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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guī)定了工業(yè)鍋爐水處理設施運行效果及對其監(jiān)測與評價的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出口蒸汽壓力小于等于2.5 MPa、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所配備的水處理設施,也適用于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承壓熱水鍋爐、常壓熱水鍋爐所配備的水處理設施。