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連鎖。當操作者失誤或設備運行一旦達到危險狀態(tài)時,應通過連鎖裝置終止/險、危害發(fā)生。
6.警告。在易發(fā)生故障和危險性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標志,要時設置聲、光或聲光組合報警裝置。
(三)安全對策措施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經濟合理性
1.針對性是指針對不同行業(yè)的特點和評價中提出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后果,提出對策措施。
由于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后果具有隱蔽性、隨機性、交叉影響性,對策措施不僅要針對某項危險、有害因素孤立地采取措施而且為使系統(tǒng)全面地達到國家安全指標要采取優(yōu)化組合的綜合措施。
2.提出的對策措施是設計單位、建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設計、生產、管理的重要依據(jù),因而對策措施應在經濟、技術、時間上是可行的,能夠落實和實施的。此外,要盡可能具體指明對策措施所依據(jù)的法規(guī)、標準,說明應采取的具體的對策措施,以便于應用和操作。
3.經濟合理性是指不應超越國家及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的經濟、技術水平,按過高的安全指標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即在采用先進技術的基礎上,考慮到進一步發(fā)展的需要,以安全法規(guī)、標準和指標為依據(jù)結合評價對象的經濟、技術狀況,使安全技術裝備水平與工藝裝備水平相適應,求得經濟、技術、安全的合理統(tǒng)一。
(四)對策措施應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yè)安全設計規(guī)定的要求
在進行安全評價中應嚴格按有關設計規(guī)定的要求提出安全對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