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高層建筑業(yè)主大會、業(yè)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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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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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指導、督促業(yè)主、使用人或者統(tǒng)一管理機構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滅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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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組織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落實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資金。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筑應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xù)。設在高層建筑內(nèi)的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應當依法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筑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保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二)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面范圍內(nèi)的地下車庫、管道、暗溝等部分,應當能夠承載大型消防車輛、裝備;
(三)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兩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要求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四)高層公共建筑每層均應當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并應當設置可以在室外識別的明顯標志;
(五)高層公共建筑三層以上樓層應當在每層窗口、陽臺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設置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
(六)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智能應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導系統(tǒng)、漏電火災報警系統(tǒng),在廚房的規(guī)定部位安裝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七)新建高層居住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八)室內(nèi)消火栓箱內(nèi)應當設置消防軟管卷盤。
第十七條 高層建筑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設置消防安全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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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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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消防救援場地應當設置禁止占用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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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置使用、維護方法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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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供水管道應當設置顯示閥門正確啟閉的狀態(tài)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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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房間、走道、廳堂等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疏散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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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nèi)用火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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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吸煙或者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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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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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期間不得進行明火作業(yè)或者使用電(氣)焊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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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賓館、餐飲場所的爐火、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當采取防火隔熱措施,每季度至少對廚房排油煙管道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保養(yǎng),建立檢查和清洗記錄。
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內(nèi)電氣設備安裝、線路敷設、維修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高層建筑內(nèi)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每年對電氣線路至少進行一次電氣防火檢測。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層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產(chǎn)、儲存、經(jīng)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在高層建筑內(nèi)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按照有關標準規(guī)范設計、安裝燃氣泄漏自動報警切斷裝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設置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一條 鼓勵設置高層建筑固定電動車充電點,充電點與存放區(qū)域保持安全距離,并設置明顯標識。
第二十二條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高層建筑,業(yè)主、使用人或者統(tǒng)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接處警操作規(guī)程,配備通訊聯(lián)絡、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裝備,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守,每班值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二十三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建筑,業(yè)主、使用人或者統(tǒng)一管理機構應當委托消防設施維修保養(yǎng)機構、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定期進行維修保養(yǎng)和功能檢測;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高層建筑,應當委托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定期進行消防安全評估。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筑保修期內(nèi)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除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范圍內(nèi)的日常維修和維護費用外,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相關業(yè)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費用支出情況應當向業(yè)主公示。
第二十五條 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發(fā)生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或者不及時維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業(yè)主、使用人或者統(tǒng)一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新和改造。
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chǎn)主管部門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yè)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對高層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業(yè)主、使用人提供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對多產(chǎn)權、多家合用且無統(tǒng)一管理機構或者無專項維修資金的高層建筑,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影響公共安全的,由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整改費用,采取措施消除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