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應急預案修訂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制訂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按制訂應急預案的程序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應急預案修訂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訂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ㄒ唬┎环媳巨k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
?。ǘ苯M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ㄈ┫嚓P單位機構或職責發(fā)生變化。
?。ㄋ模鳖A案制訂單位認為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相關單位人員發(fā)生變化時,要及時更新通訊錄。
第二十二條 預案中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對實施期間的應急預案,認為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制訂單位。應急預案制訂單位應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四章 應急預案宣教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三條 專項預案、部門預案正式印發(fā)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應組織該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單位)要在一個月內召開領導組(指揮部)成員單位會議,學習熟悉預案,明確各部門(單位)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應列入應急知識宣教培訓內容,其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為重點。應急預案制訂單位應制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fā)放。
第二十五條 所有承擔預案規(guī)定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考核內容,尤其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學習熟悉應急預案,確保應急預案中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應急預案制訂年度演練計劃。針對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本單位應急工作的實際,組織應急預案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部門應急預案、企事業(yè)單位應急預案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鄉(xiāng)鎮(zhèn)(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qū)的應急預案行動方案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要進行認真評估總結,并對應急預案進行相應的修訂完善。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綜合性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