15.6.1.5救生衣的浮力分布應使穿著者在靜水中處于筋疲力盡或失去知覺時,能在5s內從任何位置轉動至面部朝上、嘴離水面至少120mm,并使其身驅后仰斜漂與垂線成20°~50°夾角;
15.6.1.6救生衣被火包圍2s后,離開火源應不持續(xù)燃燒;
15.6.1.7每件救生衣應具有哨笛一只,用細繩系牢。
15.6.1.8每件救生衣應配備一只救生衣燈。
15.6.2平臺應配備數量為其總人數150%的救生衣,其中:
15.6.2.1住室內配備100%;
15.6.2.2平臺甲板工作區(qū)內配備40%;
15.6.2.3直升機甲板附近配備l0%。
15.6.3平臺群中的生活平臺應配備數量為其總人數150%的救生衣。救生衣的分布和數量同本節(jié)15.6.2的規(guī)定。平臺群中其它平臺應配備救生衣,其數量與其實際最高工作人數相適應。
15.6.4工作區(qū)內配備的救生衣應存放在干燥、安全的柜內,該柜應位于易到達的地方,并有識別的標記。
15.6.5寒冷地區(qū)的平臺和平臺群上應每人配備一套保溫救生服。保溫救生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5.6.5.1應采用防水材料制成;
15.6.5.2在無他人幫助下,能在2min內拆包并穿好;
15.6.5.3在被火完全包圍2s后,離開火源不致燃燒或繼續(xù)熔化;
15.6.5.4遮蓋除臉部以外包括雙手在內的整個身體,配有永久性附邊的手套者除外;
15.6.5.5從不少于4.5m的高處跳入水中,人員不受傷害、保溫救生服不損壞、不移位,不至有過多的水進入保溫救生服;
15.6.5.6穿著保溫救生服的人員應能爬上爬下直梯,在水中作短距離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
15.6.5.7每件保溫救生服應具有哨笛一只,用細繩系牢;
15.6.5.8保溫救生服應能提供足夠的熱保護,使穿著者在平靜流動的水中,水溫為0℃一2℃之間,經過6h后,體溫降低不得超過2℃。
15.6.5.9穿著者應能在不超過5s內,從臉部朝下姿勢翻轉成臉部朝上姿勢。
第七節(jié) 拋繩設備
15.7.1平臺和平臺群中的生活平臺上,應配備一套拋繩設備。
15.7.2每具拋繩設備應能相當準確地將繩拋射出。每具拋繩設備包括不少于4個拋繩器,每個都能在無風大氣中將繩拋射至少230m遠;每個拋繩器有一根拋射繩,每根繩的破斷張力不少于2kN。拋繩器應備有簡要說明書或說明拋繩器用法的圖解。
15.7.3每套手提式拋繩器包括拋射繩、推進火箭、擊發(fā)引燃器、本體和發(fā)射導向管;每套拋繩槍包括擊發(fā)槍1枝、彈藥5發(fā)、拋射繩及推進火箭各4具。
15.7.4拋繩設備應存放在易于到達的地方,并隨時可用。
第八節(jié) 遇險信號
15.8.1平臺和平臺群中的生活平臺上至少應配備12個紅光降落傘信號。
15.8.2紅光降落傘信號應符合下列要求:
15.8.2.1應裝在防水外殼內,并應配有信號用法的簡要說明或圖解;
15.8.2.2信號使用時發(fā)出明亮的紅光,燃燒時間不少于40s,降落速度不大于5m/s,燃燒時不燒損降落傘或附件。
15.8.3平臺和平臺群中的生活平臺上至少配備2支橙色煙霧信號,該信號應符合下列要求:
15.8.3.1應裝在防水外殼內,并應配有簡明須知或圖解。
15.8.3.2在整個噴出煙霧期間不噴出任何火焰、不會爆炸,在石油覆蓋的水面上應能安全使用;
15.8.3.3在海浪中煙霧應連續(xù),不被海浪淹沒。
15.8.3.4通險信號應存放在易于到達的地方,其附近不得有熱源通過。
第九節(jié) 急救設施
按本《規(guī)則》第十一章第一節(jié)11.1.2.6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章 助航標志與信號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16.1.1平臺助航標志與信號應根據平臺所處海域位置執(zhí)行下列有關規(guī)定和建議:《中國北方海區(qū)石油勘探開發(fā)作業(yè)航政管理暫行規(guī)定》(1987)《中國海區(qū)水上助航標志》(GB4696—84)《國際航標協(xié)會關于在海上構筑物上設置標志的建議》(1984)
16.1.2本節(jié)所要求的助航標志與信號應得到發(fā)證檢驗機構的認可。
第二節(jié) 技術要求
16.2.1燈光及音響信號的通用技術要求
16.2.1.1平臺上應安裝一盞或多盞在夜間顯白色的燈(同步發(fā)光)。燈的結構和安裝位置應保證從任何方向駛近平臺的船舶至少看見一個燈光。
燈的設置高度在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上,不低于6m、不高于30m。這些燈光的閃光特征為莫爾斯信號“U”(··—),最大周期為15s,其視光強度為1400cd,并同步工作。射出光束的垂直分布應保證自平臺近旁至燈光的最大射程都能看見。
16.2.1.2平臺應裝有一個或多個音響信號器,其結構及所在位置應使從任何方向駛近平臺的船舶都可以聽見。音響信號應安裝在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上不低于6m、不高于30m的位置,其聽程至少2n mile,音響節(jié)奏特征符合莫爾斯信號“U”(··—),周期30s。短聲最短持續(xù)時間應為0.75s。
