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火規(guī)定
1.打火機必須指定專人放在指定地點保管,不準隨身攜帶。點燃煤氣燈應使用打火機,禁止使用紙捻引火。
2.處理超過一立升易燃液體時,應遠離火源(包括電爐)2米以外,處理沸點較低的乙醚等,即使少量也應遠離火源。
3.拆卸有壓力的可燃氣裝置前必須泄壓。在室外排放可燃氣體,必須注意附近無火源,并應設有專人監(jiān)視。
4.一切要廢棄的易燃液體,金屬鈉等固體殘渣,不得倒人水池或下水道,必須集中收存在帶塞的瓶、帶蓋的鐵桶內。如不慎將油類等易燃液體灑于地面,應及時用砂土或鋸末等處理干凈。
5.帶油污的紙、布、棉花等不得隨意亂扔,更不準在暖氣上烘烤,就放置在金屬桶內,按時清除。
6.使用汽油洗涮裝置、設備、工具時,要建立制度,室內禁止點火,禁止開閉電氣開關和設備,汽油用量一般不超過200毫升。
7.蒸餾一立升以上易燃液體時,必須預先做好如下防火措施:
(1)檢查燒瓶是否容易燒破。
(2)燒瓶露出部分的保溫情況。
(3)裝置應嚴密不漏。
(4)在兩米以內不得存放易燃品。
(5)事先準備好砂箱、滅火器、石棉布等防火用具。
8.在蒸餾超過3立升易燃液體時,應該用金屬制成的釜,不得使用玻璃燒瓶。
9.在蒸餾易燃液體時,不得直接用火加熱(恩氏蒸餾除外),規(guī)定在100℃以下用水浴,100℃以上用沙浴,并在火源處加上檔風板;應使用封閉式電爐,或使紅熱的高溫電阻絲不露在外面。
1O.在進行易燃品加熱時(如蒸餾)嚴禁脫離崗位。
11.試驗室內不得存放大量易燃液體,剩余樣品必須送到室外安全地點,少量易燃品亦必須存放在安全可靠處妥善管理。
12.烘箱內不準烘烤紙張(分析用濾紙除外)手絹及其它可燃性物質。
13.較低沸點的易燃品(如:輕油樣品等)應貯存于冰箱內或溫度較低的專設地方,不得放在陽光直接照射處或暖器附近。
14.附近上空閃電打雷時,禁止人員登上油罐和可燃氣罐上采樣。
15.登上油槽、可燃汽罐、油罐車及進入輕油區(qū)、可燃氣體區(qū)時,嚴禁穿帶有釘子鞋。到可燃氣罐上或夜間到油罐上采樣,要站在上風側并須兩人進行。
16.在油罐、油槽車上工作或取樣時,嚴禁開閉手電筒,必須在油氣區(qū)域范圍外進行開閉。
17.電爐、煤氣燈使用完畢或室內無人時,必須及時關閉,下班時必須專人認真檢查。
18.發(fā)生火災時,首先關閉一切火源積極撲救,并立即向消防隊和調度報告火警。根據(jù)引火物的性質采取適當?shù)臏缁鸫胧?br />
(1)油類、醚類、苯類等不溶于水的溶液引起火災,須用泡沫滅火器及防火砂、石棉布、二氧化碳進行滅火。
(2)金屬鈉、金屬鈣等與水發(fā)生化學反應的可燃物只能用石棉布、防火沙滅火,絕不可用水或泡沫滅火器。
(3)丙酮、酒精、硫磺、黃磷、赤磷、硝化纖等引起火災,可用水撲滅。
(4)烷基鋁易于與水和氧發(fā)生化學反應而著火爆炸,在轉移和貯存時必須備用干沙及二氧化碳滅火器。
(5)如有大量添加劑著火時,要戴好防毒面罩,泡沫滅火器及水霧等進行撲滅。
19.各種防火用具和器材,要有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嚴禁平時動用,每日要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到人人會用。具體要求:
(1)防火沙定期翻動,保持干燥松散,防止凍結,嚴禁將油類及其它可燃物倒在防火砂堆上。
(2)泡沫滅火器放在O一37℃范圍的地方,冬季放在室內,夏季放置在陰涼處,嚴防凍結和高溫變質失效。經常通好噴嘴防止堵塞。
(3)四氯化碳主要用于撲滅電氣著火,泡沫滅火機用于撲滅油類著火。電氣著火,必須先切斷電源。
(4)試驗室內發(fā)生小的火警,應立即用濕布或石棉布隔絕空氣熄滅或砂土覆蓋。
20.點燃的煤氣燈及使用的電爐旁邊,不得放置易燃物品(如:抹布、毛布、易燃物品及油樣等)。
21.高溫物體(灼熱的瓷舟、坩鍋、瓷管等)要放于不能起火的安全地方。
22.溫度高的廢油必須冷卻到室溫后,方可倒入廢油桶(瓶)內。
23.輕質油不許倒入溫度高的廢油桶(瓶)內。
24.檢查可燃氣體設備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涂于可燃處試驗,嚴禁用火焰試驗。
25.看到油氣蔓延,嗅到油氣味或接到跑、放油氣(包括可燃氣)通知時,應立即熄滅一切火源,并杜絕一切產生火花的因素,進行詳細檢查,以免引起火災。油氣到達后一切電氣開關嚴禁開閉。
26.于受壓容器或高溫設備,管線中以及裝置出口取油樣、氣樣、催化劑樣品時,必須找崗位上的操作人員或指定專人進行采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