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業(yè)務管理和技術檔案,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 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基礎資料,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收集。
??????? 第八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城建檔案應當符合國家檔案案卷標準。
???????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xù)前,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guī)范》,編制建設工程檔案。
??????? 第十條 編制建設工程檔案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 (一)在施工過程中按照工程進度同步收集、編制;
??????? (二)隱蔽工程檔案應當附有重要部位狀況的圖片或者錄像;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還應當由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
??????? (三)工程竣工圖應當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
??????? (四)應當完整、準確、系統(tǒng),并有編制單位技術負責人簽章。
???????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對其地下管線專業(yè)圖進行整理完善,并自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將專業(yè)圖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并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全市地下管線總圖進行修改和補充。
??????? 第十二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進行查驗, 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證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
???????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向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和規(guī)劃、公安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認可文件的同時,一并提交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證明。
??????? 第十三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yōu)先利用權,并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 第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和其他檔案目錄信息。
???????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利用已經開放的城建檔案,須持單位介紹信、工作證或者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利用未開放城建檔案,須經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在利用城建檔案時,可以進行復制,但不得將檔案原件帶出。
???????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載有本單位印章的檔案復制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 第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采用數字化信息管理技術,并形成城建檔案信息網絡,為城建檔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 第十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管制度,確保城建檔案完好;對保存的重要珍貴檔案應當用復制品替代原件提供利用。
???????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執(zhí)法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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