當氣象能見度為2n mile及小于2n mile時,應該自動開動音響信號。若音響信號工作中發(fā)生故障,需由手動音響信號和其它發(fā)聲器具代替。
16.2.2安裝于我國北方海域及南方海域的平臺的燈光信號和音響信號的技術性能規(guī)定為:
16.2.2.1燈光的莫爾斯信號“U”如下:
短明(點) 0.5s
暗 0.5s
短明(點) 0.5s
暗 0.5s
長明(劃) 1.5s
停 8.5s或11.5s
燈光周期 12s或15s
16.2.2.2音響的莫爾斯信號“U”如下:
短鳴 ls
停 1s
短鳴 1s
停 1s
長鳴 3s
長停 23s
周期 30s
16.2.3平臺水平的和垂直的端點應裝設紅色標志燈,其設置應符合航空條件的要求。
16.2.4平臺應在適當位置設黃底黑字的標志牌,文字或號碼高1m。標志牌或用照明,或用反光材料,使之在白天或夜間都能清晰地被看到。
16.2.5平臺群的助航標志與信號在平臺群區(qū)域航行安全可以得到保障的情況下,每一座平臺可以不獨立地安裝所有的燈光和音響信號,其燈光和音響信號應按平臺群的總體助航標志與信號來配置,但配置方案應取得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可。
第三節(jié) 安裝在危險區(qū)內的助航燈及聲號
安裝在危險區(qū)內的助航燈、聲號、電池等以及控制裝置必須是防爆型的,并符合所在處所防爆等級的要求。
第十七章 通信設備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17.1.1平臺及平臺群用的通信設備包括外部通信設備和內部通信設備。
17.1.2平臺及平臺群用的通信設備應經發(fā)證檢驗機驗認可。
第二節(jié) 通信設備的配置
17.2.1外部通信設備的配置
17.2.1.1平臺和平臺群中的一個平臺(下稱通信中心平臺)至少須配備如下外部通信設備:
(1)主用短波發(fā)信機一臺;
(2)主用短波收信機一臺;
(3)備用中波發(fā)信機一臺;
(4)備用中波收信機一臺;
(5)甚高頻調頻無線電話設備一臺;
(6)無線電話遇險頻率值班收信機一臺;
(7)兩臺應急無線電示位標;
(8)兩臺救生艇、筏用手提式應急電臺;
(9)三只救生艇、筏用雙向無線電話對講機。
根據情況可采用組合式設備代替上述(1)、(2)、(3)、(4)所列設備,也可采用其它可靠通信設備如衛(wèi)星通信系統(tǒng)。
17.2.1.2平臺群中除通信中心平臺以外非棧橋連結的平臺(無人駐守作業(yè)平臺除外)應配備本節(jié)17.2.1.1中(5)、(6)、(7)、(8)、(9)所要求通信設備;有棧橋連結并設有救生艇、筏的平臺須配備如本節(jié)17.2.1.1(7)、(8)、(9)所述通信設備各—臺。
17.2.1.3有直升機運輸服務的平臺和平臺群中的通信中心平臺還應:
(1)至少配備一臺甚高頻調幅無線電話設備;
(2)配備一臺全向中波無線電導航信標發(fā)射機。
17.2.1.4在距本節(jié)17.2.1.3中所述通信中心平臺20km范圍內的其它有直升機服務的平臺可只配備一臺甚高頻調幅無線電話設備。
17.2.2內部通信設備的配置
17.2.2.1中央控制室與無線電室之間,中央控制室與應急配電室之間應設有直通電話。
17.2.2.2根據工作崗位和人員定額配備自動電話。
17.2.2.3平臺群的通信中心平臺與其它平臺之間有棧橋連接的應配置適當數量的對講機。
17.2.2.4應配備廣播系統(tǒng)。中央控制室應安裝廣播系統(tǒng)遙控裝置,遙控裝置應有多種音響報警控制功能并能優(yōu)先控制報警。多種音響報警功能應包括:火災報警、可燃性氣體服警及棄平臺報警。
第三節(jié) 安全技術要求
17.3.1平臺上裝設的通信設備應能按照其配置和技術性能要求,可靠而有效地工作。
17.3.1.1工作環(huán)境條件
(1)環(huán)境溫度
室內:十5℃到+40℃
室外:—20℃到+55℃
(2)相對濕度
環(huán)境空氣溫度35℃時,相對濕度為95%
(3)通信設備應考慮大氣環(huán)境中鹽霧及霉菌的影響。
17.3.1.2安全技術要求
(1)通信設備的外殼應盡可能容易開啟。外殼開啟后,在發(fā)信機高壓線路中的電容器應能自動放電。
(2)通信設備的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但不應由此而引起電源任一端接地。
(3)電纜與通信設備的連接應保持連續(xù)屏蔽,并可靠接地。
(4)通信設備在使用時,由于電源操作程序錯誤或電源極性接錯時,元件應不致被損壞。
(5)通信設備的外殼防護型式應與安裝使用的場所相適應。
(6)應急通信設備應盡量避免使用繼電器、接觸器及電解電容器。
(7)天線突然拉斷或碰平臺鋼結構(接地)以及天線電路失諧時,均不應損壞發(fā)信機的電子器件及零件,但在高壓電路內允許熔斷器熔斷。
(8)外部通信設備應在國際呼救及遇險頻率上有明顯識別標志。
17.3.2無線電室的布置與安裝
17.3.2.1發(fā)信天線應設置在露天甲板,其饋線應盡量短。
17.3.2.2無線電室與蓄電池室、配電室間敷設的電纜長度應盡量短。
17.3.2.3無線電室應遠離產生噪聲及大量熱量的設備和處所。
