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各地加大對電網建設的支持力度,加快推進電網基礎設施建設,保障廣東省電力安全和全省生產生活用電需要,根據《關于加快廣東省電網建設的若干意見》(粵府〔2007〕90號)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輸電網工程是指110千伏以上的輸變電工程(含過境工程),包括變電站和線路。電源項目是指規(guī)劃、核準或審批權在國家或省的各類發(fā)電項目(不包括可再生能源發(fā)電項目)。配電網投資是指各地10千伏以下配電網年度投資。省網供電指標是指分配給各地級以上市的年度、季度省網供電指標。
第三條 根據各地級以上市輸電網工程年度建設完成情況,對其電源項目、配電網投資、省網供電指標的安排實行“三掛鉤”,建立輸電網工程建設激勵機制。
二、檢查評定辦法
第四條 由省發(fā)展改革委會同省經貿委、廣東電網公司,于每年1月中旬對各地級以上市上一年度輸電網工程建設完成情況按照下列公式進行檢查評定。
年度輸電網工程建設完成率=年度輸電網基建計劃投產規(guī)模完成率×70%+年度輸電網基建計劃投資完成率×30%.年度輸電網工程基建計劃以廣東電網公司報經省發(fā)展改革委批準下達的計劃為依據;實施期間計劃作出調整的,以廣東電網公司報經省發(fā)展改革委批準下達的調整計劃為準。
第五條 各電網企業(yè)要定期向輸電網工程所在地政府報告工程建設完成情況,并主動做好與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溝通銜接工作。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輸電網工程建設完成情況報送省發(fā)展改革委,抄送廣東電網公司。
第六條 評定結果分為優(yōu)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各地級以上市年度輸電網工程建設完成率達到95%以上的評為優(yōu)良;完成率達到80%以上、95%以下(不含95%)的評為合格;完成率低于80%的評為不合格。
各地級以上市因輸電網工程建設未按計劃完成,造成或經評估可能造成電廠“窩電”的,評為不合格。
第七條 評定結果由省發(fā)展改革委、省經貿委、廣東電網公司于每年1月30日前聯(lián)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