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方爆破作業(yè),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運輸、檢查和銷毀等工作均按國家現(xiàn)行的《爆破安全規(guī)程》(GB6722-86)執(zhí)行。
2、選擇炮位時,炮眼口應避開正對的電路、路口和構造物。
3、機械擴眼,宜采用濕式鑿巖或帶有捕塵器的鑿巖機。鑿巖機支架要平穩(wěn),嚴禁用胸部和肩頭緊頂把手。風動鑿巖機的管道要順直,接頭要緊密,氣壓不應過高。電動鑿巖機的電纜線宜懸空掛設,工作時應注意觀察電流值是否正常。
4、爆破器材應嚴格管理,必須實施實銷實報,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須當日退庫,嚴禁私自收藏,亂丟亂放。更不得用爆炸品炸魚、炸獸。發(fā)現(xiàn)爆破器材丟失、被盜要立即報告,等待處理。
5、作業(yè)人員在保管、加工、運輸爆破器材過程中,嚴禁穿著化纖衣服。
6、爆破器材應按規(guī)定要求進行檢驗,對失效及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7、爆破器材應由專人領取,炸藥與雷管嚴禁由一人同時搬運。電雷管嚴禁與帶電物品一起攜帶運送。爆破器材運送,應避開人員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隨地存放或帶入宿舍。
8、超過5米的深孔不得使用導火索起爆。
9、爆破工作必須有人指揮。確定的危險區(qū)邊界應有明顯的標志,警戒區(qū)四周必須派設警戒人員。警戒區(qū)的人。畜必須撤離,施工機具應妥善安置、預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號應有明確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