17.3.2.4無線電室除開口外,應連續(xù)屏蔽,其隔壁、天花板應在隔音及隔熱絕緣,并覆以把金屬板、梁、扶強材等構件全部覆蓋的鋪板。地面應覆以電氣絕緣材料。
17.3.2.5無線電室的面積應滿足操作和維修的要求,并應考慮通信設備增擴的要求,室內凈空高度不少于2.3m。
17.3.2.6無線電室應設有兩扇門。無線電室不允許做為通向其它處所的通道,但允許和報務員住室相通。
17.3.2.7無線電室應有良好的空調、通風。
17.3.2.8與無線電室無關的電纜和管系不得穿過無線電室。
17.3.2.9除由應急電源向無線電室室內的應急照明供電外,還應由作為備用電源的蓄電池組供電,使主用設備、備用設備和時鐘有足夠的亮度,并應由無線電室門附近及報務員工作地點通過雙聯(lián)開關控制或自動接通。
17.3.2.10無線電室應裝有低壓插座及電網插座。
17.3.2.11無線電室內應設有必要的輔助設備,安裝在無線電室內的設備應可靠地固定。
17.3.2.12無線電室應設有時鐘,其字盤直徑應不小于125mm,有同心秒針,并標有靜默時間及每隔1秒的4秒分度上的紅色標志。
17.3.2.13作為備用電源的蓄電池組應采用密封式的并設置在直接鄰近無線電室處,其出氣口應直接通向露天甲板。
第四節(jié) 電 源
17.4.1主電源和應急電源應能向全部通信設備供電及作為通信設備用電源的蓄電池充電。
17.4.2蓄電池組應能在主電源和應急電源供電失效時,供通信設備進行遇險和安全通信,其容量應保證通信設備的應急照明和本章第二節(jié)17.2.1.1(3)、(4)、(5)、(6)的設備工作6h。
第五節(jié) 天 線
17.5.1平臺應安裝使無線電通信設備具有高效率的天線,其結構應能承受當地最大風荷載。天線的設置不應妨礙直升機起降。
17.5.2發(fā)信天線
17.5.2.1發(fā)信天線的結構應能清除電暈效應。
17.5.2.2中波發(fā)信機在載波頻率上的天線功率不應超過500W,此時中波發(fā)信機的峰包功率應不超過1000W。
17.5.2.3備用發(fā)信天線應使中波發(fā)信機在500kHZ、2182KHZ中的至少一個工作頻率上易于調諧。
17.5.3收信天線
17.5.3.1平臺或平臺群的通信中心平臺應裝設主用和備用收信天線。無線電話遇險頻率值班收信機應有保證其連續(xù)工作的收信天線。
17.5.3.2收信天線與發(fā)信天線應盡量遠離。
第六節(jié) 電纜及接地
17.6.1電纜
17.6.1.1應自總配電板或應急配電板向無線電室敷設獨立饋電線路。各種與通信設備無關的用電部分,不得接入通信設備的電路內。
17.6.1.2進入無線電室的電纜,應采用屏蔽電纜,并可靠接地。
17.6.1.3配電板至通信設備的供電線路壓降應不超過額定電壓的5%。
17.6.1.4通信設備的電源網路,在進入無線電室前應設有濾波器。
17.6.1.5通信電纜及危險區(qū)內的通信電纜應符合本《規(guī)則》第九章第一節(jié)和第四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17.6.2無線電設備應有可靠的高頻接地和保護接地。
第七節(jié) 危險區(qū)內的通信設備
17.7.1天線
禁止在危險區(qū)內架設中波、短波發(fā)信天線。
17.7.2無線電對講機
17.7.2.1用于危險區(qū)內的無線電對講機必須適應于該危險區(qū)的防爆要求。
17.7.2.2本質安全型對講機的電池充電應在安全區(qū)內進行,該電池不能用非本質安全型電他替換。
17.7.3電話及廣播設施
安裝于危險區(qū)的電話和廣播設施必須適應于該危驗區(qū)的防爆要求。
第十八章 防污染及噪聲、振動的控制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平臺防治污染措施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fā)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防止污染海洋環(huán)境;并應根據國家關于噪聲的有關標準,對噪聲加以控制和有效地防護噪聲對平臺生產作業(yè)人員的影響。
第二節(jié) 防污染要求
18.2.1平臺上應按《海洋石油勘探開發(fā)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設置防污染設備,處理平臺污水及廢棄物,以及棄置工業(yè)垃圾。
18.2.2工業(yè)含油污水處理標準
處理后的含油污水排放標準最高容許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GB914—85《海洋石油開發(fā)工業(yè)含油污水排放標準》的規(guī)定:
適用于一級標準海域的為:月平均值30mg/L,一次容許值45mg/L;
適用于二級標準海域的為:月平均值50mg/L,一次容許值75mg/L。
18.2.3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的配置應符合所用規(guī)范、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噪聲控制要求
18.3.1平臺各處所的噪聲(脈沖聲除外)應控制在本節(jié)規(guī)定之內。
