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guī)范全區(qū)建設工程施工人員住宿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切實保障施工人員消防安全,依據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qū)境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等工程)施工人員的住宿場所。
第三條本規(guī)定住宿場所是指施工人員居住、就餐以及供暖、供電等直接為施工人員生活配套服務的新建、改建、擴建及臨時租用的建(構)筑物。
第二章建筑防火
第四條住宿場所與施工作業(yè)區(qū)應當分開設置。住宿場所與各類建(構)筑物、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和消防車通道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民用建筑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條住宿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建筑和尚未竣工的建筑內。
第六條臨時建造的住宿場所不宜超過2層。
第七條住宿場所的每個居住房間容納住宿人員不得超過8人,且房間建筑面積按照每人不應小于2平方米計算。
第八條住宿場所的廚房、配電室、采暖鍋爐房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位應設置在單獨的房間內。廚房使用的可燃氣體、液體的儲存及管路鋪設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城市燃氣設計規(guī)范》等規(guī)范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第九條住宿場所的墻、柱、梁、樓板、屋頂承重構件、疏散樓梯、吊頂等均應采用不燃燒體。單層建筑的屋頂承重構件可采用燃燒體,但應安裝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吊頂(頂棚)。
第十條住宿場所頂棚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難燃級。
第十一條住宿場所的樓梯間、疏散走道和居住房間的頂棚、墻面、地面的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個別確因使用功能需要的,可采用難燃材料裝修。
第十二條住宿場所嚴禁使用以聚氨酯等可燃、易燃材料作為保溫芯材的金屬夾芯等復合板材。
第十三條廚房的灶具應設置在不燃材料上。
第十四條住宿場所安全出口數量、疏散距離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中居住建筑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五條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寬度應經計算確定,具體計算指標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疏散門的最小寬度不應小于0.9m。
第十六條疏散門應采用平開門,并向疏散方向開啟,公共走道應保持暢通,不得在疏散門處安裝鐵柵欄、卷簾門。
第十七條疏散走道、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礙物,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第十八條施工現場設置的臨時消防給水設施應將住宿場所納入保護范圍。
第十九條住宿場所內的公共走道應設置應急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志。有條件時,可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