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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shù):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煤系硫鐵礦安全規(guī)程

發(fā) 文 號:化礦發(fā)(1995)477號
發(fā)布單位:化礦發(fā)(1995)477號
查員必須立即責令現(xiàn)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每日由通風部門的值班人員報礦調度室,并送安全部門負責人、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一礦多井的礦山企業(yè)還必須同時送井長、礦井技術負責人審閱。
第四十九條 礦長、礦總工程師、技術員以及安全科(股)長、井(坑)長、采掘、通風區(qū)隊長下井時,應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檢測儀器,對井下停風地點進行氧氣檢查,發(fā)現(xiàn)氧氣濃度小于17%,必須設置警標,不準人員入內。在啟封密閉、排放瓦斯、恢復通風過程中,也應同時檢查瓦斯、氧氣濃度。
第五十條 礦井安全檢測工作應設專職人員管理。安全檢測員必須經過安全檢測和通風專業(yè)的培訓,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從事此項工作。
第五十一條 礦山企業(yè)應制定安全檢測儀的使用、維護、管理制度和安裝、維修質量標準。
第五十二條 安全檢測儀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凡經大修的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在井下使用。
第四章 防滅火
第五十三條 礦山企業(yè)必須制訂井下和地面的防火、滅火制度和措施,報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地方消防部門批準。
第五十四條 礦山企業(yè)必須建立消防系統(tǒng)。地面結合生活用水管道,井下結合濕式作業(yè)供水管道設置消防供水系統(tǒng)。必須在地面設置消防水池,水池容積和管路規(guī)格應滿足兩者的需要。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合并時,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井下消防用水,除由地面消防水池供水外,也可利用井下水倉供水。水倉的儲水量和消防用的供水設備,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第五十五條 每一礦井必須在井上、井下設置消防材料庫,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進,并有軌道直達井口,便于井下發(fā)生火災時采用,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2.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
3.消防材料庫儲存的必需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種、數(shù)量,由礦安全科或消防部門確定,并備有明細卡片,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和更換。這些材料、工具非因處理事故不得使用。因處理事故所消耗的材料,必須及時補齊。
第五十六條 井下嚴禁明火、明電照明(包括普通白熾燈、日光燈、手電、土電燈等),嚴禁吸煙,嚴禁用電爐、明火、燈泡來防潮和取暖。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吹燈焊接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這類工作,每次都必須制訂安全措施,經礦長批準,并由礦長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jiān)督,還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的分支,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兩個滅火器;
2.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此類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3.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jié)舛炔坏贸^0.5%;
4.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fā)現(xiàn)異狀,立即處理。
第五十七條 硫煤共采礦山應對硫鐵礦井中的硫鐵礦粉和煤塵的燃燒性、爆炸性進行鑒定,如屬爆炸性粉塵,應采取相應的防塵和隔爆措施,防止火災和爆炸事故的發(fā)生。
第五十八條 任何人發(fā)現(xiàn)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qū)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在現(xiàn)場的區(qū)、隊、班組長應立即依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guī)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qū)的人員撤離危險區(qū)域,并組織人員進行滅火。
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電源切斷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后,應立即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值班領導人在礦長或總工程師未到達前,應立即會同礦山救護隊長、通風區(qū)長和機電科長等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搶救災區(qū)人員和滅火工作。
在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礦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礦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九條 井下火災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qū)。礦總工程師負責領導封閉火區(qū)的工作。