18.3.2生產作業(yè)辦公處所
18.3.2.1控制室、辦公室、試驗室等一般不應超過60dB(A)。
18.3.2.2無線電室一般不應超過50dB(A)。
18.3.3生活起居處所
18.3.3.1人員住室和醫(yī)務室一般不超過55dB(A)。
18.3.3.2公共處所一般不超過60dB(A)。
18.3.3.3餐廳一般不超過60dB(A)。
18.3.3.4服務處所一般不超過65dB(A)。
18.3.3.5走廊噪聲比相鄰房間的噪聲不應高出5dB(A)。
18.3.4機器處所
18.3.4.1封閉機器處所
(1)封閉機器處所的噪聲控制應考慮處所的條件和生產作業(yè)人員在該處所的連續(xù)接觸噪聲的工作時間,一般限制在下列噪聲控制值之內:
連續(xù)工作12h,不得超過88dB(A);
連續(xù)工作8h,不得超過91dE(A);
連續(xù)工作1h至8h,不得超過94dB(A)。
(2)若封閉處所內的設備的噪聲超過上述限制的噪聲值,生產作業(yè)人員又需在該處所連續(xù)工作時,則應設置隔音值班室,室內噪聲值應低于上述限制的相應噪聲值10dB(A)。需在隔音值班室以外工作時,應配置隔音耳罩等防護用具。
18.3.4.2開敞機器處所
開敞機器處所系指設備設置在露天,四周沒有圍壁的處所。這類處所的噪聲不得超過115dB(A)。
第四節(jié) 振動控制
在平臺布置中對可能引起平臺振動的機械設備進行布置時,應考慮減少和避免振動的影響,必要時對振動設備應采取減震措施。
生活居住處所和生產辦公處所為減少或避免外界振動的影響,必要時也可采取隔振措施。
第十九章 建造檢驗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19.1.1建造檢驗包括:平臺設計、建造、海上工程作業(yè)、連接和試運轉各個階段中的檢驗。檢驗應由發(fā)證檢驗機構進行。在必要的情況下安全辦公室進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
19.1.2平臺設計、建造、海上安裝、連接和試運轉必須由有資格的單位承擔,作業(yè)者有權對承擔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19.1.3平臺作業(yè)者、發(fā)證檢驗機構和上述作業(yè)承擔單位之間,應制定檢驗執(zhí)行程序和工作變更程序并在建造檢驗中實施。
19.1.4平臺作業(yè)者應按本章第七節(jié)的要求進行綜合試運轉。
19.1.5平臺建造各個階段中必須制定安全監(jiān)督計劃和安全檢查措施并在建造中執(zhí)行。
第二節(jié) 設計檢驗
19.2.1平臺作業(yè)者應將平臺設計圖紙和文件送交發(fā)證檢驗機構審核、認可。
19.2.2向發(fā)證檢驗機構送交的送審文件、圖紙的內容及份數應按平臺作業(yè)者與發(fā)證檢驗機構送審協(xié)議執(zhí)行。
19.2.3平臺作業(yè)者應要求平臺設計承擔單位及時回復發(fā)證檢驗機構在送審文件、圖紙上簽注的意見,并根據發(fā)證檢驗機構要求,及時修改文件或圖紙,再次送審。
19.2.4發(fā)證檢驗機構應對審核認可的設計文件、圖紙加蓋審核、認可章。
第三節(jié) 平臺建造檢驗
19.3.1一般要求
19.3.1.1承擔平臺建造的單位應編制本節(jié)19.3.2、19.3.3、19.3.4、19.3.5、19.3.6所要求的有關文件,并通過平臺作業(yè)者報送發(fā)證檢驗機構認可。
19.3.1.2承擔平臺建造單位必須按發(fā)證檢驗機構認可的文件、圖紙進行作業(yè)。發(fā)證檢驗機構應按認可的文件實施檢驗。
19.3.1.3在建造過程中發(fā)生工作變更,必須按作業(yè)者編制的項目執(zhí)行程序進行。
19.3.2平臺鋼結構檢驗
承擔平臺鋼結構建造單位應通過平臺作業(yè)者向發(fā)證檢驗機構至少報送下列文件:
19.3.2.1鋼結構建造程序;
19.3.2.2焊接試驗程序和報告;
19.3.2.3焊接工藝評定報告;
19.3.2.4焊接程序和修補程序(必要時包括焊件預熱程序和焊后熱處理程序);
19.3.2.5焊接材料試驗報告;
19.3.2.6鋼材出廠證書(必要時,還要提供鋼材試驗報告)和材料跟蹤程序;
19.3.2.7無損探傷程序;
19.3.2.8焊接人員資格證書;
19.3.2.9無損探傷人員資格證書;
19.3.2.10涂裝和陰極保護施工程序;
19.3.2.11檢驗程序和質量控制程序。
19.3.3設備檢驗
19.3.3.1平臺建造承擔單位應通過作業(yè)者向發(fā)證檢驗機構報送平臺設備清單、設備技術規(guī)格書、設備制造廠家名稱、出廠合格證書、出廠試驗報告(做過出廠試驗的設備)。平臺作業(yè)者自行采辦設備時,應由平臺作業(yè)者報送上述文件。
19.3.3.2除本《規(guī)則》各章節(jié)已規(guī)定者外,平臺作業(yè)者還應根據所用規(guī)范、標準和設備的重要性確定其它需要發(fā)證檢驗機構進行出廠前檢驗或制造中檢驗的設備,發(fā)證檢驗機構應在這些設備的出廠檢驗報告上簽署并出具檢驗報告。
19.3.3.3發(fā)證檢驗機構應在制造廠家的出廠合格證上加蓋認可章。
19.3.4設備安裝檢驗
