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燃氣安全監(jiān)督檢查時,對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件的燃氣企業(yè)、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燃氣銷售網點、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條件的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yè),由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頓;經整頓仍不具備相應條件的,由有關部門提請人民政府予以取締。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對違反第一項規(guī)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涂改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用燃氣設施的;
?。ㄈ┥米躁P閉或者開啟管道燃氣公共閥門的;
?。ㄋ模氖缕渌:萌細庠O施安全活動的。
第三十二條燃氣企業(yè)、燃氣銷售網點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四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等安全技術規(guī)程的;
?。ǘ┪窗凑諊矣嘘P規(guī)范和標準定期檢測、檢修、更新燃氣設施的;
?。ㄈo正當理由停止供氣的。
第三十三條燃氣用戶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I用管道燃氣的;
?。ǘ┥米园惭b、改裝、拆遷管道燃氣設施或者改換氣瓶檢驗標記的;
(三)倒灌瓶裝燃氣的;
?。ㄋ模┥米詢A倒瓶裝燃氣殘液的;
?。ㄎ澹┻M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等活動的。
第三十四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燃氣監(jiān)督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guī)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細馐侵溉斯っ簹狻⑻烊粴夂鸵夯蜌獾葰怏w燃料的總稱。
?。ǘ┤細馄髽I(yè)是指從事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企業(yè)。
?。ㄈ┤細怃N售網點是指瓶裝燃氣供應站、庭院(樓棟)管道燃氣供應站、燃氣機動車加氣站等站點。
?。ㄋ模┤細庠O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ㄎ澹┤細馄骶甙ㄈ細馊紵骶摺⑷細庥嬃科骶?、氣瓶、調壓器等;燃氣燃燒器具包括燃氣灶具、公用燃氣炊事器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冷暖機等。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