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 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建筑消防設施,是指依照國家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配置在建筑物中用于火災報警、滅火救援、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煙排煙的設施。
第三條 建筑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依法核準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不得降低配置標準,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設施。
第四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檢測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消防設施工程的質量負責。
建筑消防設施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采用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等先進消防設備和產品,安裝、配置的消防設備和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提供消防設備和產品的單位應當保證質量,并按照有關售后服務的規(guī)定搞好服務。
第五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六條 對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委托經營的,應當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職責。對未明確責任的,由承包者、租賃者、受委托者承擔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
第七條 建筑物的產權屬于兩個以上產權人共有的,建筑消防設施可以委托一個產權人統一管理維護;也可以由產權人共同委托的管理單位管理維護;未明確委托的,由建筑物的實際管理單位對建筑消防設施管理維護。
第八條 居民住宅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對管理范圍內的建筑消防設施負責,加強管理維護。
第九條 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配置適合高層建筑特點的防火滅火救援設施。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3層及以上樓層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備緩降器、軟梯、強光照明燈和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
第十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省消防責任制的有關規(guī)定,明確內部管理職責和責任人,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設施的巡視檢查、測試檢查、檢驗檢查等制度,及時消除消防設施故障和火災隱患。
第十一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確定本單位消防設施的巡視檢查部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巡視檢查每日至少進行一次,并由巡視檢查人員填寫建筑消防設施巡視檢查記錄。巡視檢查的重點是: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常閉防火門是否關閉;自然排煙窗口和洞口是否敞開;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是否運行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