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經(jīng)檢驗單位進行檢驗,取得檢驗合格報告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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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jīng)大修、改造的;
?。ㄈ┏^檢驗周期的;
(四)發(fā)生重大機械事故后修復的;
?。ㄎ澹┢渌赡苡绊懫鹬貦C械安全使用的;
?。﹪伊碛幸?guī)定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檢驗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質量控制要求進行檢驗。
對基礎和附墻隱蔽部分,檢驗單位應審核相關資料。
對使用已滿10年的起重機械,檢驗單位應加強對結構件和傳動件的檢測。
第四十三條? 檢驗單位發(fā)現(xiàn)所檢起重機械有嚴重隱患時,應立即通知出租單位和使用單位,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整改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四十四條? 對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檢驗單位應出具檢驗報告,注明存在的問題。整改結束后,由原檢驗單位對整改項目進行復檢,復檢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 檢驗單位對所檢驗的起重機械應在檢驗完畢后10日內(nèi)出具檢驗報告,超過20日仍未出具檢驗報告的,使用單位和監(jiān)管機構可視為檢驗合格。檢驗結論應客觀、公正和準確,并由檢驗單位的負責人簽字。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對檢驗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被檢單位對檢驗單位的檢驗結論有異議時,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其他檢驗單位復檢。復檢結論和原檢驗結論一致時,費用由被檢單位承擔,否則由原檢驗單位承擔。除此以外,任何部門不得要求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規(guī)程和本規(guī)定已由合法檢驗單位檢驗的起重機械進行重復檢驗。
第四十七條? 檢驗單位應當為被檢驗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對涉及被檢驗單位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八條? 起重機械的檢驗單位應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檢驗情況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負責組織對檢驗單位的檢驗結果和結論進行抽查。
第七章??? 監(jiān) 督 管 理
第四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起重機械的出租、安裝拆卸、使用和檢驗單位實施安全監(jiān)督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起重機械的出租、安裝拆卸、使用和檢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起重機械管理的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ǘ┻M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xiàn)場進行檢查;
(三)對有違反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本規(guī)定行為的單位,應責令其改正。發(fā)現(xiàn)起重機械存在事故隱患的,必須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