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車、搶險救援車在趕赴火場或搶險救援現(xiàn)場時,不受行駛速度、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以及行人應當避讓,不得穿插、超越、阻撓。對妨礙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可以實施破拆。
第三十二條 發(fā)生火災時,公安機關應當負責火場警戒和維護通往火場的交通要道的秩序。
醫(yī)療、防疫、交通、電信、供電、供水、供氣、氣象等單位有義務配合滅火和搶險救援。對因參加滅火和搶險救援受傷的人員,醫(yī)療單位應當及時救護。
第三十三條 火災撲滅后,火場指揮員有權封閉火災現(xiàn)場。未經(jīng)公安消防機構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清理、拆除火災現(xiàn)場。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地向公安消防機構提供火災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火災調(diào)查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對因參加撲救火災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醫(yī)療撫恤。
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收任何費用。
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補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chǎn)停業(yè),對個人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ㄖこ痰南涝O計未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審核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開工或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的;
(二)未經(jīng)公安消防機構核準,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擅自變更經(jīng)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消防設計、不按公安消防機構的審核意見更改消防設計,或未取得相應資質(zhì)證書進行消防設計的;
?。ㄋ模┙ㄖこ炭⒐r未經(jīng)消防驗收或者經(jīng)驗收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使用的;
?。ㄎ澹┙ㄖ镌O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未落實維護保養(yǎng)責任的;
?。┕娋奂瘓鏊唇?jīng)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責令停止舉辦,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有第(一)、(二)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有第(三)、(四)、(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第(一)、(二)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第(三)、(四)、(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依照前款規(guī)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處罰。
(一)未經(jīng)消防安全培訓而違規(guī)上崗作業(yè)的;
(二)未經(jīng)公安消防機構許可,擅自進入、清理、拆除火災現(xiàn)場的;
?。ㄈ┫腊踩攸c單位未定期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消防安全狀況的;
?。ㄋ模┢囄窗匆?guī)定配置滅火器材的;
?。ㄎ澹┰诘叵率覂Υ婊蚴褂眉?、乙類易燃易爆固體、液體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造成重大火災隱患,嚴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應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其停產(chǎn)、停業(yè)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Σ环蠂医ㄖこ滔兰夹g標準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通過審核、驗收的;
?。ǘ斠婪▽徍?、驗收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審核、驗收的;
(三)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改正的;
?。ㄋ模├寐殑罩?,為用戶指定消防產(chǎn)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答復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或法定義務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