封閉火區(qū)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縮小封閉火區(qū)的范圍,并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礦塵以及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礦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條 啟封已熄滅的火區(qū)和恢復火區(qū)開采工作,必須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報企業(yè)主管部門批準,由礦總工程師領導,礦山救護隊執(zhí)行。啟封前應測定防火墻內外的空氣成份、溫度、濕度和水的□值,確認火已熄滅,才準啟封。
證明火區(qū)已熄滅的條件應是:
1.火區(qū)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以下,或與火災發(fā)生前該區(qū)的日??諝鉁囟认嗤?br /> 2.火區(qū)內空氣中氧氣濃度降到5%以下;
3.火區(qū)空氣中不含有一氧化碳,或封閉期內一氧化碳濃度逐漸下降,并穩(wěn)定在0.001%以下;
4.火區(qū)的出水溫度低于25℃,或與火災發(fā)生前該區(qū)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5.本條文中上述四項指標持續(xù)穩(wěn)定的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
第五章 防治水
第六十一條 礦山企業(yè)應認真做好水文地質工作,摸清礦區(qū)和井巷的水文地質情況,查清礦區(qū)及其附近的地面水流系統(tǒng)、河流、溝渠的匯水、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的設施情況,掌握當?shù)貧v年雨量和最高洪水的資料,結合礦區(qū)具體條件建立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統(tǒng),并編制防治水的規(guī)劃和年度防水計劃。
每年在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的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并貯備足夠數(shù)量的防洪搶險器材和物資。對受威脅的礦井,應及時組織搶險隊伍。
第六十二條 礦井井口的標高,必須高出當?shù)貧v年的最高洪水位1m以上。低于當?shù)貧v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必須修筑提壩、疏排水溝渠或采取其他的有效防水措施。
第六十三條 有地下水威脅的礦山,應考慮疏干工程,并在開拓巷道過程中,先施工水倉、水泵房,然后方可施工疏干工程。
第六十四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防水閘門。通往有突然涌水危險的含水帶、積水區(qū)、放水巷道和采區(qū)車場的巷道,應在巷道的一側懸掛繩子或利用管道作為扶手,并在巖石穩(wěn)固的地點設立有閘門的防水墻。
防水閘門的位置、數(shù)量及結構由設計規(guī)定。防水閘門應向來水方向打開。防水閘門應建立定期檢查和維修制度,并每年必須進行兩次關閉試驗,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以確保經常處于良好狀態(tài)。在每年洪水季節(jié)或突水危險期,防水閘門必須進行一次關閉試驗。
第六十五條 煤系底部有強巖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道和主要回風道都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并采用石門分區(qū)開拓隔離開采礦層。當開拓到設計水平后,必須首先建成防排水系統(tǒng),方可向有突水危險地區(qū)開拓掘進。
第六十六條 探水放水都必須按規(guī)定作好準備后才準進行。放水眼不出水時,要謹慎地用鉆桿捅透,防止堵眼和突水。嚴禁用放炮方法放水。
第六十七條 用豎井或斜井開拓的礦井,應根據礦井涌水量大小,在井底附近建立相應的水倉和排水設施。
第六十八條 主要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并根據排水水質(ph值)選擇適用型號。工作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備用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不應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根據具體情況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shù)量水泵的位置,或另外增加排水能力。
2.水管:必須有與水泵排水能力相匹配的工作和備用水管;涌水量小于300m2/h的礦井,排水管也不能少于兩趟;但涌水量小于50m3/h時,可設一趟。水管應作耐酸防腐處理。
3.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相適應,并能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泵。
第六十九條 水倉應由兩個獨立的配水巷道系統(tǒng)組成。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水倉應能正常使用。
正常涌水量小于或等于10003/h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V=2(Q+3000)m3
式中V棗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恚?br />  ?。褩椀V井正常涌水量 ?。恚常?br /> 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
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篦子,對含泥砂和雜物多的礦井水還應設沉淀池。
第七十條 一切排水設施都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保持完好狀態(tài)。水倉、沉淀池要定期清理。清理工作每年至少進行兩次,雨季以前必須清理一次。
第七十一條 平硐排水水溝要有足夠斷面,主平硐可徹筑永久性水溝,上加蓋板。水溝要經常清理,保持暢通。
第六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
第七十二條 爆破材料(包括炸藥、雷管、導火索和導爆索等,以下各條同)的貯存,永久性地面爆破材料庫建筑結構(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庫房)及各種防護措施,總庫區(q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都必須遵守國家頒布的有關法規(guī)和規(guī)定。
