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管理和業(yè)務指導。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的各項制度,完善工程造價信息管理,及時提供計價依據(jù),定期采集、整理和發(fā)布工程造價信息,并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行政調解和必要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估算、概算、預算、結算及合同價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按照計價依據(jù)的規(guī)定計價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工程結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額5%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額5%的罰款:
?。ㄒ唬┤炕蛘卟糠质褂脟匈Y金投資的建設項目,擅自改變建設規(guī)模、擴大設計范圍、提高設計標準,致使工程造價超過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
(二)相互串通、弄虛作假、高估冒算;
?。ㄈ┪袩o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審查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注冊造價工程師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造價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注銷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者造價員資格證書,收回執(zhí)業(yè)資格印章,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搶險救災、農(nóng)民自建住房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