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涉及注入到公用供電系統(tǒng)中的諧波電流的限制。
本部分規(guī)定了在指定的試驗條件下設備可能產(chǎn)生的輸入電流諧波分量的限值。
諧波分量按照附錄A 和附錄B進行測量。
本部分適用于準備接入到公用低壓配電系統(tǒng)的每相輸入電流不大于16A 的電氣和電子設備。
非專用電弧焊設備,每相輸入電流不大于16A,屬于本部分的范疇。
專用電弧焊設備的有關規(guī)定在IEC60974-1中給出,本部分不涉及,可依據(jù)IEC/TR61000-3-4或IEC61000-3-12中給出的安裝限制。
按照本部分所進行的試驗為型式試驗。特殊設備的試驗條件在附錄C中給出。
對于標稱電壓低于220V(相電壓)系統(tǒng)的限值尚未考慮。
注:在本部分中使用了裝置、器具、部件和設備等詞語,它們在本部分中具有相同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