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信息報告與發(fā)布
第三十二條 需采取的應急措施超出公安機關職權范圍的,事發(fā)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請求協調解決,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可能影響相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道路交通的,在及時處置的同時,要立即向相鄰?。ㄗ灾螀^(qū)、直轄市)的同級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四條 受鄰省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影響,造成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道路交通中斷和車輛滯留的,應當立即向鄰省同級公安機關通報,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信息上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件發(fā)生時間、地點、原因、目前道路交通狀況、事件造成損失及危害、判定的響應級別、已經采取的措施、工作建議以及預計恢復交通的時間等情況,完整填寫《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信息上報表》。
第三十六條 信息上報可通過電話、傳真、公安信息網傳輸等方式,緊急情況下,應當立即通過電話上報,遇有暫時無法查清的情況,待查清后續(xù)報。
第三十七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需啟動一級響應的,應當在初步確定啟動一級響應1小時內將基本信息逐級上報至公安部;需啟動二級響應的,應當在初步確定啟動二級響應30分鐘內將基本信息逐級上報至省級公安機關;需啟動三級和四級響應的,應當及時將基本信息逐級上報至省級公安機關。公安部指令要求查報的,可由當地公安機關在規(guī)定時間內直接報告。
第三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fā)布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簡要信息,隨后發(fā)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xù)發(fā)布工作。對外發(fā)布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第三十九條 本?。ㄗ灾螀^(qū)、直轄市)或相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影響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道路交通,應當采取現場接受采訪、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等形式通過本?。ㄗ灾螀^(qū)、直轄市)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及時公布信息。同時,協調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高速公路沿線電子顯示屏滾動播放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十條 應急處置完畢,應當迅速取消交通應急管理等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待道路交通暢通后撤離現場,并及時向社會發(fā)布取消交通應急管理措施和恢復交通的信息。
第七章 評估總結
第四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對制定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評估,并根據演練和啟動預案的情況,適時調整應急預案內容。公安部每兩年組織對一級響應應急預案進行一次評估,省級公安機關每年組織對二級和三級響應應急預案進行一次評估,地市級公安機關每半年對四級響應應急預案進行一次評估。
第四十二條 應急處置結束后,應急處置工作所涉及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應急響應工作進行總結,并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中關于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組織車輛繞行分流和信息報告、發(fā)布等要求,影響應急事件處置的,給予有關人員相應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規(guī)定中所稱“以上”、“以下”、“以內”、“以外”包含本數。
第四十五條 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