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和生活中常見的火源
在人們的生產和生活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火源,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生產用火。如電、氣焊和噴燈等維修用火,烘烤、熬煉用火,鍋爐、焙燒爐、加熱爐、電爐等火源。
2.運轉機械打火。如裝卸機械打火,機械設備的沖擊、摩擦打火,轉動機械進入石子、釘子等雜物打火等。
3.內燃機噴火。如汽車、拖拉機等運輸工具的排氣管噴火等。
4.生活用火。人們的炊事用火、取暖用火、吸煙、燃放煙花爆竹、燒荒等。
5.靜電火花。如輸送中因物料摩擦產生的靜電放電,操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穿戴化纖衣服產生的靜電放電等。
6.自行發(fā)熱自燃。如因物品堆放儲存不當引起的物質自行發(fā)熱自燃,遇水易燃物品和生熱物的化學反應熱以及生產中超過自燃點的物料遇空氣的自燃等。
7.電火花。如電氣線路、設備的漏電、短路、過負荷、接觸電阻過大等引起的電火花、電弧、電纜燃燒等。
8.雷擊、太陽能熱源及其他高溫熱源等。
(二)生產和生活中常見火源的管理
1.嚴格管理生產用火。
《消防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yè)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xù)。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根據此規(guī)定,甲、乙、丙類生產車間、倉庫及廠區(qū)和庫區(qū)內嚴禁動用明火,若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應經單位的安全保衛(wèi)部門或防火責任人批準,并辦理動火許可證,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對于烘烤、熬煉、鍋爐、焙燒爐、加熱爐、電爐等固定用火地點,必須遠離甲、乙、丙類生產車間和倉庫,滿足防火間距要求,并辦理用火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