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可能預防的原則
??????? 人災的特點和天災不同,要想防止發(fā)生人災,應立足于防患于未然。原則上講人災都是能夠預防的。因而,對人災不能只考慮發(fā)生后的對策,必須進一步考慮發(fā)生之前的對策。安全原理學中把預防災害于未然作為重點,正是基于災害是可能預防的這一基點上。但是,實際上要預防全部人災是很困難的l不僅必須對物的方面的原因,而且還必須對人的方面的原因進行探討。歸根結底,必須堅持人災可能預防的原則,必須把防患于未然作為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標。
??????? 在事故原因的調查報告中,常常見到記載事故原因是不可抗拒的。所謂不可抗拒,是認為在當時、當地的具體情況下,對于受害者本人來說不能避免的意思。如果站在防止這個事故再次發(fā)生的立場考慮,應該不是不可抗拒的。通過實施有效的對策,可以防患于未然。
??????? 過去的事故對策中多傾向于采取事后對策。例如針對火災、爆炸的對策有:建筑物的防火結構,限制危險物貯存數量、安全距離、防爆墻、防液堤等,以便減少事故發(fā)生時的損害;設置火災報警器、滅火器、滅火設備等以便早期發(fā)現、撲滅火災;設立避難設施、急救設施等以便在災害已經擴大之后作緊急處置。即使這些事后對策完全實施,也不一定能夠使火災和爆炸防患于未然。為了防止火災和爆炸,妥善管理發(fā)生源和危險物質是必須的,而且通過這些管理方式是可能預防火災、爆炸的發(fā)生的。當然為防備萬一,采取充分的事后對策也是必要的。
??????? 總之,作為人為災害的對策應該是防患于未然的對策比事故后處置更為重要。安全管理的重點應放在事故前的對策上,這也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 2. 偶然損失的原則
??????? 分析災害這個詞的概念,包含著意外事故及由此而產生的損失這兩層意思。
??????? 一般把造成人的傷亡、傷害的事故稱之為人身事故,造成物的損失的事故稱之為物的事故。
??????? 人身事故可分以下幾類:
??????? (1) 由于人的動作所引起的事故? 例如,絆倒、高空墜落、人和物相撞、人體扭轉;生產中的錯誤操作等。
??????? (2) 由于物的運動引起的事故? 例如,人受飛來物體打擊、重物擠壓、旋轉物夾持、車輛壓撞等。
??????? (3) 由于接觸或吸收引起的事故? 例如,接觸帶電導線而觸電,接觸高溫或低溫物體,受到放射線輻射,吸入或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等。
??????? 這些人身事故的結果,在人體的局部或全身引起骨折、脫臼、創(chuàng)傷、電擊傷害,燒傷、凍傷、化學傷害、中毒、窒息、放射性傷害等疾病或傷害,有時造成死亡。
??????? 對于人的事故,有海因里希法則,例如跌倒這樣的事故,如反復發(fā)生,將會遵守這樣的比率:無傷害300次,輕傷29次,重傷1次。這就是眾所周知的“1:29:300”法則。這個比率是學者海因里希從很多傷害事故統(tǒng)計數字中總結出來的。
??????? 實際上隨事故種類不同而不同,例如墜落、觸電等事故的重傷比例非常高。因此,這個法則并不只是數學比率的意義,而是意味著事故與傷害程度之間存在著偶然性的概率原則。因而,事故和損失之間有下列關系;“一個事故的后果產生的損失大小或損失種類由偶然性決定”。反復發(fā)生的各種事故常常并不一定產生相同的損失。
??????? 也有在事故發(fā)生時完全不伴有損失的情況,這種事故被稱為險肇事件(nearaccident)。
??????? 但是,即便是像這種避免了損失的危險事件,如再發(fā)生,會產生多大損失,只能由偶然性決定而不能預測。因此,為了防止發(fā)生大的損失,惟一的辦法是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因而可以說,事后不管有無損失,作為防止災害的根本的、重要的工作是防患于未然,因為如果完全防止了事故,其結果就避免了損失。
??????? 災害是由事故及其損失兩部分構成,同樣的事故其損失是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