平臺建造承擔單位應通過作業(yè)者向發(fā)證檢驗機構報送:吊裝就位程序、安裝技術要求和設備安裝、固定檢驗程序等。
19.3.5電纜、管路連接
平臺建造承擔單位應通過作業(yè)者向發(fā)證檢驗機構至少報送下列文件:
19.3.5.1配管程序;
19.3.5.2管路焊接程序;
19.3.5.3管路無損探傷程序和配管檢驗程序;
19.3.5.4配管壓力試驗和氣密試驗程序;
19.3.5.5電纜敷設程序;
19.3.5.6電纜接線程序;
19.3.5.7危險區(qū)內電纜的接線程序和防爆密封工藝;
19.3.5.8電纜穿越防火墻的工藝;
19.3.5.9電纜接線檢驗程序和危險區(qū)內電纜防爆密封檢驗程序;
19.3.5.10電伴熱施工程序和檢驗程序。
19.3.6平臺建造承擔單位還應通過平臺作業(yè)者向發(fā)證檢驗機構報送:生活區(qū)、機器間的安裝施工程序和檢驗程序;隱蔽電纜、管路的施工程序和檢驗程序;管路、設備的保溫、鎧裝的施工程序和檢驗程度等。
19.3.7試運轉準備作業(yè)和單機試運轉
平臺建造承擔單位在平臺上部模塊裝船固定前,應按本章第五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試運轉準備作業(yè)和單機試運轉,對不能在陸上進行的試運轉準備作業(yè)和單機試運轉,可在平臺上部模塊海上連接完成后進行。
第四節(jié) 海上工程作業(yè)檢驗
19.4.1海上工程作業(yè)承擔單位應通過作業(yè)者向發(fā)證檢驗機構至少報送下列文件并取得認可:
19.4.1.1裝船固定程序;
19.4.1.2拖航運輸方案;
19.4.1.3導管架下水就位程序;
19.4.1.4打樁、接樁和灌漿程序;
19.4.1.5平臺上部模塊安裝程序;
19.4.1.6本章第三節(jié)19.3.2所列有關文件;
19.4.1.7海上工程作業(yè)檢驗程序;
19.4.1.8潛水員資格證書;
19.4.1.9潛水作業(yè)程序。
19.4.2海上工程作業(yè)單位應按認可的文件進行作業(yè),發(fā)證檢驗機構應按認可的文件實施檢驗。
第五節(jié) 海上連接檢驗及試運轉檢驗
19.5.1海上連接
19.5.1.1海上連接系指平臺上部模塊海上安裝后所進行的結構連接、配管和管線連接以及電纜連接等。
19.5.1.2海上連接的施工程序和檢驗程序的制定及發(fā)證檢驗機構實施檢驗均應符合本章第三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19.5.2試運轉
19.5.2.1試運轉包括試運轉準備作業(yè)和單機試運轉。
19.5.2.2試運轉承擔單位應編制試運轉大綱,報送平臺作業(yè)者批準并取得發(fā)證檢驗機構認可。
19.5.2.3試運轉大綱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管線的沖洗、掃線、排污、試壓、油(氣)管線和鉆井泥漿管線、固井管線的氣密試驗;
(2)所有罐和容器的清洗、排放和吹干,必要時應將容器和部分與其連接的管線聯(lián)在一起進行試壓;
(3)所有電動機的運轉試驗;
(4)柴油機和燃氣輪機的運轉試驗;柴油機發(fā)電機組及燃氣輪機發(fā)電機組的試驗;發(fā)電機組的并車運行試驗;
發(fā)電機組保護裝置的檢查;
(5)電氣系統(tǒng)檢驗;
(6)鍋爐的升火試驗及熱油(或蒸汽)循環(huán)試驗;
(7)化學劑注入系統(tǒng)運行試驗;
(8)所有儀表及壓力安全閥、控制閥、關斷閥和調節(jié)閥的功能試驗和(或)標定檢驗;
(9)中央控制盤及火災盤、應急關斷盤的功能試驗和井口安全控制盤的模擬功能試驗;
(10)探測報警系統(tǒng)的功能試驗;
(11)水消防系統(tǒng)及泡沫滅火系統(tǒng)的模擬試驗,海倫及干粉滅火系統(tǒng)的自動控制及手控釋放裝置的功能試驗;
(12)壓縮空氣系統(tǒng)的運轉試驗;
(13)熱水、淡水、空調、通風、冷凍、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及其它公用系統(tǒng)的運行試驗;
(14)主電源、應急電源、應急配電系統(tǒng)及應急照明的運行試驗及檢驗;
(15)起重機負荷試驗。
19.5.2.4試運轉檢查程序
試運轉承擔單位應根據試運轉大綱編制相應的檢查程序,報作業(yè)者批準并取得發(fā)證檢驗機構認可。
19.5.2.5試運轉過程中試運轉承擔單位應按照試運轉程序的規(guī)定認真做好試驗、檢查記錄,試驗達到預期目的后,由承擔單位、平臺作業(yè)者和發(fā)證檢驗機構代表在記錄上簽字。試驗記錄一式三份,分別由三方保管,做為發(fā)證檢驗的依據。
第六節(jié) 檢驗報告及證書
19.6.1檢驗合格后發(fā)證檢驗機構應按《油(氣)生產設施檢驗規(guī)定》第三章的要求向平臺作業(yè)者簽發(fā)最終檢驗報告和證書。
19.6.2平臺建造完工后還應具備以下證書:
19.6.2.1重要設備出廠合格證及由發(fā)證檢驗機構簽署的試驗合格證書;
19.6.2.2用于危險區(qū)內的電氣儀表、電氣設備、接線盒、接線箱等以及與安裝在危險區(qū)內的設備附近的電氣儀表、電氣設備及電器應有防爆證書,該項證書應由有資格的單位頒發(fā);
19.6.2.3安全辦公室頒發(fā)作業(yè)許可證所需要的其它證書。
