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量刑過寬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一個重要原因。從文登法院幾年來判處量刑情況看,2004年判處交通肇事罪15人,其中緩刑11人占73%,2005年判處50人,緩刑36人占72%,2006年1至10月份判處50人,緩刑39人占78%,緩刑適用率較高。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相關司法解釋,將交通肇事罪分為三個量刑檔次:一是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死亡1 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重傷1人以上,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的;造成公私財產(chǎn)直接損失的數(shù)額,起點在3萬元至6萬元之間的。其量刑在三年以下。二是重大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公私財產(chǎn)直接損失的數(shù)額,起點在6萬元至10萬元之間的。其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三是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其量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又規(guī)定了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情節(jié):(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者有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嫁禍于人的;(2)酒后駕車的;(3)非司機駕駛機動車輛的;(4)駕駛無牌照車輛的;(5)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6)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從以上法規(guī)可以看出,除因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其最低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夠適用緩刑外,其他情形都可以判處緩刑。而根據(jù)刑法學理論和實踐,對于6種情節(jié)加重犯應當在法定刑內(nèi)從重處罰。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頂格判,如對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如果有前述6種情形之一者,依法應當頂格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根本不應當判處緩刑。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看,因為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長期以來一直是被視為“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雖然發(fā)案率逐年增加,但法院對這類被告人判處實體刑的很少,絕大多數(shù)都是判處緩刑。對于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諸如酒后駕車、無照駕車這種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安全的6種從重處罰情節(jié)予以加重處罰的情形并不明顯,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判處實刑的,大多不是那些酒后駕車或無照駕車者,而是一些因為犯交通肇事罪、賠償不了受害人經(jīng)濟損失的人。能否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事實上已成為一些審判人員對被告人是判處實刑,還是判處緩刑的量刑依據(jù)。
也正是由于有相當一部分機動車駕駛員抱著有錢就不怕判的想法,使得其對交通法規(guī)意識淡漠。肇事司機撞死行人所付出的賠償金至多數(shù)十萬,這對一些富裕階層來說簡直是小菜一碟。另外交強險的實施使得有些駕駛員有恃無恐,出了事大不了賠錢,而且有保險公司賠償。當特權(quán)感和優(yōu)越感在某些群體的頭腦中占據(jù)上風時,責任感和安全感無疑被棄置一邊,導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的居高不下。
三、有效控減交通事故的對策
為了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以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對策:
?。ㄒ唬┻M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體系建設。交通安全法規(guī)宣傳教育工作抓與不抓,力度大與不大,宣傳到不到位與交通違章、交通事故的多少有著極其密切的關系,因此,宣傳教育必不可少。要充分利用全社會的力量開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標語、資料、板報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將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交通安全基本知識送進千家萬戶,讓廣大群眾常見常知,警鐘長鳴,提高全民交通安全素質(zhì)和文明素質(zhì),將交通事故減少到最低限度。
?。ǘ娀搭^管理,防患于未然。規(guī)范駕駛資格準入制度,嚴把駕駛員培訓考試關,堅決堵絕不合格駕駛員進入駕駛隊伍 ,從根源上降低不合格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率。加大對違章駕駛的處罰教育力度,依法從嚴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重點查處超速、不按規(guī)定行駛、違章超車、會車、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加大吊、扣駕照力度,輔助嚴厲的經(jīng)濟處罰。嚴把車輛檢驗關,加強對上路車輛的檢測,嚴禁報廢車輛、無牌無證車輛和帶病車輛上路行駛。
(三)公平適用法律法規(guī)。我國刑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罪責自負,也就是說是誰的責任就由誰承擔。不光要教育機動車駕駛員,還應當加大對行人遵守交通規(guī)則的教育。要堅持對機動車和行人,非機動車管理并重的原則,嚴格按照《交法》規(guī)定,不管是行人,還是機動車駕駛?cè)耍灰沁`反了相關法規(guī),都應當依照相關法規(guī)處罰。對行人、非機動車違章,公安交警應當勤管理、勤糾章、勤教育,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jié)合的原則,區(qū)別情況,合理處罰,以收到教育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cè)说哪康摹?/p>
?。ㄋ模┲匦聦徱暯煌ㄕ厥碌纳鐣:π?,嚴格掌握緩刑標準。過多的適用緩刑會減弱刑罰的打擊力度,使部分肇事者有恃無恐,對社會公眾亦起不到震懾作用。故在審判實踐中應嚴格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和新近實施的《交法》及配套法規(guī),對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綜合考量,依法把握好緩刑的適用尺度,只要具有從重、加重處罰情節(jié)的,一般不要判處其緩刑,不能以賠代罰,多賠少罰,以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對于肇事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的,因其犯罪情節(jié)惡劣、主觀惡性較深,即使其進行了賠償,也不宜適用緩刑,以體現(xiàn)法律、社會對此種犯罪行為的重點打擊態(tài)度。
(五)切實整治道路安全隱患,完善道路標志、標線。進一步排查交通安全隱患,發(fā)現(xiàn)標志、標線和安全設施不符、不齊的路段,要制訂整治方案,切實落實整治措施,進一步科學、規(guī)范、合理地設置標志、標線。加大鄉(xiāng)級道路標志硬件設施的投入,改善路面狀況,加大對道路的管理。對于一些重要的地段要加設明顯的交通標志和警示標牌,保障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