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蔡某系南京某軟件公司程序工程師,2004年12月20日根據(jù)公司的任務指派在編寫某電子應用程序時,因突發(fā)“高血壓腦出血”搶救無效,于2004年12月21日死亡。蔡某家屬認為這是工傷,要求公司給付工傷保險待遇。
【以案說法】
根據(jù)《關于在工作時間發(fā)病不作工傷處理的復函》(勞辦發(fā)[1994]177號)的規(guī)定,蔡某系工作時間發(fā)病,如果不存在加班加點突擊任務,則不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如果本案發(fā)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375號)的規(guī)定,應當視為工傷。現(xiàn)將《工傷保險條例》的主要內容作一簡要的介紹。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為工傷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在該條例實施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該條例執(zhí)行。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里的企業(yè)應當理解為無論何種所有制性質、無論規(guī)模大小,凡是已經(jīng)工商登記注冊的企業(yè),都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鑒于各地經(jīng)濟發(fā)展不平衡,應當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職工(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外方人員)本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認定: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分為應當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和不得認定為工傷三種情況。
A、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yè)病的(指國家列入職業(yè)病名單中的疾?。?br />
e)因工作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g)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B、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但本項所能享受到的工傷保險待遇為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C、職工有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為工傷:
a)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b)醉酒導致傷亡的;
c)自殘或者自殺的。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