第七節(jié) 綜合試運轉
19.7.1綜合試運轉是對平臺鉆井工藝系統(tǒng)進行系統(tǒng)功能試驗和(或)對平臺油(氣)生產工藝系統(tǒng)及生產輔助系統(tǒng)進行通水或通柴油試驗,以檢查并校正其可能存在的缺陷。試驗時所有服務于生產作業(yè)的重要公用系統(tǒng)應投入運行行,安全系統(tǒng)應作好應急準備。
19.7.2綜合試運轉必須在本章第五節(jié)所規(guī)定的各項試驗、檢驗、試運轉已完成,存在的問題都已得到改正的基礎上由平臺作業(yè)者負責進行的,在必要的情況下安全辦公室可進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
19.7.3綜合試運轉前由平臺作業(yè)編制綜合試運轉大綱,大綱應包括試驗的內容、要求、安全措施及試驗的流程圖,流程程圖應把主要生產設備及各輔助生產設備盡可能地都包括在內。試驗大綱還應包括綜合試運轉檢驗程序。
19.7.4綜合試運轉的操作人員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19.7.5平臺作業(yè)者應對綜合試運轉中的各項工作認真做好記錄,并編寫綜合試運轉報告報送安全辦公室。
19.7.6平臺必須在取得安全辦公室頒發(fā)的平臺作業(yè)許可證后方可投入生產。
第二十章 作業(yè)中檢驗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20.1.1作業(yè)中檢驗系指對已獲得安全辦公室頒發(fā)作業(yè)許可證的平臺在其作業(yè)期間的年度檢驗、特別定期檢驗和臨時檢驗。
20.1.2年度檢驗、特別定期檢驗和臨時檢驗由發(fā)證檢驗機構進行并確認發(fā)證檢驗機構所發(fā)證書的連續(xù)有效性。
20.1.3在必要的情況下由安全辦公室進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節(jié) 年度檢驗
20.2.1檢驗期限
平臺的年度檢驗應在首次簽發(fā)檢驗合格證書或最近一次檢驗合格證書簽證日期后,每周年前后3個月內進行。特別定期檢驗可代替年度檢驗。
20.2.2檢驗項目
20.2.2.1平臺結構
(1)外觀目檢水面以上的全部結構,特別應注意平臺飛濺區(qū)內因腐蝕、船舶和漂浮物對結構的碰撞及由此引起的損壞。必要時,對局部構件采用無損探傷法進行檢驗。
(2)檢查導管架和平臺結構的重要受力節(jié)點,尤其是應力集中的部位,必要時應進行無損探傷,發(fā)現裂紋必須立即修復。
(3)檢查可能影響平臺結構受力的荷載變化情況。
(4)檢查甲板、通道、梯道的欄桿、踏板等安全設施。
(5)檢查連接平臺群的棧橋結構及其保護欄桿。
(6)作業(yè)者認為必要時,對深水平臺結構進行疲勞損傷檢測和結構剩余疲勞壽命分析。
20.2.2.2防腐蝕
(1)檢查平臺結構、設備、管線涂層的完好情況,尤其是平臺下部結構飛濺區(qū)和潮差帶的涂層完好情況。
(2)采用外加電流系統(tǒng)進行保護時,應檢查電源設備和與平臺的電連接狀況,檢測電流和電位。
(3)犧牲陽極檢驗。
采用犧牲陽極進行陰極保護時,犧牲陽極水下檢驗應根據其設計壽命確定。
20.2.2.3鉆井系統(tǒng)
(1)井涌監(jiān)測設備的功能完好狀態(tài)。
(2)天然氣和硫化氫探測報警裝置的檢測。
(3)所有防噴器組的壓力試驗和功能試驗,防噴器控制盤和防噴器動力源功能試驗。
(4)檢查節(jié)流管匯和壓井管匯的連接,對其閥門的開啟和關斷進行試驗。
(5)對鉆井系統(tǒng)中的設備(如鉆井設備和修井設備等)和有關安全裝置進行常規(guī)檢驗。
20.2.2.4油(氣)生產工藝系統(tǒng)
(1)壓力容器和常壓容器、泵、管系是否有油、氣滲漏。
(2)壓力容器和管線上的壓力安全閥的檢查和標定。
(3)檢查儲油罐的呼吸閥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4)對油(氣)生產工藝系統(tǒng)中的設備(如油(氣)生產處理設備、烴類壓縮機、泵等)和所有安全裝置進行常規(guī)檢驗。
20.2.2.5井口安全控制系統(tǒng)
檢查井口控制盤、設置在甲板上的手動應急關斷開關閥以及其間相連的管線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20.2.2.6油(氣)生產工藝儀表控制系統(tǒng)和應急關斷系統(tǒng)
(1)對儀表送行常規(guī)檢驗,對流量計進行標定。
(2)中控盤、應急關斷盤及生產工藝管系、設備和裝設在其上的安全裝置(高壓安全裝置、低壓安全裝置、壓力安全閥、低流量安全裝置、弱火焰安全裝置、單流閥、高溫安全裝置、低溫安全裝置等)進行常規(guī)檢驗。
20.2.2.7火災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tǒng)
對火災盤、可燃氣體探測器、紫外探頭、熱探頭、煙霧探頭進行檢查和系統(tǒng)的常規(guī)試驗。
20.2.2.8通用機械設備及管系
(1)對主、應急發(fā)電機原動機進行常規(guī)性能檢驗,寒冷地區(qū)平臺的應急發(fā)電機還應進行低溫起動性能檢驗。