第七十三條 地面爆破材料庫所有庫房貯存爆破材料的總容量:炸藥不得超過75t,雷管不得超過25萬發(fā)。單個庫房的炸藥最大容量不得超過25t。地面分庫貯存各種爆破材料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礦井3個月的計劃需要量。
第七十四條 開鑿平硐或利用舊平硐作為爆破材料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硐口必須裝有向外開的兩道門,由外往里第一道門為包鐵皮的木板門,第二道門為柵欄門;
2.硐口到最近貯存硐室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爆破材料庫房必須有兩個入口;
3.硐口的前面必須設置橫堤,橫堤必須高出硐口1.5m,橫堤的頂部長度不得小于硐口寬度的3倍,頂部厚度不得小于1m。橫堤的底部長度和厚度,可根據所用的建筑材料的靜止角確定;
4.庫房必須高于通向爆破材料庫的巷道,硐口到庫房的巷道坡度為5‰,并應有帶蓋的排水溝,巷道內可鋪設軌道,但硐室內不得鋪設軌道;
5.除有運輸爆破材料用的巷道外,還必須有通風巷道(鉆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風設備必須設置在圍墻以內;
6.庫房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巷道內采用固定式照明時,開關必須設在地面;
7.爆破材料庫上面覆蓋層厚度小于10m時,必須裝設防雷電設備;
8.檢查電雷管的工作,必須在爆破材料硐室外的、設有安全設施的專用房間或硐室內進行。
第七十五條 各種爆破材料的單一品種都應專庫貯存,但當條件限制時,可按國家頒布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guī)定貯存。在特殊情況下,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在地面臨時爆破材料庫的同一庫房內可貯存兩種以上的爆破材料,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庫房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砌墻隔開,隔墻的厚度不小于24mm。各種爆破材料必須貯存在不同的隔間內,各隔間必須是有單獨出口的套間;
2.庫房內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3t。貯存雷管時,不得超過1萬發(fā)。雷管箱必須放置在靠墻的架子上;
3.雷管和炸藥必須在不同的套間內發(fā)放。存放爆破材料的木架每格只準放一層爆破材料箱。
第七十六條 地面爆破材料庫必須有發(fā)放爆破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fā)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放炮員的空炮藥箱和放炮器。在分庫的雷管發(fā)放套間內發(fā)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并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七十七條 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臨時性爆破材料庫的最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3t,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fā),并不得超過該庫所供應的單位10d的需用量。
庫房可利用結構牢固不住人的房屋(或窯洞),也可采用粘土、土坯等臨時建筑。庫房必須選擇在干燥的地方,并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
地面臨時性爆破材料庫周圍,必須設簡易圍墻或鐵刺網,其高度不低于2m,圍墻或鐵刺網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m。
地面臨時性爆破材料庫的安全距離、照明、防火措施、管理制度同永久性地面爆破材料庫相同。
第七十八條 在地面臨時保管當天的爆破材料,可存放在棚子、帳篷、洞穴內或其他地點,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爆破材料箱上必須覆蓋帆布,防止雨淋日曬,箱下必須墊有200mm以上的墊木;
2.保管爆破材料的數(shù)量:炸藥不得超過3t,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fā)。不成箱的雷管必須放置在加鎖的專用箱子內。雷管必須放在距離炸藥15m以外的地點;
3.保管爆破材料的地點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馬車路、鐵路等的安全距離,必須遵守國家頒布的有關各項規(guī)定;
4.保管爆破材料的地點必須圍有柵欄或鐵刺網,并有警衛(wèi)或專人晝夜看守。
第七十九條 開鑿井筒或平硐時,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圍主要建筑物50m以外加設橫堤或250m以外不加橫堤的專用房屋或硐室內,貯存ld使用的爆破材料,但最大炸藥貯存量不得超過500kg。
第八十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應采用硐室或或壁槽式。
爆破材料必須貯存在硐室式壁槽內,硐室之間或壁槽之間的距離,必須依照爆破材料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計算。
井下爆破材料庫應包括庫房、輔助硐室和通向庫房的巷道。輔助硐室中,應有電雷管全電阻檢查、發(fā)放火藥、電雷管編號及保存放炮員的空炮藥箱和放炮器等各種專用硐室。
發(fā)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fā)的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第八十一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的布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響全礦井或大部分采區(qū)通風的風門的直線距離:硐室式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不得小于60m;
2.庫房距行人巷道的直線距離:硐室式不得小于25m,壁槽式不得小于20m;
3.庫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直線距離:硐室式不得小于30m,壁槽式不得小于15m;
