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 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yè)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yè)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yè)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國家鼓勵發(fā)展鄉(xiāng)村道路運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鄉(xiāng)鎮(zhèn)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第六條 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yè)實行規(guī)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jié) 客 運
第八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九條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孟鄳臋C動車駕駛證;
?。ǘ┠挲g不超過60周歲;
?。ㄈ?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qū)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ㄒ唬氖驴h級行政區(qū)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ǘ氖率?、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ㄈ氖驴缡?、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guī)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
第十四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xù)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huán)境,保持車輛清潔、衛(wèi)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wèi)生,不得攜帶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十八條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公眾連續(xù)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十九條 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
從事旅游客運的,應當在旅游區(qū)域按照旅游線路運輸。
第二十條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第二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當事人對賠償數額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國家有關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和鐵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guī)定辦理。(2012年11月9日刪除)
第二節(jié) 貨 運
第二十二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ㄈ┯薪∪陌踩a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ǘ┠挲g不超過60周歲;
?。ㄈ┙浽O區(qū)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
?。ǘ┯薪浰诘卦O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ㄈ┪kU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ǘ氖挛kU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qū)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guī)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貨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貨運經營者實行封閉式運輸,保證環(huán)境衛(wèi)生和貨物運輸安全。
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二十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的監(jiān)管之下,并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托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向貨運經營者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性質、應急處置方法等情況,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包裝,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節(jié) 客運和貨運的共同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yè)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guī)程,不得違章作業(yè)。駕駛人員連續(xù)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三十條 生產(改裝)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的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標定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嚴禁多標或者少標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fā)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fā)事件,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guī)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