(2)對鍋爐和受壓容器及管線的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和標定。
(3)檢查通風、空調系統(tǒng)。
(4)對通用系統(tǒng)的泵、管系、容器應檢查是否有滲漏現象。
(5)檢查惰性氣體裝置和液壓裝置。
20.2.2.9電氣設備
(1)對主、應急發(fā)電機及主、應急配電裝置進行常規(guī)檢驗,必要時進行功能試驗。
(2)對變壓器進行常規(guī)檢驗。
(3)對交、直流轉換系統(tǒng)、不問斷電源、蓄電池組進行常規(guī)檢驗。
(4)檢查危險區(qū)內的電氣設備和儀表的防爆可靠性。
(5)檢查動力電纜和控制電纜是否完好,并檢查危險區(qū)內電纜敷設和連接的防爆可靠性。
(6)檢查平臺的應急照明,尤其是各脫險通道處的應急照明。
(7)檢查電伴熱系統(tǒng)和電加熱設備是否正常。
(8)檢查各種接地和避雷措施是否處于正常狀態(tài)。
(9)檢查測量電氣設備和電纜線路的絕緣電阻。
20.2.2.10消防系統(tǒng)
(1)試驗消防水系統(tǒng),確認每臺消防泵及其管線處于有效狀態(tài)。
(2)檢查鹵化物固定滅火系統(tǒng),必要時,做控制系統(tǒng)模擬試驗。
(3)檢查各種手提式滅火器。
(4)試驗直升機平臺泡沫滅火裝置和干粉滅火裝置。
(5)檢查消防員用品是否完好。
(6)試驗火災盤、火災和可燃氣體探測器報警時消防和各關斷系統(tǒng)是否同步動作。
(7)檢查消防設施布置圖是否按規(guī)定張貼。
20.2.2.11逃生與救生裝置
(1)對耐火救生艇進行下放、起升試驗和艇機冷起動試驗,在海況允許時做救生演習。
(2)檢查氣脹式救生筏是否在有效期內,結合救生演習,做下拋、打開試驗和登筏演習。
(3)檢查救生衣、保溫救生服、救生圈。
(4)檢查各種救生信號并做施放試驗。
(5)檢查平臺生產作業(yè)人員登乘救生艇艇號、座位表及逃生路線圖是否按規(guī)定張貼,逃生路線指示標記是否完好。
20.2.2.12助航標志與信號
(1)檢查各種信號燈。
(2)檢查霧笛及其它音響信號。
(3)檢查安裝在危險區(qū)的防爆助航燈和聲號,發(fā)現缺陷應立即修復或更換。
20.2.2.13起重機
(1)對起重機基座和甲板上的固定零部件進行外觀檢查。
(2)對超重機和絞車進行全面檢查。
(3)對活動零部件進行全面檢查。
(4)對鋼索進行外觀檢查。
(5)對吊籃進行外觀檢查。
20.2.2.14通信設備
(1)對通信設備進行功能試驗。
(2)對安裝和使用在危險區(qū)內的通信設備防爆狀態(tài)進行檢查。
20.2.2.15防污染設備
(1)檢查含油污水處理設備,必要時,作效用試驗。
(2)檢查排放監(jiān)測裝置指示器和記錄器的工作情況。
(3)檢查開式排放系統(tǒng)。
(4)取樣檢查排放的含油污水或檢查其近期化驗記錄。
20.2.2.16證書、手冊和記錄
(1)檢查各種證書是否存放在平臺上。
(2)核查是否有操作手冊、維修手冊、安全手冊、防火消防須知手冊、重要崗位人員是否知道本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
(3)檢查各種設備維修記錄、平臺異常現象、事故隱患及其排除記錄。
(4)核查本平臺人員參加消防、救生演習記錄。
20.2.2.17安全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它檢驗項目。
第三節(jié) 特別定期檢驗
20.3.1檢驗期限
平臺在建造檢驗完成后,從發(fā)證檢驗機構簽發(fā)檢驗合格證書之日起,每隔5年進行一次特別定期檢驗。
20.3.2檢驗項目
特別定期檢驗除完成本章第二節(jié)年度檢驗的項目外,尚應進行下列各項檢驗和試驗,檢驗項目中涉及到的功能試驗、模擬功能試驗、演習和壓力試驗應由發(fā)證檢驗機構和平臺作業(yè)者根據平臺實際條件確定可行試驗方法。
20.3.2.1結構和防腐蝕
(1)發(fā)證檢驗機構可根據平臺的使用年限、條件、荷載的歷史和以前檢驗結果決定平臺水上、水下結構部分是否作徹底檢查。平臺作業(yè)者可根據平臺的設計、建造、作業(yè)情況向發(fā)證檢驗機構提出免除水下詳細探傷檢驗、經批準,可不進行詳細檢測。
(2)擔任水下檢測任務和評價平臺整體安全性的檢驗師(包括潛水員)應具有資格證書。
(3)平臺上部結構和下部結構應按如下要求作徹底檢查:
①整個結構的狀況;
②裂紋和疲勞損傷檢測;
③海底狀況(沖刷、不穩(wěn)定等跡象);
④船舶造成的損傷;
⑤腐蝕狀況和犧牲陽極水下檢查以及外加電流陰極保護系統(tǒng)的有效性。
(4)設備管線內、外部腐蝕狀況。
20.3.2.2鉆井系統(tǒng)、生產工藝系統(tǒng)、通用機械設備及管系
(1)對主要的鉆井設備、修井設備、生產工藝設備、動力設備(如鉆機、修井機、柴油機、燃氣輪機、蒸汽輪機、烴類壓縮機、空氣壓縮機及重要用途的泵等),進行功能試驗,必要時進行拆機檢驗。
(2)重要用途的閥拆開檢驗。
(3)重要用途的鉆井工藝管線、生產工藝管線和重要的公用管線(如儀表氣管線、液壓管線、惰氣管線、燃油管線等)進行壓力試驗。
(4)對大型貯罐、壓力容器和常壓容器進行全面檢驗,必要時可拆下外部保溫絕緣層進行檢查。
(5)對鍋爐裝置進行功能試驗,必要時進行內部拆檢。
20.3.2.3儀表和控制系統(tǒng)
(1)對重要的指示儀表進行功能校驗。
