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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若干疑難問題探討

  
評論: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08日
  四、如何理解本罪中“提出”的含義

  根據(jù)《刑法》第135條的規(guī)定,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只有在本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而存在發(fā)生事故隱患的問題被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仍然不采取措施,以致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才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只有正確理解本罪中“提出”的有關問題,才能準確地認定本罪。我們認為,正確理解本罪中的“提出”問題,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由誰來“提出”

  根據(jù)《刑法》第135條的規(guī)定,下面的部門或者個人可以向單位提出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而存在發(fā)生事故隱患的情況:第一,有關部門。《勞動法》第85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备鶕?jù)該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就屬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關部門”。具體來說,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中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等有關安全工作監(jiān)督、檢查的部門。但是,本罪中所要求的部門是否就僅限于上述部門呢?我們認為,如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屬于某一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子單位時,該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上級單位中負責各子單位勞動安全設施等安全工作監(jiān)督、檢查的部門,也應屬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關部門”。

  第二,單位職工。對于向有關負責勞動設施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提出單位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存在事故隱患情況的職工,究竟是指單位中的哪些職工,刑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勞動法》第88條關于“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的規(guī)定,本罪中所要求的職工的范圍不應當有限定。即只要屬于單位職工,不管是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職工,也不管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存在事故隱患是否影響到該職工的安全,都有權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員提出。這當然是出于充分保障單位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單位財產(chǎn)等經(jīng)濟利益安全的考慮。

 ?。ǘ┨岢龅膬?nèi)容、方式是否有一定的要求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的內(nèi)容當然是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存在事故隱患的情況。但是,這里存在一個問題,就是是否要求提出的內(nèi)容足夠的明確、詳細?一般而言,只要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向單位中的有關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管理、維護的人員提出某項或某幾項或者所有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標準,存在發(fā)生事故的隱患,就可以具備本罪“提出”的要素,不能要求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很詳細地說明具體情況。如果要求他們很詳細地說明具體的情況,就會常常因為這些部門或者單位職工不具有勞動安全保護方面的專門知識而使他們的“提出”不符合刑法的要求,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犯罪行為,進而不利于督促單位中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管理、維護的人員加強責任心,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當然,如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僅泛泛地或一般性地向有關直接責任人員提出單位勞動安全設施存在問 題的感覺,而根本不能作任何具體的說明,那么,就不宜把這種情況的“提出”視為本 罪所要求的“提出”。

  至于“提出”的方式,刑法未作任何要求。因此,不管是以口頭的方式提出,還是以書面的方式提出;不管是當著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面提出,還是通過第三人轉達或打電話的方式提出;不管是專門為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問題提出,還是在談其他事情時順便提出,都應認為是本罪中的“提出”。

  (三)提出的問題是否與實際發(fā)生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具有直接的聯(lián)系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各客觀要素之間的邏輯關系,必須是某些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存在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隱患,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有關直接責任人員仍然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得力,并且客觀上發(fā)生的傷亡事故正是因為該項安全設施存在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問題所造成的,才能讓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如果造成事故發(fā)生的不是有關部門或本單位職工提出的某項勞動安全設施存在的問題,就不能讓行為人負擔本罪的刑事責任。這樣看來,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的問題必須與實際發(fā)生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具有直接的聯(lián)系,應當是刑法的要求。

  五、如何理解“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含義理解該問題,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鹿孰[患的含義在本罪中,應當是指由于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標準而在客觀上存在的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危險。如果不是由于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出現(xiàn)人員傷亡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危險,不屬于本罪中的“事故隱患”,如單位要求工人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某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規(guī)章制度而出現(xiàn)的發(fā)生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危險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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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消除事故發(fā)生的隱患,避免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角度講,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接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的單位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存在事故隱患之后,如果沒有比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的話,就應該盡快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越快越好;如果當時確實有比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又不能安排其他人員的話,在重要的事情完成之后,也應當盡快采取措施以消除事故隱患。因為,既然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存在著發(fā)生事故的隱患,那么該種事故什么時候發(fā)生,一般情況下是無法把握的,可能過去很長時間才會發(fā)生,也可能很快就會發(fā)生,只有及早采取有力措施,才可能把發(fā)生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小。當然,也有例外。如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有關直接責任人員沒有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客觀上因此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時,也不宜讓其承擔本罪的刑事責任:其一,當時有比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他們客觀上不可能再分身或者安排其他人員來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這實際上屬于義務沖突的問題。在義務沖突的情況下,優(yōu)先履行重要的義務而不履行次要的義務是解決義務沖突的一般原則。因此,有關直接責任人員沒有采取措施的不作為行為即便造成了本罪所要求的危害結果,也不應當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其二,在有關直接責任人員接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而存在事故隱患后,客觀上沒有能力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完全消除事故隱患的情況下,即使由此發(fā)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也不能要求其承擔本罪的刑事責任。如礦井內(nèi)排氣設備發(fā)生故障不能運轉,瓦斯的濃度已嚴重超標,有關負責安全工作的人員在接到報告后即開始采取措施排除險情,但是,當時既來不及修理排氣設備或更換新的排氣設備,又無法通知在礦井深處作業(yè)的工人,結果由于礦井內(nèi)作業(yè)工人使用機器產(chǎn)生的火花引爆瓦斯,造成礦井崩塌報廢、工人被炸死的嚴重后果。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要求有關負責安全工作的人員承擔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責任。

  (三)不采取措施的表現(xiàn)形式

  從《刑法》第135條關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這一規(guī)定的表述來看,好像不采取措施只限于有關責任人員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來消除事故隱患這樣一種形式。但是,從實質(zhì)意義上看,刑法之所以規(guī)定“經(jīng)有關部門提出后”這一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客觀方面構成要素,其中也包含了這樣的意思,即要求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明知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標準而存在事故隱患的情況下,就應當采取有力的措施以消除事故隱患,即便在客觀上暫時不能使存在的事故隱患的勞動安全設施通過維修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重新裝備新的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勞動安全設施,寧可暫時讓工人停止勞動,也要避免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發(fā)生,這也屬于采取了有效的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否則,就使本罪的成立范圍過于狹窄,既不利于對本罪有效地懲治和防范,也不利于切實、充分地保障廣大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單位的財產(chǎn)等合法權益。因此,我們認為,不采取措施的表現(xiàn)形式包括根本不采取任何行動來消除事故隱患和雖然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采取的措施不得力,不足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這兩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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