4.庫房和外部巷道之間,應用三條互成直角的連通巷道相連。連通巷道的相交處必須延長2m,斷面積不得小于4□,在盡頭巷道內,還必須設置緩沖砂箱隔墻,盡頭巷道不得兼作輔助硐室使用。庫房兩端的通道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設置齒形阻波墻;
5.每個爆破材料庫房必須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作為發(fā)放爆破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須裝有自動關閉的抗沖出活門;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破材料庫回風側,可鋪設軌道運送爆破材料。這個出口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裝有一道抗沖擊波密閉門;
6.庫房地面必須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庫房和通道應設置水溝,以便排水防潮。
生產礦井已有的井下爆破材料庫的布置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應根據庫房具體條件制訂安全措施,報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十二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必須砌碹或用非金屬的不燃性材料支護,爆破材料庫內不得有滲漏水現(xiàn)象,并應采取防潮措施。爆破材料庫出口兩旁的巷道,也必須砌碹或用其他的不燃性材料支護,其長度都不得小于5m。巷道盡頭必須備有足夠數(shù)量的消防器材。
第八十三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3d的炸藥需要量和10d的電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破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別貯存。
每個硐室貯存炸藥量不得超過2t,電雷管不得超過10d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電雷管不得超過2d的需要量。
第八十四條 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在井下爆破材料庫距放炮工作地點超過2.5km的礦井內,或在井下無爆破材料庫的礦井內,都可設立爆破材料發(fā)放硐室,但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1.發(fā)放硐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垂直距離不小于25m;
2.發(fā)放硐室爆破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ld的供應量,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
3.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別貯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磚墻或混凝土墻隔開;
4.發(fā)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fā)放間,發(fā)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一道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建井期間臨時爆破材料發(fā)放硐室必須具備獨立風流,還必須根據發(fā)放硐室的具體條件制定預防爆破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5.管理制度必須和井下爆破材料庫相同,
第八十五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不延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
不設固定式照明的爆破材料庫,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破材料庫房內。如庫內照明設備或線路發(fā)生故障,檢修人員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jiān)護下進入庫內工作。
第八十六條 每一礦井必須建立爆破材料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和爆破材料丟失處理辦法。
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fā)給放炮員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作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fā)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礦山企業(yè)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各項規(guī)定,建立爆破材料的銷毀制度。
第八十七條 井上下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八十八條 地面運輸爆破材料時,除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各項規(guī)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運輸爆破材料的車輛,出車前必須經過檢查。車箱不得用欄桿加高,并必須插有標寫“危險”字樣的紅旗。夜間運輸時,車輛前后應有標志危險的信號燈;長途運輸爆破材料時,必須用封閉式后開門專用棚車;
2.爆破材料應用帆布覆蓋、捆緊,運輸爆破材料的車輛或牲畜,嚴禁逗留在車庫和馬廄內;
3.嚴禁用煤氣車、拖拉機、自翻車、三輪車、自行車、鍋駝車、拖車運輸爆破材料;
4.車輛運輸雷管、硝化甘油炸藥時,裝車高度必須低于車箱100mm。車輛運輸雷管時,雷管箱不得側放或立放,層間必須墊軟墊。運輸硝酸銨類炸藥、含水炸藥、導火索、導爆索時,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
5.運輸爆破材料的馬車必須有手閘。裝載雷管、硝化甘油炸藥時,爆破材料箱不得超過兩層,底部必須墊軟墊。運輸雷管時,層間也必須墊軟墊。爆破材料不得突出車外。
第八十九條 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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