(2)對井口安全控制系統(tǒng)、中央控制系統(tǒng)、應急關斷系統(tǒng)、火災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tǒng)應進行系統(tǒng)檢測,并進行模擬功能試驗。
20.3.2.4電氣設備
(1)主發(fā)電機應進行在工作負荷狀況下的單機及多機并聯(lián)運轉試驗,必要時可進行拆檢。
(2)主、應急配電裝置應進行效用試驗。
(3)各種重要電氣設備的指示儀表應作功能校驗。
(4)全面檢查在危險區(qū)域內的電氣設備、儀表和動力電纜、控制電纜連接處的防爆可靠性。
20.3.2.5消防系統(tǒng)
(1)消防系統(tǒng)應進行全面檢查,必要時,消防系統(tǒng)的閥門、旋塞和噴淋頭等附件應打開檢驗并進行功能試驗。
(2)進行一次消防系統(tǒng)的模擬演習。
20.3.2.6逃生與救生裝置
(1)對平臺上的全部逃生與救生裝置進行全面檢查。
(2)進行一次全平臺人員模擬棄平臺逃生與救生演習。
20.3.2.7起重機
(1)對起重機的臂桿、活動零部件、鋼索進行全面檢查。
(2)進行吊重試驗,根據新的吊重試驗的荷重重新確定起重機的安全吊重負荷。
(3)按吊籃使用說明對其進行全面檢查。
20.3.2.8通信設備
(1)對安裝和使用在危險區(qū)內的通信設備的防爆性能進行全面檢查。
(2)對通信設備進行全面功能試驗。
20.3.2.9安全辦公室或平臺作業(yè)者認為必要的其它檢驗項目。
第四節(jié) 臨時檢驗
20.4.1平臺在下述情況下,應進行臨時檢驗;
20.4.1.1更換或修理危險區(qū)域內的電氣設備;
20.4.1.2改建、更動主要設備或做重要修理;
20.4.1.3發(fā)生事故或自然災害,對平臺造成損害和影響安全,須進行恢復修理;
20.4.1.4平臺作業(yè)者,在年度檢驗或特別定期檢驗的間隔中認為必要時所進行的檢驗。
20.4.2本節(jié)20.4.1.1、20.4.1.2、20.4.1.3中需進行臨時檢驗的項目,由平臺作業(yè)者與發(fā)證檢驗機構商定。
本節(jié)20.4.1.4中安全辦公室認為必須進行的檢驗,其內容由安全辦公室與發(fā)證檢驗機構商定。
20.4.3臨時檢驗合格后,發(fā)證檢驗機構應簽發(fā)合格證書。
第二十一章 平臺安全手冊及安全應急計劃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為保障平臺生產作業(yè)安全,平臺上除應備有操作手冊、維修手冊外,還必須備有安全手冊及發(fā)生井噴、火災、溢油等重大事故或嚴重自然災害時的安全應急計劃。
第二節(jié) 平臺安全手冊要點
21.2.1平臺安全手冊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指南,應由平臺作業(yè)者指定編制和審查批準,并監(jiān)督平臺生產作業(yè)人員實施。其內容應符合國家、政府主管部門和安全辦公室頒布的有關規(guī)定及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
21.2.2平臺安全手冊應至少對下列各項做出明確規(guī)定:
21.2.2.1在適當位置掛置消防設施布置圖、手動應急關斷開關分布圖、救生設施布置圖及平臺生產作業(yè)人員登乘救生艇艇號及座位表,逃生路線圖。
21.2.2.2消防救生設備的使用說明以及定期檢查、操作演練規(guī)程和制度;
21.2.2.3工傷事故急救程序;
21.2.2.4明火使用與限制使用規(guī)定;
21.2.2.5防靜電服裝和工作鞋及其它勞保用品使用的規(guī)定;
21.2.2.6平臺各工種作業(yè)資格證書考核認證制度;
21.2.2.7特殊作業(yè)(如放射性和接觸有毒物質)的保護規(guī)定;
21.2.2.8工作許可證制度。對有可能引起火災或人員傷害事故的作業(yè)應建立與實行工作許可證制度,規(guī)定作業(yè)程序、批準程序以及保護與監(jiān)督措施;
21.2.2.9守護船制度;
21.2.2.10運油輪停靠與系泊解脫程序;
21.2.2.11安全教育制度;
21.2.2.12平臺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21.2.2.13安全檢查制度;
21.2.2.14無人駐守作業(yè)平臺的遙控檢測程序及其失效時的安全措施;
21.2.2.15無人駐守作業(yè)平臺上未能撤回平臺的人員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三節(jié) 安全應急計劃的要求
21.3.1平臺作業(yè)者必須按照《海洋石油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制定平臺發(fā)生火災、井噴、溢油等重大事故及遭遇嚴重自然災害時的安全應急計劃(下稱平臺作業(yè)者安全應急計劃),并按要求報審。
21.3.2平臺作業(yè)者安全應急計劃必須納入作業(yè)者的安全應急中心的應急部署中,并應向當地政府呈報,確保在應急行動時,做到集中統(tǒng)一指揮,迅速有序地部署實施,及時得到當地政府應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